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年9月小刀会起义爆发,小刀会占领县城,清廷加以镇压,上海战火不断,大批华人涌入租界(注:见梅朋、傅立德著,倪静兰译:《上海法租界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135页。)。对此,英国领事、租界当局起初都持反对态度,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有关章程规定,给租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难民乱搭棚屋,有的就在黄浦滩、洋泾浜岸上搭建住所,这对市政管理、城市卫生,都造成很大麻烦。但是,外国商人欢迎这样的局面,因为,这么一来,商业繁荣,房地产生意也大有可为了。几个月时间里,租界里便已造成华人居住的房屋800所。 人口的大量增加,华洋由分居变杂居,使得租界社会管理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先前的《上海土地章程》也显得名滞实后、不敷运用了。 1854年7月5日,英国领事阿礼国、美国领事马辉、法国领事爱棠,宣布修改后的《上海土地章程》。7月11日,三国领事召开租地人大会,通过了这一章程,即《上海英美法租界地皮章程》。按照1845年的《上海土地章程》规定,《上海土地章程》的修改,应由英国管事官与上海地方官会同酌定,然而这次章程的修改,却是由外国公使、领事单方面草拟、在西人会议上通过,然后才移文上海道台核明办理。当时的上海地方政府,事实上已经瘫痪,道台吴健彰正忙于镇压小刀会起义,除了照办别无选择。 比起1845年的土地章程,1854年章程在章程适用范围、租地范围、租地办法等方面都有修改,其中,对于日后混杂型社会形成影响最大的是以下几点: 其一,对于华人的规定。第八款规定,洋房附近,不准华人起造房屋、草棚,以免火灾。第九款规定,禁止华人用篷、竹、木等易燃之物起造房屋,不许存储硝磺、火药等易于着火之物,违者罚银25元。起造房屋时,木料、砖瓦等物不得阻碍道路,妨碍行人。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放枪炮,放辔骑马赶车,并往来溜马、肆意喧嚷滋闹,违者罚银10元。由此,一方面可以看出,华人进入租界,已经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华洋杂处已被认可。与此相一致,先前关于中华洋分居的规定在章程中不见了。 其二,设立工部局以管理市政。《章程》英文本第十款规定,选派三名或多名组成委员会,经收税饷,所收款项,用来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装置路灯,清洁道路。这个机构,就是工部局。 其三,设置巡捕以维持治安。第十款规定,设派更夫或巡捕以维持治安。在先前的章程中,仅有设置更夫的规定,其职责只不过是夜间巡逻、报更、鸣警,而巡捕则是武装警察。这次章程通过以后不久,工部局就建立了巡捕房。捕房制定了服务规则17条,管辖范围相当广泛,除了警务,还有道路的整洁与燃灯,有碍公众的事物的取缔,以及搜查军器的输入和解除华人武装,协助征税,筑路,都在其内。 对于工部局的性质,在7月11日通过《上海土地章程》的会议上,英国领事阿礼国有过具体的说明。他说,这一机关应有的各种权力,包括对于租界内外侨生命和财产的保护,一切为了保持租界居民健康、维持租界清洁、组织警察、开发并管理税收所必需的规程和办法(注:《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1932年中译本,第36-37页。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8页。)。阿礼国等人从道理上原本懂得,在租界设立市政机关,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法律原理所不容许的,但是,他们就是要在不合法的大前提下,尽量做得好像合法些,于是,就有了租地人会议等形式。 这样,租地人会议(后来演变为纳税人会议)、工部局、巡捕,加上在1853年为了对抗太平军而成立的义勇队(日后演变为万国商团),租界就由先前的居留地演变为具有立法、行政、警察、武装的政治实体。 华洋杂处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既不是出于租界当局的原意,也不是上海地方政府所乐意见到的。在华洋杂处的开始阶段,上海地方政府还试图继续管辖租界华人。1853年11月,吴健彰曾致函阿礼国,要求英国领事馆编造一个名册,载明在领事馆及租界商业机构的译员、买办和仆佣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情况,以便将来查考,结果遭到拒绝。1855年2月24日,清政府恢复对上海县城统治之下以后,上海道又公布《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对居住在租界内的华人作了许多规定。内称: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住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住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两名代具保结。(注:《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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