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招商局企业制度的内在矛盾(3)
4.官款与商股 轮船招商局资产形成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除了股东出资外,还有大量的官款。以1873年-1884年招商局资本构成为例(见表1), 可以很清楚地看出。 (表1) 资料来源:轮船招商局第1--11届帐略。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第168-169页。 从表中可知,官借款在招商局资本构成中,经常占资本总额的1/4左右,最高年份1877~1878年占1/2弱。这些官款对招商局营运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在现代经济学中,股东出资被称为“风险资本”,正因为股东出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企业经营破产、资本难以收回的风险,所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而企业借款,贷款筹集的资本一般称作企业债券,以一定固定利息规定在一定时期偿还,即在经营成果形成以前以预付资本的形式偿还本息,即作为成本出现。这部分资本所有者虽然也存在企业破产,资不抵债的风险,但与股东出资相比,毕竟是次级风险。因而,他们不控制企业经营权,也不占有企业经营成果,即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招商局企业中的商股,以一定固定“官利”发放,资本损失的风险几乎不存在。即使企业发生亏损,官利也照常发放。相反地,若企业有盈余,还可分得余利。这就是官督商办的招商局企业股东不能控制经营决策权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符合现代股份企业中权利与利益关系一致性的规定的。招商局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在资本营运中充当企业债券的角色,无论亏盈,都有固定官利的发放,不同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占有一定的经营成果。因而,这些出资不称债券,叫股票。另一方面,官款明确规定只能以借款形式出现,在一定时期偿还本息,然而官款资本在运作中,其本息不仅不能按时归还,在招商局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还一而再地追加官借款。1877年,李鸿章见招商局在同外商激烈竞争中“无能自支”,便决定从当年起,缓缴三年利息。是年,招商局购并旗昌轮船公司需银222万两,盛宣怀建议商人筹集122万两,请两江总督奏拨官款100万两,免缴利息,10年归还。沈保桢“毅然许之”, 不过对招商局免缴官款利息并未应允。他规定“该局得若干之利,即酌取若干之息,息无定额,利害同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防档》购买船炮(四),第939页。)。 官款虽然没有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却充当股票风险的角色。从这种角度上讲,官府是招商局最大股东。起初规定的“盈亏在商,与官无涉”因在具体营运中发生了变化,官府不仅卷入招商局营运,而且运用官府特权维护,从而导致招商局畸形发展。1885年,南北洋大臣允准招商局在10年之内先还清洋债30万镑,然后再分年在漕运费项下扣还各省官款,“以纾商力”。1886年2月, 李鸿章在《遵议维持商局折》中规定,允准招商局缓拨还官本,候洋债还清后再分年筹还(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56。)。官款以借款形式出现,承担着风险资本的营运,股东资本以“风险资本”形式参加营运,承担风险的责任却较小,这种责权利不能统一的状况,是招商局企业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特殊反映,它极大地制约了招商局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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