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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堂制度辨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超 参加讨论


    历史表明,政事堂作为唐代一项带有根本性质的政治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政事堂的职权。毫无疑问,开元以后,政事堂已经合中书门下两省而为一个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无疑拥有中书门下两省之职权。《唐六典·中书省》云:“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注:《唐六典》卷九《中书省》,《旧唐书·职官志》同。)《唐六典·门下省》又云:“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注:《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太平御览》引《唐六典》“门下省”条“所谓”作“盖以”。)可见中书门下职掌乃是“佐天子而统大政”,是“统和天人,以和万邦”。这实际上是宰相之职。如今政事堂“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职权之重,权势之隆,可以想见。诚如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所述: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复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臣不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与,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诛之。事不可以轻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剥害于人,财不可以擅加于赋,情不可以委之于倖,乱不可以启之于萌。法紊不赏,爵紊不封,闻荒不救,见馑不矜,逆谏自贤,违道变古,此堂得以杀之。故曰:庙堂之上,樽俎之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钺,有鸩毒,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注:见《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广雅书局刊本第二○○册。《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华《中书政事堂记》:“逆道于仁”作“人”;“兵不可擅兴”作“擅诛”;“权不可擅与”作“擅施”;“法紊不赏,爵紊不封”作“代紊不赏,削紊不封”;等等,错漏几不可读。见清嘉庆年间刊本。)
    观此可知,开元以后之政事堂,赋政四海,允厘六职,统和天人,总齐机衡,已为朝政之本。
    (二)政事堂的组织。政事堂分正堂与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办公室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秘书处,分设五房办公,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和刑礼房。《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载:“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都堂也。”(注:参见《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卷二五七《公辅部》杂录二引《却扫编》。)《新唐书·崔元综传》云:“元综,天绶初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带,终日不休偃。”(注:《新唐书·崔元综传》。《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天授初”。)正堂之后,列有五房秘书处。《新唐书·百官志》云:“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注:《玉海》卷一六一同。)又,《玉海》“宋朝枢密院”条云:“开元中,设堂后五房,而机密自为一司,其职秘独宰相得知。”(注:见《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院》条。)由此可证政事堂秘书处五房官属,是设在中书门下正堂之后,为诸吏史治事办公之地,入品者可为五房之长(注:参见金毓黻《后堂官考》,载《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五房僚佐所掌虽属秘书工作,但因其多为国家机密大事,权位很重。《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宪宗元和元年”载:“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胡注云:堂后主书,即今之堂后官也),与知枢密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杜佑、郑絪等皆低意善视之。”像滑涣这样作势弄杖者,固属不多,但也说明五房僚佐地居权要,宰相亦未可小视。
    政事堂在唐代中央机构中的地位,可用示意图表示如下:
    (三)参加政事堂会议人员。参加政事堂会议者,唐初为三省长官;高宗以后,为中书门下长官,或带“同三品”、“平章事”、“参知政事”等衔官员。中书舍人和堂后五房长官因工作关系,经执笔宰相同意,亦可参加会议。
    政事堂会议与朝议不同。政事堂是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权力机关,必须宰相才能参加。朝议为皇帝临朝时与诸大臣之议论,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与议。朝议所议之事,据记载多为军务大事,盖以军务关系国家至大,必须皇帝临朝议决。《旧唐书·严绶传》云:“(元和)九年,吴元济叛,朝议加兵,以绶有弘恕之称,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东道节度使,寻加淮西招抚使。”(注:见《旧唐书·严绶传》。)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政事堂会议与廷议亦不相同。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廷议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旧唐书·刘文静传》云:“文静自以才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是,文静必非之,由是与寂有隙。”(注:《旧唐书·刘文静传》。)又据《新唐书·姜晦传》云:“(晦)为吏部侍郎,主选。……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始,晦革旧示简,廷议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注:见《新唐书·姜晦传》。)《旧唐书·王唆传》载:“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公卿廷议”之事。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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