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后,特别是租界建立以后,逐渐由一个普通的沿海城市,演变为对外开放的城市。小刀会起义以后,租界由华洋分处变为华洋杂处,上海城市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由一个独立城市变成一市三治。此后,租界与华界文化相互影响,利益相互交叉。到1869年(注:本文下限定在1869年,因为这年会审公廨正式成立,标志着上海混杂型社会基本定型。),上海成为一种混杂型社会。 所谓混杂型,要素有三:一是中西管理权限交叉,对于英美租界,西人、华人权力均不充分;二是中西利益交叉,华人在租界,西人在华界,均有一定利益,这两种利益有冲突,也有重叠,乃至在对抗太平军方面,租界西人与上海官绅形成统一战线;三是法律混合,会审公廨同时适用中西不同法律,遇到矛盾时就协商、妥协。 一、两种开放:开辟通商口岸和华洋混处 上海在1843年开辟为通商口岸,1845年设立英租界,以后相继设立法租界、美租界。按照《上海土地章程》。三租界开始时均为西人居留地,实行华洋分处原则,华人可以到租界里进行买卖交易,但不得入内租地、造房、租房、居住(仆佣除外)。 华洋分处的原则,并不是按照事先预定的某一条约或某种模式确定的。《南京条约》对于通商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只称“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对于如何居留并无规定。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对此作了一些解释。第七款写道: 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惟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6页。) 这个附约也没有规定华洋分处的形式。据研究,上海租界华洋分处的原则,主要是上海道台的主张。宫慕久在隔离政策背后的理由,既是担忧外国人的生活方式会玷污他所坚信的儒家规范,也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外国人,而这一想法的源头则是鸦片战争以前的广州制度(注:梁元生:《上海道台研究--转变社会中之联系人物,1843-189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在华洋分处格局下,上海租界洋行持续增加,1843年有怡和、宝顺等5家,1847年为24家,1852年发展到41家。上海对外贸易额迅速上升,1852年以后超过广州,名列全国榜首。但是,租界社会发展并不快,人口增加幅度不大。1843年,英租界统计在册的外侨人口为25人,1850年,上海所有外侨为210人,其中法租界约10人。在此格局下,英租界因人少事简,与市政有关的机构,是所谓的道路码头委员会,由三名租地人组成,负责评估租地人的地产价格,确定征收建筑和维修道路、桥梁所需税款,募集建造码头的费用,如此而已。 如果这种格局一直维持下去,那么,上海租界就会如同广州沙面那样,范围不大,市面冷清,影响有限(注:广州沙面租界一直实行华洋分居,不允许华人进入,更不准华人居住。因此,在近代大部分时间里,沙面租界的外侨人口不超过2000人,加上为外侨服务的中国职员、工人、佣人约4000人,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6000人。由于人口稀少,租界显得相当空旷。这就使得沙面租界实际上成了一个纯粹、小型、自我封闭的外侨居住区。其中除了19个外国领事馆和外商机构外,只有一个工部局、巡捕房,以及为数不多的教堂、生活服务设施等。租界没有商业街,没有工业区,文化、教育、传媒机构也很罕见。见乐正:《近代上海的崛起和广东的失落》,《二十一世纪》1994年8月号。)。然而事情在1854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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