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国家正是以拟制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复合家族制度在明治维新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和极端表现。家族国家把以父子关系为中心的家族制度原理扩大运用到整个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统治关系中,成为统治集团谋求政权稳定和社会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在家族国家的组织形式下,家族被视作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一个缩影,而国家则被视作扩大了的家族。家族关系所遵循的一切伦理道德,同样也适用于国家关系中。明治政府在1911年颁布的国定修身教科书中明确规定:“我国以家族制度为基础,举国构成一大家族,皇室是我等之宗家,我等国民以对父母敬爱之情崇敬万世一系之皇位,是以忠孝为一不可分”⑥。作为家族国家的家长,与作为一家之长,二者的共同之处是,其权威都来自祖神,来自其独有的祖神代言人的身分和地位。书中在论及国民崇敬的对象时不直接写“天皇”,而写“皇位”,其用意是深远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天皇作为按拟制血缘关系扩大的整个家族国家的家长,拥有一般家族家长无可比拟的更高的权威和地位。这种权威和地位既以普遍存在的家长权威和地位为基础,同时又是所有一般家长权威和地位的总和。 家族国家是一个家族复合体,每个家族细胞都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和国家统治机构的最小单位。无数家族细胞层层组合,经过村、镇、市、县,直到中央,每一层都可以分别构成各种大小不等的复合家族,都可以模拟家族父子关系去替代上下、主从、领属关系。同样,下对上的服从也被要求是无条件的、自觉自愿的、抛弃自我的,作为忠诚的家族成员对自己所属家族的“归向”⑦与奉献。 家族国家的雏形在明治中期已见端倪,此后直到二次大战结束,日本的家族国家体制愈趋严密。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两个特点--权威主义与拟制血缘关系的结合,或者说,权威主义在家族国家这一特定政治环境中的运用,产生了日本近代政治的特殊形态--家族国家的权威政治。 二 家族国家权威政治亦称以天皇权威为基轴的家族国家政治。它一方面把确立带有神权色彩的天皇权威作为构筑家族国家的主轴,另一方面则从天皇权威那里不断获得对权力自身价值的肯定与保证,把天皇权威作为权力的源泉和政治行为的基础。纵观近代日本历史,家族国家权威政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治舞台上出现的藩阀专制时期是第一阶段:家族国家的酝酿期与创建期。此时提出的一系列基本理论与构筑的基本框架,成为此后各时期共同遵守而且不可变更的原则。 实际操纵维新政权的藩阀们为了保证政权的高度集中与统一,一方面强调明治宪法体系“必须以天皇亲政为前提”⑧,把一切权力归于天皇,实现了权力的一元化与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教育、报刊舆论、立法等,突出天皇的“慈父”形象和“神威”、鼓吹天皇不仅是整个家族国家的祖神--天照大神的子孙,而且是神的化身,活着的神,“神圣不可侵犯”,从而使之成为一种超乎寻常的,不可捉摸的存在,成为一种在理论上拥有无限权力,而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并不亲自行使这一权力的神秘力量。要求人们以“敬爱父母的自然感情”⑨和崇敬神灵的虔诚信仰,作一名忠顺的“臣民”与“赤子”。而藩阀则把自己视为全体臣民与赤子的总领班、总代表,理所当然地把自己摆在主从或祖孙纵列轴上天皇之后、万民之首的位置,成为“神”与人,威与权、虚与实之间的衔接点。他们不是权力有限的、一君之下万民之上的宰相,而是直接形成天皇意志的、政由所出的实际统治者。 藩阀们构筑家族国家权威政治模式的努力,集中表现在明治维新后的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两大主要方面。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采取了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设立了帝国议会、内阁等统治机构,但是日本并没有完全遵循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来构筑新的统治体系。而是把这一原则嫁接到日本传统的家族权威主义的本体上,打出“屏弼皇权”的招牌,突出了以天皇大权为核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军权。在机构设置方面突出了军事大权。早在明治宪法颁布前就设立了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参谋本部,由萨长军阀把持着所有重要职位,执掌这一权力。并且通过对明治宪法的解释,明确宣称军事大权直属天皇,“乃至尊之大权”“专属帷幄之大令”⑩,“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在行政权方面,存在着超然于议会之上、并对内阁有强大牵制力的枢密院,为审议宪法而设置的这一机构,在宪法颁布后并未撤消,名义上成为天皇的最高咨询顾问机关,但实际上拥有外交、官制、教育等的咨询权和解释权,枢密院从成立到1922年的34年期间、藩阀们一直担任枢密院议长,操纵着这一直通天皇的特殊机构。与众议院一起构成帝国议会的贵族院,也在拱卫天皇大权的名义下,享受着许多特权,贵族院议员并非普选产生,而是敕选敕任,贵族院令是敕令而非法令,不经其同意不得修改等等。因而在帝国议会中,以皇权为背景的贵族院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处于优于众议院的地位。 在制定政策方面,藩阀以家族国家体制下天皇的神圣地位和绝对权威开道,开创了独特的执政方式--“诏敕政策”。在国内政策上,内阁更迭、重大人事变动等;在对外关系上,结盟、宣战、媾和等,一切重大国事,往往并不是由宪法中作出全面规定的帝国议会来决定,而是在宪法中并没有任何规定、但实际上却握有无限权力的元老会议上,由少数人以天皇权威为依托决定的。如果议会不服从,就实行所谓“惩罚性解散”。从开设议会到日俄战争的15年间,议会竟先后7次被解散。当时著名政治学者吉野作造对此评论道:“西欧诸国亦不多见其例,即如以超然内阁之始作俑者而为我国政治家视为典范之德国俾斯麦,因镇压社会党之条例被否决亦仅解散内阁一次”(11)。 尤其是一旦国内外形势出现危机,政局动荡之际,藩阀们更是把强化与借助天皇权威作为摆脱危机的基本对策,由天皇发布诏书,通过这种形式培养和强化“同为日本人”(12)这种家族情结的一体感和连带感,保证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行。“最惯于使用诏敕政策的是伊藤博文”(13)。日俄战争后,于1908年颁布的《戊申诏书》和1923年东京大地震后颁布的《振兴国民精神诏书》都是使用这一形式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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