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菲律宾的土地改革及实施情况 面对严重的土地问题,不能说菲律宾当局没有重视。早在反西班牙革命的时候,马罗罗斯政府即许诺:要购买23片西班牙教会的地产,分给实际耕种这些土地的6万多户佃农。 美国取代西班牙占领菲律宾后,也一度主张土地改革。1902年,美菲当局颁布了一个法案,规定私人占地的最大限额为16公顷,公司为1024公顷。(15)1903年,威廉总督与教会协商,购买了23片教会地产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16)美国殖民当局宣称:“把土地以小地产的形式给予菲律宾人,以阻止种植园农业和大地产的规模。(17)到1905年,当局共花费690万美元,赎买了约20万公顷教会地产分配给农民。(18) 1938年奎松政府颁布了第278号联邦法, 授权总统赎买土地分给那些在原耕地上耕种了20年以上的人。然而,到战前为止,由于佃权争执的缘故,在赎买来的土地中,仍有27000公顷原教会地产因佃权问题无法分配。(19) 此外,美国殖民当局还试图用美国开发西部的方式将无地农民迁到公有荒地去开垦。1933年,菲律宾成立了一个国家土地垦殖部(后改为农业部),在科罗纳达尔和阿拉两地推行两个垦殖计划。到1941年,国家土地垦殖部共耗资13000万比索,安置了8300多户无地农民去新垦区。(20) 1933年,在西奥多·罗斯福将军监督下,菲立法院颁布了一个《稻农租佃法》(即第4054号法案),规定地租不得超过收获物的50%,贷款利率不得高于10%,(21)意在规范租佃行为和地租,保护佃农免遭地主过度剥削。但这个法案并没有推行,而且,即使推行,也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 结果,到战后,1950年,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遣的贝尔使团赴菲调查后认为:“土地问题依然如故,甚至比4年前更糟”。(22)虽然贝尔使团向菲政府推荐了一项更激进的政策,希望“将大地产以公平价格赎买后卖给耕作者”,但由于大地产所有者的抵制未能推行。(23) 1950年,菲政府成立了一个土地垦殖与发展公司,取代了原国家土地垦殖部的职能。当时,“虎克”运动高涨,政府在极力平息“虎克”运动的同时,土地垦殖与发展公司的任务主要也就是安置“虎克”归顺人员。(24) 1952年,为了缓和菲律宾国内矛盾,美国政府派遣了土地改革问题专家罗伯特·哈迪前往菲律宾,协助菲政府土改。同年,哈迪向菲律宾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建议:1.废除分成租佃制;2.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制;3.建立一种公平的租佃制。(25)这份报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最终未被采纳。然而, 在其影响下,1954年和1955年,麦格赛赛政府推出了一套较“激进”的土改计划,即1954年的《共和国第1199号法案》(又称《农业租佃法案》)和1955年《共和国第1400号法案(又称《土地改革法案》)。但是,由于议会中代表大土地所有者的议员的反对,这两个法案实际上也未付诸实施。(26) 1963年,马加帕加尔总统重新颁布了一个土地改革方案,更进一步提出:为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进步,进而使农民从封建奴役中解放出来,要建立一种经济的、以家庭占有土地为基础的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共和国第3844号令第2条)。(27)据称,马加帕加尔总统之所以推出这一土地方案,一是因为他本人是一位农民的儿子,二是由于当时越战爆发,东南亚局势紧张,不得不推出土改方案以缓和国内矛盾。而且,当时菲律宾政府正致力于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工业化建设,菲政府认为,土地改革有利于建立一种更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 该法案规定,实施的地区主要是稻谷和玉米产区,法案包括两项具体计划:1.改变租佃关系,即将分成租佃制改为契约制,地租率规定为该法案颁布前三年平均产量的25%;2.土地转让,即将个人占有超过75公顷部分的地产逐步转让给佃农。具体步骤是,由政府赎买,赎金由政府按地价的10%付给现金,其余赎金发给无息的银行土地债券,获得土地的佃农可于20年内分期付款偿清地价。(28)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土地改革部。 这一土改方案得到了广大农民和一些城市工商界人士的支持,但是,由于推行不力,最终只是在中吕宋地区搞了一点。1966年马科斯上台以后,干脆一度停止了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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