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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二十年代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闻一 参加讨论

二、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基本情况
    土地出租和雇佣劳动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一是各地区各类农户所拥有的耕地面积的情况,二是各地区各类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耕畜的情况。
    从俄罗斯联邦产粮区的情况来看,当时约四分之三的农户集中在五个大区里:乌克兰草原区、森林草原区、中央黑土区、乌拉尔以东与西伯利亚地区和萨马拉与巴什基尔地区。各个产粮区平均每个农户拥有的耕地面积为六点六七公顷。但是,各个产粮区的情况不一样。克里米亚最高,每户有十四点一七公顷,中央黑土区、中央工业区等地区数量较少,在五点五至六点五公顷左右。(21)而在消费区(纺织原材料产地、土豆甜菜产区、向日葵和烟草产区等),每个农户平均只有三点五至四公顷的土地。(22)
    更为重要的是,各地区各类农户拥有的耕地数量是不相同的。在俄罗斯联邦的消费区,一九二三年,占农户总数百分之二十三点五的农户无地或拥有的土地在一俄亩以下,百分之五十四点三的农户只有一至四俄亩的土地,百分之十七点四的农户有四至八俄亩土地,百分之七点七的农户拥有八俄亩以上的土地(23)。一九二五年,在消费区百分之二十二的农户无地和少于一俄亩土地,百分之六十七的农户有一至四俄亩土地,百分之十一的农户的土地在四俄亩以上,在产粮区,无地或少于一俄亩土地的农户为百分之十三点五,一至四俄亩土地的农户为百分之五十三,四俄亩以上的农户为百分之三十三点五(24)。从拥有生产资料(包括耕畜)的情况看,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存在许多差别。在俄罗斯联邦的消费区,一九二三年,无耕畜户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七点八,有一头耕畜的农户为百分之四十五点五。(25)一九二五年,二俄亩土地以下的农户,百分之五十没有耕畜,二俄亩以上至四俄亩土地的农户,百分之二十四点二没有耕畜,而四俄亩以上至十六俄亩土地的农户拥有耕畜的情况就好一些,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为无耕畜户,至于拥有十六俄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他们拥有的耕畜就比较多。(26)一九二七年,在俄罗斯联邦的所有产粮区,完全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农户为百分之三点九,北高加索地区远远超出了这个数字,为百分之十二;生产资料不足,不能维持自己的生产的农户数量很大,约为百分之四十八。没有耕畜的情况,就更为严重,无耕畜户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点七。(27)而在消费区,有百分之十六点四--百分之六十七点二的农户没有耕畜。(28)至于远离欧俄地区的远东各省,无生产资料和无耕畜的农户比例就更高一些。
    二十年代,在农村划分阶级的主要标准是占有土地的面积,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和年平均收入的多少。一般情况下,拥有四俄亩以下土地、生产资料的价值在二百卢布以下和收入为四百二十五卢布的农户为力量单薄的农户(包括雇农、贫农和下中农);拥有四俄亩以上至八俄亩土地、生产资料的价值在二百至一千六百卢布和收入为七百二十一卢布的农户为中农户;拥有八俄亩以上的土地、生产资料的价值在一千六百卢布以上和收入为一千一百二十四卢布的农户为富裕户和富农户。因此,据前述资料,可以看出,当时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不同的地区和各类农户之间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因而在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量和需求量之间也存在脱节和矛盾。力量单薄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份地,但没有必要的生产资料来经营,因而有“剩余”劳动力。他们或者出租土地,或者租用生产资料。中农户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有的自给自足,而相当多的农户除了经营自己的份地外,尚有一定量的富余,所以他们或者租用土地,或者出租生产资料。富裕户和富农户的主要特征是,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远远超出经营自己土地的需要,因此他们就有可能或者大规模承包土地,或者出租比较复杂的农机具和大牲口。
    土地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趋势是,愈是基本生产资料不足的农户,愈是不得不出租自己的份地。据一九二五年的材料,土地租佃关系在乌克兰草原地区、北高加索、伏尔加河一带和西伯利亚比较发达,因为这些地区力量单薄的农民都严重缺乏基本的生产资料,贫农户出租土地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北高加索,出租土地的贫农户为出租土地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点六,出租土地占出租土地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点八;在中央黑土区,贫农户占百分之六十三点四,出租土地占百分之七十四点七;在西部地区,贫农户占百分之五十四点六,出租土地占百分之六十五。(29)土地租佃关系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承租土地的农户大都是为了利用自己农户中多余的生产资料。一九二六年,这类承租户的比例在全国为百分之七十九点一,在俄罗斯为百分之八十三点三,在乌克兰为百分之九十五点九,在外高加索为百分之四十七点三(30)。而在这类承租户中,无论从其比例,还是从承租土地的总数来看,中农户总是最主要的承租人。一九二六年,在全国的土地承租农户总数中,中农承租户占百分之六十七,其所承租的土地为出租土地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点五(31)。在土地租佃关系中,中农户占主体的这种趋势在一九二三年后获得发展,到一九二五年后变得十分明显,直到一九二七年仍保持着势不可减的状态。这一年,中农户承租的土地总数为七百八十万公顷,占出租土地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三点六。(32)土地租佃关系发展的第三个趋势是,在商品粮产区,较之中央工业区和西部地区,租佃关系更为发达。这三种发展趋势决定了土地租佃的规模、租金的形式和土地租佃关系的性质。
    总的来讲,二十年代个体农户土地租佃的规模不大,而且比较分散。在一九二七年以前,出租土地的农户数和出租土地的总数,虽然逐年增加,但和总的农户数、耕地数相比较比例仍不大。(33)
    (附表见下页)1922年1923年1924年1925年1926年1927年
    出租土地的 2.8 3.3 4.2 6.1 17.414.2
    农户数,%
    出租土地的总数 -3.0 4.5 7.0 10.913.3
    (百万俄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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