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参见里希和威尔逊:《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剑桥1977年英文版,第111-11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4页。 ⑩圈围地型制度盛行的地区包括:除卢瓦尔河附近蓬堡地区以外的整个布列塔尼,科唐坦及其东南方毗邻的多山地区,曼恩,佩尔什,普瓦图和旺代的圈围地,中央高原的大部分地区,步盖和佩德盖斯,最西南端的巴斯克地区等。参见布洛克前引书,第61页。 (11)1767-1777年间被允准进行自由圈地的地区有:洛林、三个主教区、巴罗瓦、艾诺尔、弗朗德勒、布洛内、香巴尼、勃艮第、弗朗什-孔泰、鲁西荣、贝亚恩、比果尔、科西嘉。1768-1771年间废除公共放牧权(droit de parcour)的地区有:洛林、三个主教区、巴罗瓦、艾诺尔、香巴尼、弗朗什-孔泰、鲁西荣、贝亚恩、比果尔、科西嘉。1769-1781年间批准分割公地的地区有:三个主教区、洛林、阿尔萨斯、康布雷西斯、弗朗德勒、阿图瓦、勃艮第、奥什和波城财政区。参见:布洛克前引书,第225-226页。 (12)参见布洛克:《法国农村史的基本特征》,巴黎1955年法文版,第240页。 (13)参见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2页;布洛克前引书,第241页。 (14)此项建议连同把逃亡者的地产分成小块出售的法案一起,被议员弗朗索瓦·德·讷弗夏托称作“使农村居民忠于革命”的法律。参见科本:《法国革命的社会解释》,剑桥1964年英文版,第112页;布洛克前引书,第247页。 (15)参见吴绪、杨人楩选译:《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三联1957年版,第100-109页。该项法令究竟如何实行,以至有否实行都还搞不清楚。参见勒费弗尔:《法国革命研究》,1954年法文版,第340页。 (16)参见勒费弗尔前引书,第260页;索布尔:《法国革命史概要》,1962年法文版,第47页;科本前引书,第114、117、119页。科本这里所说的“较富裕的农民”(the better-off peasants)即指法文laboureurs, 但他没有进一步区分它所包括的各不同阶层。 (17)萨金特认为,大革命时的农业政策不是有利于领主,也不是有利于贫苦无地农民,而仅仅有利于中等业主和较大的佃农。见萨金特:《法国从封建主义转向家庭农场》,载《农业史》杂志1961年7月号,转引自奥布赖恩和凯特尔:《1780-1914年英法经济的成长,通向二十世纪的两条道路》,伦敦1978年英文版,第135页。 (18)参见布洛克前引书,第197-198页。 (19)据1840年调查,休耕地达6,763,281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7%,人工牧草地仅占6%。参见普赖斯:《近代法国经济史(1730-1914)》,伦敦1981年英文版,第48、74页。 (20)1863年时根据33个省的调查,其土地面积的1/10以上属于村社公地。参见萨金特:《法国农业中村社占有制的存留》,载《农业史》杂志1958年7月号,转引自奥布赖恩和凯特尔前引书第135页。 (21)前期圈地运动指以15、16世纪为高潮的运动,后期指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上半叶。参见拙作:《论英国圈地运动》,载《上海市历史学会1981年年会论文选》。 (22)参见普赖斯前引书,第43、47页。 (23)大革命前,分成制约占全国土地的3/8或1/2。直到19世纪下半叶仍有残留。参见克拉潘前引书第27、187页。 (24)布洛克认为,在司法权的支持下,农民的世袭佃权在16世纪就坚定地扎了根。参见布洛克前引书,第133页。 (25)在近代农业革命完成以前,饲料作物的轮种和牲畜粪肥的数量对农作物单位产量几乎起决定性作用。1815-1914年间,英国54%的土地为牧场,法国却只有23%。整个19世纪,英国每公顷耕地上有机肥的供应量是法国的2.63倍。参见奥布赖恩和凯特尔前引书,第114、129页。但这并不排除法国北部的某些地区和巴黎周围较早就采用新轮作制,其农业的先进程度足以与英国相匹敌。 (26)哈巴库克和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6卷,第2分册,剑桥英文版,第604-605页。 (27)参见拙作:《论英国近代农业革命》,载《华东师大学报》198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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