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菲律宾爆发了一场得到广大学生和工人支持的农民抗议活动,议会不得不再度把土改提上议事日程。1971年9月,菲律宾政府通过《共和国第6389 号法案》,宣布分成租佃制为非法,全国分成租佃佃农自动转为土地承租者,地租为正常净收成的25%。接着,规模空前的“耕者有其田”土改计划于1972年10月21日马科斯颁布的《第27号总统令》颁布之日起,在稻谷和玉米产区全面展开。 《第27号总统令》规定,地主保留的土地由原来的75公顷减为7公顷, 限额以上的土地必须转让给佃农。土地转让仍遵循赎买原则,地价以27号令颁布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2.5倍计,佃农可按15年期限,另加年息6%分期直接向地主支付地价赔偿金;也可通过土地银行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即土地银行先向地主支付出10%至20%的现金,余额给予25年期的土地银行债券,佃农则按15年期限将地租分期偿还给土地银行。 该法令还规定,每个佃农可购土地的最高限额是:稻田3公顷、 玉米地和其它非灌溉地5公顷。佃农如付了第一笔购地款后,即可获得政府发给的土地转让证(“Certificate of Land Transfer”),即承认该佃农有权购买该地。当付完所有欠款后,便发给一份土地所有证(“Emancipation Patent”),土地即归其所有。(29) 被允许保留7公顷土地的地主,仍可出租土地,但须按固定契约租佃制出租,地租额规定为土改前一年产量的25%。(30) 为了使得到土地转让证的佃农能够按期偿还土地赎金,马科斯于1973年7 月颁布了《第175 号总统令》,在农村推行合作制,宣布成立村社协会(SamahangNayon)与合作社(Kilusang Bayan)。凡参加土改的农民必须参加村社协会, 几个村社协会组成合作社。会员每年必须交纳10比索会费,每公顷土地在每个收成季节必须交纳1卡班稻谷作为村社协会的保证基金。 当协会会员无力支付土地的分期付款时,协会须保证会员的支付。会员可豁免长达10年的收入税与销售税,还可得到政府优惠的财政贷款。(31) 《第27号总统令》宣称,这次土地改革将把“耕种者从土地(关系)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但是,实际上,从一开始,这次改革便遇到了阻力。首先是地主设法逃避土改,例如,这次土改只涉及种植稻谷和玉米的土地,许多地主便将这类土地改种经济作物,或者收回佃地分给其子女,甚至迫使佃农在登记土地后,实际所有权仍归地主。如最近的一次调查表明,在新伊西哈的两个村庄,约20%到30%的名义上是有权购田地的佃农实际上还是无地农业劳动者,另外还有20%至30%的佃农也被怀疑是如此。(32)其次,农民无力支付地价而政府缺乏有效的土改配套支持措施也是土改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农民领到土地转让证后,意味着他们已从佃农的身份转为分期付款的农民,但必须在今后15年内偿清地价和利息,方能成为真正的自耕农。这对贫困的农民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作为土改支持性措施而建立的村社协会与合作社对增强农民的偿还能力方面无济于事。由于协会资金源于农民交纳的会费和保证金,很多农民不但交不起会费与保证金,而且还需要协会支助。这种形同虚设的土改支持性机构根本无法承担帮助农民支付地价分期付款的责任。由于缺乏资金,许多农民不得不求诸高利贷,结果,许多农民最后又失去土地。据统计,到1984年,在棉兰老岛,由于高利贷的缘故,约有15万获得土地的农民又丧失了土地。(33) 按原计划,这次土改涉及的土地约为100万公顷,占全菲稻谷和玉米土地的24%,或全菲所有耕地的12 %(这个数字不包括地主直接向农民转让的土地和政府赎买后用于种植其他农作物和作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但据菲农业改革部统计,到1988年12月31日,全菲已转让的土地才为822000公顷。(34) 1986年,科拉松·C·阿基诺执政后,宣称要进一步实施土改。首先, 阿基诺政府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力图使土改有宪法依据。接着,重新颁布有关法令。1988年6月10日,阿基诺总统批准颁布了一个《农业改革补充法案》,随后,即在全国推行土改。 在阿基诺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中,土改的范围已由原先的稻田和玉米地扩大至所有农地,而且,原先不在改革范围内的种植园、公司占地也被列入。与马科斯时代的土改方案不同的另一点是,除了赎买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外,政府还鼓励以入股共享地权的方式作为土改的补充。这次土改计划10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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