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允许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政策也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首先,这一政策本身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例如在一系列法令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承租土地的最高额,而只是笼统地提以承租人的力量为标准。这种规定弹性极大,“承租人的力量”这一概念也是有伸缩性的,所以就为力量雄厚的富农户的大规模承租土地造成了可乘之机,尤其在封建宗法关系的残余保存得较多的地区,普遍存在力量单薄的农户出租全部份地的情况,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出租土地相对集中在这些富农户手上的不利局面。又如法令也一直没有规定,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最多可以雇佣几名雇工。此外,法令虽然规定,雇主及其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要和雇工一起平等地干活,但并没有明确的保证措施。而生产工具、耕畜的出租则是在国家没有任何表示准许的法律的情况下出现和不断发展的。这就使得一些富裕农户得以通过不断扩大生产资料的出租和大量雇工,来耕种承租来的大量土地和迅速积累财富。因此愈是经济实力强的农户,使用雇工的情况就愈普遍。例如,在俄罗斯联邦的小麦产区,百分之四十四点三的雇工都是受雇于拥有二十五俄亩以上土地的有马户。(67)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雇工集中在一个雇主家中的严重情况。例如,在哈尔科夫地区,有一户雇佣四十二名雇工,在奥德萨地区,有一些农户经常雇佣三十名雇工。(68)这种情况比法令严禁的转租具有更大的经济危害性。其次,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政策本身是相当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主要表现在土地租佃的时长时短。租佃时间的不稳定使得承租人对土地经营没有稳定的积极性,不仅影响出租和承租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对各地保持和扩大再生产的连续性造成了破坏性的后果。政策的不稳定还表现在雇工期限的规定上。最后,在执行这一政策的同时,农村的税收政策没有能起到足够的保证作用。它过分夸大了免收农业税的农户的数量,同时又不适当地提高了对所有富裕农户的征税率。据加里宁在联共(布)第十六次党代表会议的报告中列举的事实,一九二六--一九二七年度至一九二七--一九二八年度间,免税的农户从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七点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八点一,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度为百分之三十五,而富裕户的纳税总额从百分之二十五点九增加到百分之四十八点七。实际上,国家征收的农业税总额大大超过了计划增加的百分之三十,而是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以上。(69)这一方面扩大了该征高额税的富农户的数字,另一方面把免征农业税转嫁到了相当数量的中农户身上。对此,当时的党报上曾以社论方式提出要采取最认真的措施来反对打击中农、甚至贫农的不成体统的事情,正确执行农村的税收,以及整个农业政策,(70)但实际上未能认真办理。因而,这就使农村各阶层农民对允许土地租佃和雇工劳动的政策能否相对稳定的执行表示疑虑,从而影响了这一政策的正常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