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权机构是国家机器的实际操纵者,但是在家族国家的框架下,权力则仅是天皇权威的附属物,权力的行使只是代行管理,对每个职能部门的最高首长来说,他虽然大权在握,但这种权力却与权威相脱离,并受制于权威的束缚,是相对的和有限的。由于天皇的绝对权威是家族国家一切政治行为的中心和基点,因而使本应成为国家机器运转中心的权力机构事实上丧失了中心地位。这种权威和权力的脱离以及权力的非中心化趋向,在每个职能部门内部,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每个职能部门内部,各级负责人无论职别高低,都应是家国的忠臣。而“忠”的含义不仅仅是消极的顺从,更重要的是在家族国家的最高利益下每个成员积极性的主动发挥,在这一点上“无贵贱之别”(17)。对每个臣民来说,“父母固应爱,兄弟、夫妇、朋友亦应爱,然而涵盖所有这一切爱情者,即爱国之心。若为我国需舍弃身家性命,则精忠之人无不欣然掷之”(18)。在这种天皇赤子、家国忠臣观念的支配下,下级部门可以把对上级决策过程的参与看作是当然的责任。而上级在同为天皇效忠的理念制约下,不但不能把下级的谋划看作是越权行为,而且应肯定和尊重下级积极性的发挥。对上级来说,独断和专权不但要被看作是对天皇权威的亵渎,而且是与家国温情主义的统治理念不相容的。家族国家理想的上下级关系应该似亲情父子关系,同作为家族成员、为共同的家族利益和共同的家长尽忠尽孝的命运共同体。其道德观念“是集团主义而非个人主义,是团体本位主义”(19)。 这种同为天皇臣仆,同对天皇负责的体制和观念否定了上级权力应有的权威性,使决策过程成为一种特殊的集团合议式,而不是最高首长单独负责式。下级官员一方面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发挥远远大于其职权范围的作用,甚至对全局造成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因不在其位,不负其责而轻易避免行政责任。上级官员也可以因自己只是天皇敕令的执行官而在理论上逃避终极责任。因此这种同对天皇负责的集团合议式决策方式在一端,显示的是权威与权力的脱离,在另一端,则是权力与责任的脱离。这类实际例证在近代日本政治生活中俯拾皆是。 如田中内阁在处理皇姑屯事件上,就是极为典型的例证。围绕着这一事件,一方面是谋划这一事件的一名普通下级参谋军官,他可以凭借自己对君父和家国的“忠臣赤子之心”,自行其是地实行其所谓解决“满洲”问题的最佳方案,炸死张作霖,使内阁的既定政策化为泡影,并慷慨激昂地宣称:“不让军队、国家负有责任,而只使责任落于一人身上”(20);另一方面,作为内阁首相的田中义一,既无力和无意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责任,又不愿承认自己有任何责任,使得这一震惊国内外的事件在弄清责任这一最起码的问题上竟以最含糊的结果不了了之。 在军国主义时期,领导机制的集团合议式决策方式和无责任化更是与权威政治的极端发展相呼应,成为各权力部门的通病。仅以军部系统的决策为例,重大战略决策,如《帝国施策大纲》、《大本营陆军部案》等等,无不是以下级军官制定,最高首长签署的方式作出。职权范围与实际扮演角色的脱节成为上下共同的例行作法。帝国军人的最高要求“忠”、“臣”二字中包含的抽象责任感和等质观念,使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处于一种人人皆有,又人人皆无的模糊状态。重大军事行动的实施也是如此,如1939年的诺门坎战役中辻政信少校等人的作用;“9·18 事变”时期石原莞尔的作用;驻朝鲜军队擅自越境增援关东军而得到默认和事后裁可的事实,等等,都充分证明这种政出下方、责无定所的领导机制、正是相对性和等质性原理在实践中带来的必然结果。 这一原理在各个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上也发挥着作用。军部、内阁、议会、枢密院等各种权力机构都分别直接隶属于天皇,各自对天皇负责,因此各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存在相互制衡的责任关系。它们好比天皇这一中心星体的许多卫星,能否保持有序,各循其道,彼此协作和有效配合,完全取决于中心力量的存在。然而作为中心力量的天皇恰恰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由于他被神化而与现实拉开了距离;由于他披着制宪的外衣而与绝对君主不尽相同;由于他戴着家族主义的温情面纱而与强权有所区别。所有这些都使这种中心力量变得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是可感知的,却又不可触及的;是至高无上的,却并非强有力的。这一中心力量的若有若无,似强实弱,使围绕它运行的各个权力机构事实上处于一种无中心状态。又由于每一权力机构都只对这个唯一的中心负责,因而这种无中心状态进而导致了政治行为的无责任化。 在正常的政治运作中,这种政治行为的无责任化的矛盾是隐蔽的,而当社会矛盾激化,尤其在战争期间,这一矛盾就公开化了。日本战时所谓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事实上正是缺乏中心统御力的必然结果和集中反映。 为解决这一矛盾,1937年设置了大本营。内阁希望能藉此实现政府与军部的统一,缓和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因此提出阁员、至少首相应参加大本营。但军部决不允许内阁介入自己的领地,声称大本营是“纯粹的统帅机构,并非由此设置而使统帅与国务职责之分有任何变化。里巷之间常有臆测,以为大本营系将统帅与国务合并之机构,或为战时内阁之前身,但这些全为毫无根据之流言蜚语,并非此次设置大本营之真实意图”(21)。因而大本营的设立并未解决国务与统帅权的对立,但客观形势又要求军政步调一致,于是采取了“大本营内阁联席会议”的形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根本不具备决策所必需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同为天皇辅弼机构的内阁与军部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而联席会议仅限于互通情报和解决一般问题,对重大问题仍无能为力。矛盾的最终解决,哪怕仅是形式上的解决,也仍然需要仰仗天皇的权威。此后采取了“御前会议”的形式,在天皇面前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御前会议”的决策方式仍是基于家族国家的政治统治原理,采取集团合议的方式。对于与会的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方案,天皇都采取不回答的方式,而由与会全体成员费心揣摸,根据自己的领会作出决定,实际上仍是由辅臣代替家长,并根据对家长意图的领会决策,而作为集团成员的任何单个权力机构无论从哪点来说,都不认为自己应对决策负责,可见这种体制的要害是缺乏明确的责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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