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革命时的圈地 大革命时期历届议会继续着手解决旧制度时遗留下来的问题。当然,革命的领导者们是从资产阶级观点出发的。他们意识到农村公社共耕共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也意识到它同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的冲突。制宪议会议员厄尔托尔-拉梅尔维尔(Heurtault-Lamerville)曾建议把“土地独立自主权”作为一项条款列入宪法;国民公会下属的农业委员会在答复群众团体关于保护休耕、反对种植饲草的要求时,断然拒绝道:“没有粪肥就没有收获,没有牲畜就没有粪肥”(12)。 然而,革命政府的措施是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大革命所奉为至上的尊重财产权的资产阶级信条有其自相矛盾之处:它既引导改革者们去反对古老的农村公社习俗,又妨碍他们采取决定性的措施把财产从农村公社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因为不能违背各种各样财产所有人和利益有关者的意志。同时,他们还必须考虑到农村居民对传统的依恋和各个社会阶层不同利益冲突所造成的斗争形势。这种左右为难的迟疑态度,在大革命时期各项土地政策中几乎都有所反映,当然更没有实行象英国圈地运动那样的土地全面调整了。 在耕地的圈围方面,针对农村公社的强迫轮作制(三圃制或二圃制)和茬地公共放牧制,制宪议会于1791年9月28日颁布法令,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自由种植、自由圈地,甚至人工牧草地也包括在内(13)。但这项法令没有规定要全面废除茬地上的公共放牧权,仅仅听任自由行动而已;其效果只能及于部分地区,只能产生于愿意并且有能力进行圈地的地主或农民中间。直到十九世纪上半叶,圈围地仍然是稀少的,即使已圈围的耕地,其主人还得说服邻居尊重其围篱。结果,茬地公共放牧习惯仍然在传统势力强大的地区和耕地未圈围或未改为人工牧草地的地区长期残存下来。 自然牧草地上的公共放牧权在过去三个世纪中逐渐消失着。关于再生草的分配,大革命初期是由地方当局分别规定的,或者部分给业主,或者全部归村社,个别情况下全部归业主。热月政府在1795年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保护业主对再生草的全部权利,但第二年又恢复了由地方自行决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作为惯例一直延续下来,不过越来越有利于业主。革命时期虽然没有制定废除牧草地上公共放牧权的总法律,但它被限制在每年更短的时间中了。1889年,国民议会一度曾予以彻底废除,由于农民的强烈抗议,次年又告恢复。 大革命时期关于圈地的立法中涉及最多的是关于公地分割问题。 制宪议会于1790年3月5日废除了“三分法”,但没有规定追溯效力;1791年4月13 日法令在重申废除“三分法”的同时,又确认了在1789年8月4日以前根据三分法所获公地的所有权。1792年8月14日,立法议会建议原则上取消自1669 年以来所有根据三分权所作的公地分割,并要按农户重新分割公地(14)。此项建议被新召开的国民公会所否决,直到1793年6月10日才获正式通过。6月10日法令规定:除非有合法契据证明其为购买所得,此前其他一切对公地的侵占均宣告无效;林地、水域、矿藏、公共场所、公用建筑物等以外的村社公地都在分配之列;公地按村社人口进行分配,不分性别、年龄和身份(包括雇工、佃户和流动人口等在内);公民在分得公地份额后十年内不得因债务等而被剥夺;但分配不是强制性的,只有在得到村社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赞成时才可进行(15)。这项法令在督政府和执政府时期被停止了。而且,此后许多未获法律保障的已分配公地重新被剥夺,只有付钱购买的公地,其所有权才得到正式承认。结果,公地虽然在某些地区(特别在法国中部)不断减少,但仍然在大多数地区残存下来,并继续成为法国农村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圈地究竟对谁有利? 大革命时期对农村公社集体权利的进攻究竟代表谁的利益,谁赞成圈地,谁反对圈地?这个问题曾引起过争论。乔治·勒费弗尔认为,大革命时期不仅加剧了旧制度时已开始的对集体权利的进攻,而且把圈地扩及于全国范围;它只顾执行使农业纳入资本主义结构的政策,而不顾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愿望。阿尔贝·索布尔认为,较富裕的农民敌视集体权利,因为它限制了他们的财产权;相反,贫苦农民则维护集体权利,因为它是他们得以维生的辅助来源。阿尔弗雷德·科本则对上述观点提出异议,认为穷苦无地的农民要求分割公地,而较富裕的农民反对分割;正是较富裕的农民顽强地维护了农村公社,并挽救了公地的权利(15)。 我们认为,要评论大革命时的圈地究竟对谁有利,必须作具体分析:即要把大革命高潮时(雅各宾专政时)的政策同其他时期的政策区分开来;更要把圈地活动的各项措施同农村各阶层居民的利益关系分别加以研究,不能一概而论。 制宪议会和热月以后国民公会政策的意图是较多地保护有资本主义倾向的富裕农民的利益;德拉克鲁瓦(Delacroix)说过,如果雇工都能分得土地, 那末工业和农业都将会因缺乏劳动力而感到饥饿。雅各宾派1793年6月10 日的公地分配办法显然有利于乡村贫民;正如德格兰丁(Fabre d'{k524B01.JPG}glantine)所说, 颁布此法令的目的是造成大批小土地所有者。但问题在于,究竟有多少时间、有何种客观条件可供它兑现呢?而且更重要的是,仅仅这些措施能不能真正满足贫苦农民的需要呢?穷苦无地的农民即使从分配公地和从国有地产分小块出卖中得到一点零星和贫瘠的土地,同时却失去农村公社的种种集体权利,他们又怎么能够维持生活呢?充分满足广大贫苦农民的需要,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这是连雅各宾派也不能办到的;他们没有废除1793年3月18日关于凡宣传“土地法”者得处以死刑的法令,更是一个有力的证据。事实上,大革命时期的圈地活动是有一定限度的,它既没有全面进攻农村公社的集体权利,也不是裹足不前,完全不敢进攻;其客观后果如同大革命时期的整个农业政策一样,主要是保护和发展了较富裕农民的利益(17)。这是由于革命领袖们政治观点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条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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