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合法庭:会审公廨 关于会审公廨,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这里要特别论述的有三点。 第一,会审公廨的产生,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1853年以前,上海租界司法状态是华洋分理。按照不平等条约下的领事裁判权,凡外国侨民与中国人之间的案件,如遇该国侨民为被告,应交该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凡该国侨民相互之间的案件,中国官厅不必过问。根据这些规定,英、美、法等国相继在上海设立了领事法庭,受理各种以本国侨民为被告的民刑案件,至于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案子仍交华官处理。1845年的《上海土地章程》,也体现了这样的原则。《章程》第8条载:倘有租主逾期不交地租,领事官应按本国欠租律例处理。第12条载:倘有赌棍、醉汉、乞丐进行扰乱并伤害洋商,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员,依法判处,以资儆诫。1853年华洋混处以后,鉴于中国地方政府无暇顾及租界内的司法,外国领事和租界当局遂自动担负起界内的司法管理。在英、美租界,华人的违警案件和民刑案件概由英、美领事受理。其中,除将案情十分重大的移送华官外,余皆由领事审结,在界内处以拘役等刑。1854年工部局成立后,决定各董事依其姓氏的第一字母为序,每周轮值,审讯巡捕拘捕之人,并在听诉后决定将其释放或移送领署。1855年,仅英领署审结的案件就达500余起。这是演变的第一步。 1855年以后,随着小刀会起义的失败和清朝上海地方政权的恢复,外国领事一度将对华人审判权力移交给中国政府。但是,英国领事和租界当局对于上海地方官的司法状况相当不满,据说: 所有由工部局巡捕在外国租界(法租界除外)内拘捕的案犯,每天常有20起,均被带到英领或美领处,然后由他们交捕头解送邻近城里的中国地方官厅。由于证人没有到场和准备华文材料之困难,有相当一部分案子虽然起诉书写得很详细,但在中国地方官面前,诉讼往往徒有虚名。据报,在许多案件中,罪犯稍事拘留即行释放,而且复回租界,窃盗犯罪如故。(注:A.M.Kotenev: Shanghai: 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46.) 这种司法方式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绝大部分案子中,县城里的地方官仍仅仅停留于指控,除非犯人自己坦白或强迫使之招供,实无其他方法据以定罪。于是,相当一部分罪犯在过了几天难受的监禁生活以后就逍遥法外了,而一个清白无故的人却常常因待审而长期被拘押。(注:A.M.Kotenev: Shanghai: 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46.) 上海地方政府的司法状况,直接影响到租界的治安。鉴此,1863年,美国驻沪领事熙华德在与上海道台黄芳订立的美租界划界章程中,首先剥夺了中国官员在美租界的逮捕权和对无约国人民的管辖权。同年12月,以英、美为首的各国驻沪领事联名致函上海道台黄芳,要求代表中国官厅将管辖公共租界内无约国人民的权力授与工部局。其理由是上海地方政府对于无领事代表之外人“既不愿行使职权,又鲜他法加以取缔,此类危险分子实有制定取缔条例之必要。”黄芳为了省事,居然复函同意,表示“无领事代表之外人与大众杂交,同用外国语言,本官厅实无从辨别管理。来函请由贵领事等代表本国授权与工部局,取缔此类外民,同时由贵领加以监督,以免贻误等情,尚觉妥善。”(注:梁敬錞:《在华领事裁判权论》,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136页。)这是演变的第二步。 1864年5月1日,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设立,主审官为上海道台委派的理事。首任理事为陈宝渠,首任陪审官为英国副领事阿查立。这个衙门每晨在英领署开庭。最初仅受理公共租界内的华人违警案件与以洋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以及以无约国人民为被告的刑事案件。至于以洋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初由领事与华官文件往来办理,到1864年10月,始与以无约国人民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同归该衙门审理。其中,华人违警案件一般由工部局捕房拘解,理事单独审断,而民刑案件则均须有外国陪审官陪审。由于理事官职低微,凡民事案件,道台另委海防同知于下午开庭主审,平均每周2次。上述案件如有上诉,均由道台受理;如其有涉及外人利益者,则由领事陪审。凡平时审案中有外国陪审官与中国审判官意见相左而无法审断者,也作上诉案件处理。这是演变的第三步。 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运行几年,因为中西法律制度差异,在理事与陪审官之间屡生矛盾,终因是否实行来自西方的苦役制度而激化。经过谈判,1869年4月,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正式成立,廨址设在南京路。 第二,会审公廨是上海地方政府设在租界的法庭。根据《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组织办法及管辖权限如下: 会审公廨由上海道选派同知一员主持。廨内应用通事、翻译、书差人等均由该谳员雇用,并酌雇外人一两名,为办理无约国人犯罪案件之用。公廨所需经费按月赴道台处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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