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派遣的驻外使节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颁给同意接受的文件(特别是对首席外交代表即公使、大使而言),如果接受国认为派来的使节不合适,可以拒绝接受。可是,长期以来,清政府并不知道此一国际惯例,俟清政府派驻驻外使节时方才知悉,因思所以挽救之方。1879年,巴西提出与中国订立条约的要求,清政府命李鸿章主持其事,李鸿章委派熟悉详情和国际法的马建忠和郑藻如与巴西代表谈判,于1880年9月签订了《中国巴西通商条约》,其第三款规定,两国互派的使节“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得视事”(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页。)。李鸿章对此说明如下: 从前中国与各国立约,因不知西例,皆未议及此层,是以各国派来领事,我竟不能过问,中国派赴各国领事,则须该国准认乃得充当,殊于体制有碍。今特于巴西约内添入,俟开办时,拟由总理衙门即将批准文凭咨送南北洋大臣发交各关道转给,俾示维系。……以后他国换约修约,咸知办理,近情而又逼于公法,或可冀其仿行,不致相率坚拒。(注:《清季外交史料》,卷22,页24。) 但是,李鸿章的这种美好愿望不会很容易地变成现实,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巴西仅是一弱国,中、巴间的条约无力讽示英、法、俄等大国。 又过了近10年之后,1890年英国提出在新疆喀什噶尔派驻领事的要求,薛福成认为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建议趁此机会,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一力坚持,达到外国驻华使节须由中国政府同意并发给凭证的目的。他说: 从前洋人在中国欲设领事,并不请中国准照,随意遣派,竟若在中国有自主之权者,因而辄敢与地方有司遇事掣肘,动辄要挟,蛮横无理。查此事实不合公法。……此次趁英国欲在喀城驻员,可与议明,必须待中国给予准照,然后新疆地方官才认为英国领事。自此为始,各国领事亦必领给准照,此亦万国通行之法,谅彼无词坚拒。英人允许,即可相机推之各国,一律照行。……将来如遇外国领事官桀骜不驯,我即可追回准照不认。(注:薛福成:《三论添设香港领事及英派员驻喀什噶尔书》,《出使公牍》,卷3,页20-21。) 英国喀城驻员交涉一事尚未结束,1891年,长江流域江西南昌、湖北武穴和江苏芜湖等地发生多起教案,尽管清政府严厉镇压,但是受损失较小的英国公使和领事仍不罢休,“意在株连,并欲罪及印官,多方作难”(注:薛福成:《论长江教案书》,《出使公牍》,卷4,页3。)。薛福成认为,中国办理教案不可谓不严,而英公使领事尚思无理取闹,“则由该领事之设,不由中国给予准照,虽肆行无忌,中国不得而撤去之也”,再次呼吁清政府与英国交涉,“援照西例,收回中国给发领事准照之权”。(注:薛福成:《论外国领事宜由中国给予准照书》,《出使公牍》,卷4,页5-6。) 可以想见,中国要全部收回“给发领事准照之权”决非易事。就笔者所见,此前中国只拒绝接受过美国派来的公使。一次是1889年,美国欲派德尼为驻华公使,总理衙门以其“在朝鲜簸弄煽惑,声名甚劣”而拒之,同时接受李鸿章建议,又指使当时中国驻美公使张荫桓阻止“恐难驾驭”的何天爵出任美驻华公使。(注:《清季外交史料》,卷80,页10,15,19,20,26。)另一次是1891年,美国又欲派布莱尔(又译布雷尔、白来)为驻华公使,被清政府以其“持禁止华人到美之论”拒之。(注:《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页;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九、三月二十九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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