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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的公正理论与古代中国的仁义学说(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经济•社会(内蒙古社 张书琛 参加讨论

孔子、孟子把“仁”作为儒家道德伦理规范的核心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发挥。他们都认为“仁”的最基本的涵义是“爱人”(参见《论语·颜渊》和《孟子·离娄上》)。那么,“爱人”又是何意?孟子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亲之,欲其富也。”(《孟子、万章章句上》)根据这个解释,所谓“爱人”就是想使他人富贵,亦即“利人”。但这“利人”不是谋私利己,而是无私利人。因而,所谓“仁”就是“爱人”,亦即无私利人。所谓“无私”亦即“公”;“兼覆无私谓之公”(《新书·道术》),“背厶(私)为公”(《韩非子·五蠹》)。所以,在孔、孟对“仁”的基本涵义的阐释中,“仁”与“不仁”最终可被理解为“公”与“私”。但是,尽管在孔子“克己复礼为仁”的定义中已含有“无私”的意义,然而孔孟却未直接说出“仁”即“无私”,亦即“公”。这一涵义在孔孟之后的儒家学者那里才被明确地指出来。
    荀子首先把“仁”与“公”、“不仁”与“私”联系起来,并且把“仁”的概念理解为他所提出的“公正”概念。他指出,君子、仁人、圣人之所以为君子、仁人、圣人,就在于“公正无私”、“无有私事”、“出死无私、致忠而公”、“能以公义胜私欲”(《荀子·强国·臣道·贼》)。荀子所提出的“公正”概念同今日使用的公正概念在含义上也是相近的。
    程颢和程颐认为,天理就是以仁为本体的伦理道德:“天理无私”(《粹言》卷2),而仁“只是一个公字。”(《遗书》卷22上)。
    朱熹明白无误地指出:“公而无私便是仁”(《朱子语类》第3卷第98页)。
    墨家也讲“仁”,并且也把“仁”理解为“爱人”。但与儒家不同的是,墨家所讲的“爱人”是指不分亲疏贵贱的“天下兼相爱”(《墨子·兼爱上》),并且这种“天下兼相爱”又是与天下、百姓的“交相利”相联系的。墨子主张:“仁人之事,必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乐下》)。对墨家来说,不论是“兼相爱”还是“交相利”,都以“天下”为前提,因而都含有“公”的意思。讲“仁”即讲“兼爱”、讲“公利”,亦即讲“公”。
    所谓“仁”,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公字”,“仁”即“公正”。而公正的一个基本涵义是“平”(不歪斜),亦即“平等”(因而公正与公平往往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因此,中国古代的奴隶阶级、农民阶级和中国近代的资产阶级又进而从“仁”的思想中引伸出与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等级观念相反的平均思想和平等观念。《庄子·胠箧》中曾转述了春秋末期柳下跖(被当时的统治阶级诬称为“盗跖”)对“仁”的解释:“分均,仁也”,利益的平均分配就是“仁”。在东汉时期的记载着农民阶级伦理思想的《太平经》中曾指出:财物乃“天地中和所有”;“天地之所以行仁”,“共养人也”;“不助君子周穷救急,为天地之间大不仁人。”(《太平经》卷67)在这里,“仁”不仅承托天地之权威而蕴含一个“公”字,而且使农民阶级的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借之得以表达。至近代,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最激进的代表人物谭嗣同更为明确地把“仁”解释为“平等”。指出:“仁以通为第一义”;“通之象为平等”。“平等者,致一之谓也。一则通矣,通则仁矣。”(《谭嗣同全集》第6页、第9页)三“义”,《说文》释为“己之威仪”。在西周和春秋时代,奴隶主贵族很重视带有宗法伦理和国家政治色彩的“威仪”。但“仪”又是不能与“礼”分开的,所以又把“仪”与“礼”合称为“礼仪”。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度下,礼仪必须适宜一定的身份、场合,所以又进而通“宜”。如《礼记·祭义》中就说:“义者,宜此者也”;后来韩愈也说:“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宜”即“适当”、“适合”,是指处理事务恰到好处、各得其宜。从这一意义上看,“义”又与“中庸”之“中”有些相通。
    中庸思想在中国产生较早,并且在中国古代的道德伦理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作为一种德行可称为中庸之德,作为一种方法可称为中庸之道。据说尧传位于舜时就已有“允执其中”的传授。孔子首次提出了中庸概念,发展了中庸思想,并对它评价极高。孔子认为,所谓中庸,就是使思想、行为保持在适宜的范围、限度之内,中正不偏,恰到好处,既无过度又无不及;要执其两端而取其中,不能片面、偏激、走极端(参见《论语·尧曰·雍也·先进·子路·子罕》)。尧之所传之“允”,意即公允,亦即公平、适当;尧和孔子所说的“中”,意即正中(“中者,天下之正道”,“不偏之谓中”--二程《遗书》卷7),是指位置、性质、等级均在两端(两极)之间。公即无私,正即不偏,平即不歪(不斜);公正(或公平) 的主要涵义就是不偏私、不歪斜。如:汉班固《白虎通爵》云:“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战国策·秦一》云:“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在这个意义上,“中庸”又与“公正”相通。据此可以认为,中庸既是一种关于行为公正的理论,也是一种关于如何通过适宜的行为达成、实现公正的途径、方法。比孔子稍后的古希腊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中庸(或中道)介于行为的两种状态--过度与不足之间,是使态度、行为保持和谐、适中、不偏不倚的一种方法;行为之中庸(或中道)就是公正(参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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