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国家观念转型的思考(5)
黑格尔说得好:“我们对于哲学的态度,必包含一个肯定的和一个否定的方面。我们必须对于一个哲学的这两个方面有了正确的认识,态度才算公正。”[27](P41)对于中西古今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学说,我们也应采取这样的科学态度。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融会古今中外一切有价值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学说,创造出顺应时代适合国情的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学说,创造出新的政治文明。事实上,无论是康有为“泯中西之界限,化新旧之门户”[28](P295)的通达,严复“统新故而视其通,苞中外而计其全”[29](P560)的广博,还是孙中山对中西文化“因袭、规抚、创获”的睿智,都表达了对古今中外思想学说的认同和大度。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学说和逐步健全的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正是吸收了古今中外有价值的思想成果和政治体制的产物;并且还将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始者师而法之,继者比而齐之,终者驾而上之”。[30](P199)这段话,展现了百余年来中国志士仁人梦寐以求的美好理想和充分自信。 国家职能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 中国近代国家观念的演进,驱动于抵御外侮、捍卫主权的忧患意识,又交杂于国内频繁的战争动荡之中。这个历史背景与政治舞台,决定了它必然张扬了“国家至上”的政治理念,凸显了国家机器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的功能,而淡化了国家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事务的管理功能,以致在认知上产生国家只是“阶级斗争工具”的偏失,而缺乏对国家职能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使得国家应有的职能未能充分地全面地展现。 近代中国国家观念的形成,是从接受西方的国家“三要素”说起步的。从国家学说而言,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人民是国家构成的第一个要素,无人居住的土地,无所谓社会、无所谓国家。主权则是国家最重要的要素和属性,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如果丧失主权,即使拥有一定的领土和人口,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由国家“三要素”说尤其主权意识化生的中国近代国家观念,激励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而不懈奋斗,为外争主权、内除国贼而奋起抗争,为抗日救国、民族复兴而英勇献身。“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的主权不容侵犯,民族的尊严不容伤害,中国的内政不容干涉,成为近代国格醒觉的最重要的表征。 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传入中国后,先进中国人对国家的认识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深入到国家本质。国家要素是国家存在的前提,但并不等同于国家的本质。马克思主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认定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从而廓清了所谓国家是“永恒的超阶级的”迷雾,创立了科学的国家观。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和五四运动的推动下,先进中国人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清了国家的阶级实质,进而组织中国共产党,为推翻旧的国家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顽强奋斗。 然而,马克思主义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性,却并不否认国家的社会性。国家既是阶级统治压迫的工具,又是社会协调平衡的机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国家的活动,“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31](P432)在阶级社会里,社会虽然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和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但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又必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恩格斯说过:“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32](P631)为了“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国家“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33](P170)毋庸讳言,由于连绵不断的民族抵抗战争,特别是国内战争中“有军则有权”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影响,中国人在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时,强调了国家的阶级性,凸显了国家机器的阶级压迫和镇压职能,而忽视了国家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面,冲淡了国家在调和阶级利益、协调社会发展、为发展经济和公共福利而进行干预的职能。 在硝烟弥漫的革命战争年代里,产生这种偏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当时人们的注意力都被最紧迫的谁胜谁负的生死问题所吸引,人们的认识必须首先围绕这个最紧迫的需要而展开。但并不能说,这种片面理解就是正确的。回顾中国近代国家观念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曾经有一些关心国运的知识分子和中间党派,对国家的功用和职能作过理性的思考和有益的阐述,在思想史上很值得回味。 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者竭力呼唤用“人权和科学”,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1929年至1930年,活跃在中国政坛的人权派,针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公开向政府当局提出保障人权,制定约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希望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人权派不厌其烦地论述:(1)国家的功用在保障人权。认为国家“是全体国民互相裁制彼此合作以达到共同目的的工具”,这个目的在于“求全体国民的共同幸福”。[34]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一旦国民做人的条件失去保障,国家便丧失了它的功用。“国家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是相对的”。因此,“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最要的条件,就在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生命上那些必须的条件”。如果“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35](P544-547)显而易见,人权派在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特别强调国家应该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人民服从国家必须以国家保障人权为先决条件。(2)保障人权依赖于国家法律。在人权派看来,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35](P549)要争得人权,必先争得法治;要争得法治,必先争得宪法。宪法的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36](P538)胡适不仅主张要有一个“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政府的统治权”的约法,使“政府的权限要受到约法的制裁”,而且坦陈“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就不成“法治”,而是所谓“党治”。[37](P532)只有在宪法或约法的制约下,才能使“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则”,即使是国民政府主席,也“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38](P527)从而根除践踏人权的专制行为。人权派关于人权与法律关系的阐述,反映了他们不满以党治国、侵犯人权的现状,表露出他们对以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政治诉求。(3)人权的必要条件。从国家和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观点出发,罗隆基在《论人权》[35](P540-556)中提出了35条(原文缺第26条,实际为34条)必争的人权,强调了主权在民、国家应保障人权的功用和职能,描绘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蓝图。人权派明确主张国家要保障人权,用法律来维护人权和规范政府行为,试图“建立一个治安的、普遍繁荣的、文明的、现代的统一国家”,符合中国人民解放的利益,也顺应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趋势。 以中国民主同盟为主体的中间党派,对国家职能和主权在民的伸张更是百折不挠。《中国民主同盟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39](P71-87)明确宣布,民主体现在国家的政治制度上,至少必须做到:第一,人民应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这是体现民意,推行民主的起码条件。第二,设立议会机构,使人民能够通过议会决定政府政策,监督政府行为,真正成为国家和政府的主人。第三,实行选举制度,在人民享有政治、法律及社会生活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使民主选举制度真正发挥效能。《中国民主同盟纲领》[39](P66-70)更明确规定:(1)“民主国家以人民为主人,人民组织国家之目的在谋人民公共之福利,其主权永远属于人民全体。”(2)“国家保障人民身体、行动、居住、迁徙、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之基本自由。”(3)“国家应实行宪政,厉行法治,任何人或任何政党不得处于超法律之地位。” 无论是人权派对国家保障人权的呼唤,还是民盟对建设民主国家的设定,其能否兑现,都有赖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问题的综合性解决,因而它虽然能在知识界和有产者中产生强烈共鸣,却由于未能触及工农大众尤其是几万万农民最迫切的生存问题,最终只能是有花无果。但在某个历史时期不能实现的思想,未必不含有真理的因子。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发挥国家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职能,更好地以法治国、保障人权,使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完整地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使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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