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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华北民间婚姻述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师院学报:社科版 徐永志 吕炳丽 参加讨论

其二,从婚龄的性别构成看,华北农村自有其内部特殊性,即河北、河南、山东三省男子平均结婚年龄普遍低于女子,而山西则相反。二三十年代的一些社会抽样调查材料表明,河北定县男子娶妻多在“十三至十五岁,有早至十岁左右者”;女子出嫁以“十五至十八岁者最多”。(注: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河南沁阳“男子十二三娶妻,女子十四五出嫁,视为惯常”(注:《河南政治月刊》第2卷第10期。民国二十一年版。)。山东邹平男子结婚以15岁最为普遍,女子则以17岁为最多。(注:吴顾毓:《邹平县第一年生命统计之分析》,《乡村建设》第6卷第1期。)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山西清源男子结婚的年龄,最早的为14岁,最晚的39岁,而女子出嫁最早的为12岁,最晚的29岁,男子结婚年龄最多的是27岁,女子最多的是14岁。(注:乔启明:《山西清源县一四三农家人口调查之研究》,中国社会学社编《中国人口问题》第290页,民国二十一年版。)这种区域内部不同情形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山西人多地少,溺女之风盛行及男女性比例严重失调。据清末民政部统计,宣统年间,全国22个行省女性163415760人,男性198911382人,平均男女性比例为121.7比100,但山西却高达135.5比100,居全国首位。(注:《中国经济年鉴》(1934)第3章人口,第2—7页。)男多于女,相差甚大,势必使许多男子推迟婚姻,或无以得偶,从而使婚龄提高。
    其三,由上述,在夫妻年龄构成方面,除山西省外,华北盛行女长男幼的婚配习俗,“小女婿”比比皆是。如河北无极“女长于男,或十余岁,或七八岁,至少则四五岁”。(注:民国《无极县志》卷四,风俗志,礼俗。)高邑“邑民结婚,率妇长于婿,甚有相差十余岁者”。(注:民国《高邑县志》卷五,风土,礼俗。)定县(今定州)夫幼于妻约占初婚男女总数的69.6%。(注: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45页。)曲阳“女子每长于男五六岁至七八岁,或十岁不等”(注: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山东昌乐“通常年龄,女长于男,有男方十岁即娶二十余岁之妇者”。(注:民国《昌乐县续志》卷九,风俗志。)河南辉县“往往十二三岁的孩子娶一个二十岁的老婆。”(注:《乡村改造》第5卷第2期。民国二十五年版。)一些地方流行“十八媳妇十岁郎,噙着眼泪在绣房。说是女婿年纪小,说是孩子不叫娘”(注:民国《大名县志》卷二十二,风土志。)的歌谣,当是此类社会现象的真实写照。
    近代华北早婚的盛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首先,早婚有碍于少年男女尤其是少女身心的正常发育,使其“夭病时见”、“生子痿弱”、“教化不行”,(注: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这就影响到下一代人口素质的提高。其次,由于早婚都是由男女当事人父母一手包办,“强为订婚”,丝毫不考虑儿女个人的意愿,于双方品格、体质、性情、技能、学术都不注意;加之“女长于男”,“男方稚弱,而女已强壮;男届壮盛,而女已衰颓”,(注:民国《高邑县志》卷五,风土,礼俗。),夫妻双方在感情、生理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婚姻生活极不协调,致使“夫妇失和”,“家室勃溪”(注:民国《元氏县志》,风土(三),礼俗。)者比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最后,早订亲必然导致早结婚、早生育,从而缩短了人口的世代间隔,增大人口数量,加剧了近代华北社会本已十分突出的人地矛盾,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就婚姻而言,近代华北婚事之所以日趋铺张,彩礼上涨,订小亲、抱童养媳者增多,其原因虽非一端,但追本溯源,均与早婚息息相关。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二)择偶方式与标准
    古代华北男女婚嫁一味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择配时,除“同族不婚”、“世有刑人不得嫁娶”之外,无论贫富,大都重门第、轻聘财和妆奁。近代与此有所不同,具体表现是:
    第一,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广大农村家庭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仍对儿女的婚事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但部分城镇中的男女知识分子对自己的婚事有了一定的发言权,婚姻“半由自主”。美国学者W·J·古德指出:“当婚姻涉及两个亲属群体之间婚姻关系时,当亲属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时,择偶对社会结构就具有重大影响”(注:转引自(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9页。)。的确,由于近代华北依然是封建宗法家长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婚姻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注:《礼记·婚仪》。)因而婚姻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河北平山男女订婚“由父母主持”(注:民国《平山县志料集》,门类之十,风土。),清河“先由媒妁通意,得双方主婚人同意”。(注: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山西临汾“两姓缔姻,大都由媒妁居中,取得双方(家长)同意”(注:民国《临汾县志》卷二,礼俗略,风俗。)。河南林县“主婚为父母或其他尊亲”。(注:民国《林县志》卷十,风土。)淮阳“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注:民国《淮阳县志》卷二,舆地下,婚。)。山东德县(今德州)“议婚先由媒妁通二姓之好”,(注:民国《德县志》郑十三,风土志,礼俗。)济宁“先由婿家遣媒通言于妇家”。(注:民国《济宁县志》卷四,故实略,风土篇。)以上种种充分说明早婚多与包办婚姻有关,而包办婚姻又推波助澜,煽扬了早婚的盛行。早婚与包办婚姻实是一脉相承的两个癌瘤。
    需要指出的是,清末民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的蓬勃兴起,华北也出现了自由结婚的新时尚。如清末《直隶天足会创办章程》规定:会中设主婚人数名,管理一切订婚之事。“在会的女儿未入会以前缠足的,一切订亲的事情主婚人一概不管”;“男家已经入会的,不准再和缠足的人订亲”。(注:《直隶白话报》第四期。)河北盐山,“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注:民国《盐山新志》卷二十五,故实略四,谣俗下。)新城婚姻“不由父母之命,男女自行择配,谓之自由结婚”。(注:民国《新城县志》,风俗志。)山西忻县(今忻州)读书人的婚嫁“不完全由父母主持,一般先征得子女同意”。(注:石作玺《忻县婚丧事概况》,《山西文史资料》第7辑。)尽管此类现象仅局限于青年知识分子群体范围内,影响有限,但它毕竟宣告了一种新婚姻方式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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