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当局为什么会扩大地保的权力呢?这是在于,对于绝大多数华人来说,他们根本不懂英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更不想为上英国法院告状而付一大笔诉讼费。因此,一旦产生纠纷时,他们总是习惯于按中国的法律习俗,由地保出面调解。1853年,港督文翰宣称, 从1848 年至1853年间,香港高等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中,被告与原告都是华人的案件甚至没有一桩(注:《文翰致纽卡斯特函》,1853年12月5日,载C. O.129/43,第94件。)。这表明,在处理华人纠纷方面,英国法院与法律已名存实亡;认可地保在处理华人纠纷方面的权力,已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港英当局还要求地保在处理每一桩纠纷和案件时,一定要把结果向华民政务司作书面汇报,以便政府从宏观上加强对华人社会的控制。 保甲制的实施一直持续到1861年,但是,从50年代末开始,保甲制已经面临着一系列危机。这主要在于:第一,地保在处理纠纷方面拥有较大权力,他们因此而接受贿赂,从而引起了一些华人以及港英当局的不满(注:詹姆斯·诺顿—卡瑟《香港法律法院史》第1卷,香港1971年版,第339页。);第二, “三合会”等社会组织在华人社会中的活动日益猖獗,政府感觉到有加强对华人区管治的必要;第三,地保权限的扩大引起了国内殖民部的反对,殖民部要求以英国官员和法律来实现对华人管治,以真正体现英国对香港岛的主权(注:安德葛《香港史》,牛津大学1978年版,第124页。)。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从1861年起,港督罗便臣宣布废除保甲制,香港岛的华人直接由华民政务司管治;同时他还宣布,对于港岛华人的管治,今后将依据香港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法令,中国的法律将不再发挥作用。此后,港岛华人正式处于英国式宪政统治之下。 从1841到1861年间,港英当局华人管治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理想主义到面对现实的过程。在早期香港岛地位明确的情况下,义律制定了用中国法律和官员管治华人的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只是一种理想,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英国政府的许可,实际上也并未实施。璞鼎查在政府的压力下,不顾中方反对和港岛实际情况,将港岛华人管治完全纳入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这反映了英国政府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实际上也行不通。德庇时上任后,迫于形势的需要,本着务实的原则,确立了一套以保甲制为核心的华人管治政策,这种政策为维护港岛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然,华人管治政策的调整变化,只是反映了港英当局对华人统治方式的改变,而英国方面对港岛华人实行殖民统治的本质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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