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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 刘悦斌 参加讨论


    1892年,薛福成有感而发,著文《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以一个弱国之人的立场阐述了他对国际法的认识。文章开头即云:“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接着,他对中国由于自外于公法而受到的损害痛切言之: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秉钧者初不料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卷3,页15-16。)
    当然,他也知道,公法并不是万能的,“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卷3,页15-16。)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国家的实力,即马建忠所言“一国之权利所在即与国之强弱攸关”(注: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纪言》,卷2。)。但是,国际法毕竟是国际社会的规范,中国作为衰弱之国,则只有采行以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为原则的国际法,尽量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公法外所受之害。在这方面,薛福成可谓是一个自觉的身体力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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