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租界内以华人或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其中,凡民事案件,公廨可以提讯定断“钱债与交易各事”,刑事案件则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名”。军流徒罪以上案件均由上海县审断。倘有命案,亦归上海县相验。凡公廨受理的涉及外人的案件,必须由领事或领事所派之人会审。受雇于外人的华人涉讼,领事或领事所派之人可以到堂听讼,倘案中并不牵涉外人,即不得干涉。无约国人与华人的互控案件,由中国谳员自行审断,但仍应邀一外国官员陪审。如无约国人犯罪,则由中国谳员拟定罪名,详报上海道核定,并与一有约国领事会商酌办。纯粹中国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 租界内的中国人犯,由谳员派差径提,不用巡捕。唯为外人服役的华人,应先通知该管领事,由其传令到案。凡为领事服役的华人,须经领事同意方能拿捕。凡华洋互控案件,包括华人与无约国人的诉讼,倘有不服谳员所断者,可向上海道及领事官上诉。 由此可见,会审公廨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的、审理以华人或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和小的刑事案件、权力不充分的司法机构。 第三,会审公廨适用的中西两种法律。在会审公廨,中国谳员依据的是中国法律,外国领事依据的是西方法律。两种法律混用在同一个法庭上,矛盾自然会经常发生,这个时候采取的办法就是协商和妥协。比如,对于笞杖这一中国传统刑罚,会审公廨在外国陪审官的影响下,使用就比较谨慎,从1878年4月1日到1880年7月31日的28个月中,仅在47个案件中责打人犯。会审公廨还变通枷号的办法,减轻木枷重量,将示众地点选在可避风雨之处,并允许受刑者回家吃饭、睡觉,第二天早饭后再重新枷号。这些都是在矛盾中变通、调适的结果。会审公廨规定适用西方律师辩护制度,无论民事、刑事案件,华人都可以聘请律师辩护。 在公共租界设立会审公廨的同时,法租界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法租界于1865年决定,当界内华人与法国人之间发生商务纠纷时,就召请上海道台来领署会审。 中国政府通过会审公廨,保留了在租界里一定范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权;西方殖民主义者则通过会审公廨扩大了领事裁判权,把未享有领事裁判特权的无约国人也纳入了外国领事的保护范围,将租界内为外人服役和非为外人服役的华人区别开来,事实上将为外人服役的华人变成治外法权的保护对象。 由独立审判到会审、由理事衙门到会审公廨,从这一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上海租界的司法制度,是随着上海社会变迁、政治变动而不断衍化的,是在复杂的矛盾中谈判、妥协的结果,也是中西文化混合的产物。 上海开埠以后混杂型社会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因缘际会的结果。如前所述,华洋分处变为华洋混处不是条约的规定,也不是西方殖民主义者预设的结果。这个变化的发生,有难民涌入的因素,有上海地方政权瘫痪的因素,也有西商图利的因素。对于工部局之在租界行使行政权,英国政府本不同意。1862年9月8日,英国公使卜鲁斯曾训令上海领事麦华陀,明确表示英国政府不同意英国商人在上海租界的侵权行为(注:见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6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0页。)。对于租界华人的管辖,租界与上海地方政府权力交叉,租界西人与华界官绅在历史特定时刻利益的一致性,会审公廨的设立,中西法律的混合使用,也有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混杂型社会的形成,主要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华洋杂处是协商的结果,越界筑路、巡捕费用、华人税收、会审公廨,也都是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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