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农村居民对各项圈地措施的态度,首先要对各阶层加以区分。在旧制度和大革命时期,农民按其对生产工具的拥有情况分为两种,即“无耕畜农民”和“有耕畜农民”;前者指没有犁具和耕畜而完全依靠双手劳动的贫苦农民,后者指拥有犁具和耕畜(马、牛或驴)的较富裕的农民。而且,在“有耕畜农民”中也因拥有耕畜之多寡而有很大差别。考虑到犁具笨重、土壤难耕以致有时需要3-4对公牛才能拉动一副耕犁的客观条件,是否拥有耕畜和拥有的多寡,确乎是农村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又是同是否拥有(或租佃)土地和拥有(或租佃)之多寡有密切联系的(18)。 对于缺乏耕畜和犁具的小自耕农和小佃户来说,废除休耕和取消集体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他们没有文化,没有起码的资本甚至也没有足够的土地可以从事农业改良。公共放牧权,按惯例是依拥有地产之多寡分配放牧牲畜(猪、羊、牛、马等)的数量的,但实际上农村公社对他们为数甚微的牲畜通常持宽容态度。失去公共放牧权就意味着要沦为雇工。因此,他们成了反对圈地的强大力量。然而,将公地分割的态度就复杂了。他们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一样,反对领主和其他大地产所有者对公地的不断侵占,也反对按原有地产多寡的比例分割公地;但他们欢迎按户口分配的办法,因为,不管分得的土地多寡好赖,终究可以使他们实现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梦想。这正是他们有时赞成圈地的原因。 拥有耕畜和犁具的一般自耕农和较大的佃户,虽然占有一片耕地,但没有或很少有牧草地,他们的牲畜得依靠公共放牧。他们通常反对圈围耕地,因为圈围费用高昂,在缺乏圈围材料和地形不适宜圈围的地方更是如此。他们也反对分割公地,特别是三分法或按户口分配。在他们看来,按户口分得一小份公地比起失去集体权利来是得不偿失的;而雇工变成小土地所有者却会使他们失去至关重要的补充劳力来源。 少数特别富裕的自耕农或大佃户赞成公地按原有土地比例或按交税比例进行分割,更主张圈围自己的土地而让未圈围地继续对他们开放。他们通常拥有牧草地,牧草地的圈围对他们也是有利的。而且,他们有条件从事农业改良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 领主过去一般赞成圈围耕地、分割公地;圈围可以保护他们的大地产,三分法更使他们不付分文而净得三分之一公地。事实上旧制度时的公地分割总是对他们有利的。但在他们拥有几乎是无限制的公共放牧特权的地方(如洛林地区),就不愿意放弃这种特权了;按户口分配公地则等于剥夺了他们在公地上的全部利益。大革命只限制而没有剥夺未逃亡贵族的地产,只剥夺其封建权利而不禁止其带有资本主义倾向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圈地活动大体上仍然是对他们有利的。 综上所述,农村各阶层居民对圈地活动的态度是极为复杂的,各地情况的差异又加剧了复杂程度。大革命时期的大量文献资料就反映了这种复杂性。总的说来,绝大多数农民一般持反对态度;正如索布尔所说的,农村公社财产和集体权利是当时中小农民经营土地所必不可少的补充。主张圈地活动最有力的集团则来自上层,也即索布尔所说的构成农村资产阶级的乡居显贵、村庄首户、缙绅和有马车的农民等。因此,不能认为科本的争辩是有充足和妥当的材料作根据的。 五、法国圈地的特点及其影响 概括起来说,法国历史上圈地的特点就是:没有出现过英国式的彻底的圈地运动,而只有过局部、零星和不彻底的圈地活动。直到十九世纪上半期,农村公社共耕共有制仍然残存着,公共放牧权没有全面废除,圈围地稀少,圈围的目的首先是用来保护菜果园和牧草地而不是种植谷物的耕地;休耕(三圃制和二圃制)仍广泛保存下来(19);村社公地也依然占相当比例(20)。 法国圈地活动规模狭小和不彻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农业中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没有出现象英国圈地运动那样强大的历史动因。在英国,对羊毛的需求成了以改农为牧为主要形式的前期圈地运动的动因,由工业革命开展而产生的对大宗商品粮的需求又成为后期圈地运动的主要推动力(21)。在法国,商品经济在农业中虽然有所发展,但极为缓慢;直到十九世纪上半叶,绝大部分地区所生产的食物都是被生产者直接消费掉的,少量剩余产品也只是满足地方性的需要。农业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扩大谷物种植面积以避免饥荒,保证农村人口自身的生存,而不是追求商品生产(22)。因此,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为农村公社的顽强生存提供了条件。 第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成长缓慢,没有形成象英国新贵族那样强大的阶级力量。在英国,新贵族直接或通过农场管家间接经营大地产,或者把大片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他们一般都比较关心农场生产的经济效能。在法国,贵族们或者麕集于凡尔赛宫廷去谋取一官半职,或者满足于作“不在地主”。他们大多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把土地分为小块,按收益分成制出租给农民;他们是纯粹的食利者,仅仅把土地作为榨取的对象而不愿在农业改良方面进行投资。因此,法国贵族中的绝大多数不是促进农业革新的力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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