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19世纪上半叶,福音派势力对于政府和议会的影响。福音派宣扬人道主义精神,宣扬对殖民地土著居民权利的尊重。他们要求以“一种道德的原则来统治帝国”,从而促使了“帝国统治方针的转变”(注:罗纳德·海姆《不列颠的帝国世纪(1815—1914)》,波士顿1993年版,第83页。)。在占领香港岛以后,英国国内普遍认为,港岛华人应该享有自己的习俗、法律和不被扰乱的生活方式。义律的这种华人管治政策的出台,无疑是顺应了英国国内这种思潮。 1841年8月,璞鼎查到达香港岛,接替被免职回国的义律。 璞鼎查到任后就率军北上,扩大对华侵略,港岛所有事务则交给义律当初的助手约翰逊全权负责。11月12日,约翰逊向璞鼎查汇报说,在管治华人方面,他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包括:“在各华人聚居区,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3位官员或头人,为维护本区社会秩序, 他们有权处理较小的纠纷。其中一位官员须对政府负责并由政府发给薪水。”(注:陈伟群《香港社会的形成》,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据香港史专家安德葛考证,约翰逊在信中所提到的仅仅是一个书面计划,当时在香港岛并未实施。其原因可能在于,港岛居民以渔民为主,他们常年出海,居无定所。约翰逊所制定的这种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付诸实践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这毕竟表明,英国人当初确实曾考虑让华人享有保持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 1841年1月至1842年8月间,由于香港岛的主权还没有明确,港岛华人的管治权和管治政策还是中英间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此,当义律提出要用中国的法律习俗来管治华人时,英国政府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也没有进行什么干预,以免激怒早已不满的清政府。但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以及英国对香港岛主权的合法化,在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英国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开始了一种全面的干预,并对港英当局华人管治政策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 香港岛的华人管治政策问题,随着1842年8 月以后香港岛地位的明确化,逐渐提上了现实的政治日程。由于中英两国政府在态度上的分歧,这个问题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南京条约》答订以后,璞鼎查没有马上返回香港,而是继续逗留南京,同清政府代表耆英在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进行谈判。同他的前任琦善一样,耆英提出了港岛华人归中国司法裁判的要求,而且态度十分坚决。璞鼎查在回复中则要求把香港岛的华人分为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两类。他认为,永久居民理所当然地应受到英国法律的束缚,而那些临时居民,则受制于中国的法律(注:《璞鼎查致阿伯丁函》,1842年10月16日,载英国殖民部档案:C. O. 129/3,第54件、附件。)。 耆英对于用两种法律来管治华人表示不满。他为此援引了管治澳门华人的例子,指出澳门的华人是由清政府派驻在澳门的官员依据中国法律来管治的,那么香港岛也应该遵循这个先例。更何况在1841年2月1日发布的告示中,义律曾明确表示要按中国法律管治华人。 在清政府代表的强烈要求下,璞鼎查作出了一些让步,但同时又提出:对于港岛华人罪犯来说,重案犯可以移交中国官员审理,而一般案犯则无此必要(注:《璞鼎查致阿伯丁函》,1842年10月16日,载英国殖民部档案:C. O. 129/3,第54件、附件。)。正是璞鼎查态度的转变,引起了国内政府的不满。于是在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英国政府开始插足了。 殖民大臣斯坦莱认为璞鼎查不应该屈从于中方压力而改变态度。他指出,对于同一桩犯罪案件,中英双方对其轻重程度的认定可能会不同,这样在由哪方行使审理权上,可能会产生纠纷。他进而指出,璞鼎查做出这样的让步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清政府很可能借此宣称“对于香港岛我们转让的是占领权,而非主权。”(注:安德葛《香港的政府和人民(1841—1963)》,香港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30页。) 继巴麦尊之后担任外交大臣的阿伯丁认为,港岛华人的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适用不同的管治政策是可行的。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即对于永久居民,应在女王陛下的名义下,用中国的法律来管治,港英政府可以任命一些由政府支付薪金的华人地方治安官员,这些官员须定期与驻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的英国领事取得联系,以确保英国法律能适用于在华的英国人;对于临时居民,可以考虑设置一名中国法官,一旦他们有犯罪行为时,可由法官来专门执行引渡程序。 斯坦莱从总体上认可了阿伯丁提出的用中国法律管治华人的原则。但又特别指出,在贯彻过程中要注意到以下特例:在财产及财产继承权方面依据英国法律;任何有损于女王陛下权威或违背基督教道德原则的中国法律都不得实施(注:《斯坦莱致璞鼎查函》,1843年6月3日,载C. O. 129/2,第8件。)。很显然,其实质在于仍然要用英国法律统治华人,因为与英国人的精神相违背的中国法律不准实施。在这一点上,外交部与殖民部逐渐取得了一致。然而,这一方案在提交内阁讨论过程中,却遭到了激烈的反对。内阁大多数成员认为,在这块新获得的殖民地上,明确确立英国的法律与权威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内阁作出最终决定:将由英国官员通过英国法律来实施对港岛华人的治理。 1843年6月, 璞鼎查的秘书麦卡姆带着刚刚批准的和《南京条约》的换文从伦敦抵达香港,同时也带来了政府方面的最新指示:由英国官员依据英国法律管治港岛华人,以体现英国法律的最高权威和英国对港岛的主权。然而,在最近一轮谈判中,璞鼎查与耆英已经在港岛华人管治政策问题上达成初步一致,即华人服从于中国法律,由清政府派驻在九龙的官员实行管治。政府训示下达后,璞鼎查在谈判中立即改变了原来的立场,他提出:对于港岛华人,无论是永久居民还是临时居民,英国都应该拥有司法裁判权;否则,香港岛的割让就是不完整的。璞鼎查还指出:不愿服从英国司法裁判权的港岛华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离开香港,他们的土地和房产,政府将按价补偿(注:《璞鼎查致阿伯丁函》,1843年6月13日,载C.O.129/3,第9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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