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华北民间婚姻述论(6)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再确立 婚姻关系有成立,也有解除与再确立,离婚与再婚即是如此。 (一)离婚 离婚,古代中国通称为“出妻”、“休妻”、“绝婚”,华北民间则曰“休妻”。从这些对离婚的称谓可以看出,古代夫妇相离,历来片面地以夫(男子)及其家族权益为衡,妻(女子)则处于绝对不平等的被动境地。封建时代的所谓“七出”(注:指古代男子“出妻”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参见《大戴礼记·本命篇》。)之说,实际上对此以法律上的根本规定与保证。然而,征诸史籍,古代中国男子“出妻”亦即离婚之事并不常见。究其原因,实与中国传统文化称婚姻为“天作之合”、“前世姻缘”、“命中注定”;民间视离婚为“绝两姓之好”、“有损家族门楣”等有关。另外,纵然“夫有出妻之理”,亦需受“三不去”的封建礼法的限制,即妇“当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注:见《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239页。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再者,纳妾为封建法律和礼教所许,当夫对于妻没有感情时,可随意娶妾;而妻对夫,须从一而终,绝对服从,不能反抗。因此,古代夫妇失睦不一定导致家庭分裂。 但至民国初年,伴随着自由结婚成为一种社会时髦,加之民国四年又制定出《民律亲属编草案》,其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重婚、妻子与人通奸、夫妻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夫妻一方恶意遗弃对方或受虐待都可离婚诉讼(注:《民律亲属编草案》第三章。1915年法律编审会编印。),离婚之事遂亦在华北地区频频出现。如河北雄县“近年以来,离婚之诉,日有所闻。”(注:民国《雄县新志》,故实略四,谣俗篇,礼俗。)昌黎“近来自由之说兴……离婚之案,数见不鲜”。(注:民国《昌黎县志》卷五,风土志。)虽然当时离婚还多为男子主动提出,但仍予封建的“不许夫妇离婚,却许男子娶妾”的社会习俗以有力的打击,以致有人在县志中惊呼:“中道仳离,夫妇道苦,上下数十年之间,其相去殊不可以道里计”。(注: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再一次遭到猛烈的冲击。嗣后,华北离婚层见叠出,“腼不为怪”(注:民国《新城县志》,风俗志。)。据《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1921—1925年,该省离婚数分别为2129、1367、959、1073件(注:《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1929年印。),平均每年离婚1304件。当时山西省人口约1100余万,按人口计,每1万人口中约有离婚案1.2件。但上述统计仅限于城市,因此全省每1万人口的离婚率当大大高于此。一内地山区省份尚且如此,其它邻近通商口岸及铁路沿线附近的河北、山东、河南等省的情况,可推想而知。 (二)再婚 再婚分两种类型:一是妻死夫续妻,夫死妻再嫁;二是男女一方离婚另娶或别嫁。这里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 男子丧偶再娶,古近曰“续弦”,又称“填房”,“乡评不以为非”。华北男子再娶的习俗是:订婚时,“先议折嫁妆资若干,不折者间亦有之”(注: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嫁娶一如初婚,但礼节简约,一般不亲迎,“唯拜堂而已”(注:民国《雄县新志》,故实略四,谣俗篇,礼俗。)。 至于寡妇再嫁,素不为“舆论所许”。相反,封建势力和亲属集团还积极鼓励表彰和要求寡妇守节。在种种封建束缚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思想毒害下,许多妇女或夫死殉节,或终身守节不嫁,成了封建礼教的牺牲品。在这方面,现存民国以前的华北各地方志中,颇多反映。 尽管如此,除缙绅之家外,普通农家的寡妇或因生计维艰或备受夫家侵凌而毅然改嫁者,“亦不少概见”(注: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根据方志材料记载,本世纪30年代前后,华北妇女的再婚方式有三:其一是逃嫁。即事先由娘家人为其觅一新夫,订好婚期,女方则借故或趁亡夫家人不备,携随身衣物如约逃往新夫家,即日成亲。事后,“生米煮成熟饭”,亡夫家人一般亦不予追究。其二是“招拐”,亦称“招夫”,即夫死以后,妇另招一夫,该夫“随故夫之姓,其名亦以字排,若与故夫为兄弟然”(注:民国《涿县志》第八编,习俗。)。如山东桑园涧人郑守玉病故,遗有二子,田20余亩。后,其妻另招河北宛平人李子成为夫,李即更名为郑守宾(注:民国《涿县志》第八编,习俗。)。按当地习俗,寡妇“招拐”之后,其子女对被招者依然父事之,妇死后得与招拐者合葬,而其亲夫反另葬之。由此看来,“招拐”与全国传统婚俗中的“招赘”,以及“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妇”的转房婚有某些相通之处。其三是明媒再嫁。这种形式的再婚由“夫家主之”。媒定后,夫家“为立卖身契”(离婚手续)一纸予娶者,证明脱离干系,娶者执以为证。母家只提酒席洋若干元作为款婿费用,名为“来往礼”,“不给身价”。娶时“率皆以夜”,男不亲迎,女无送客,惟二三“亲友提灯往迎”(注: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将入村时,下车抱柳树,以示禳除之意。将入门,端火盘入室,又门口用水筲覆砖瓦,用足蹄翻,取‘翻烧’之意”。接着,“在灶下行交拜礼”。总之,再嫁礼仪,“不若初婚之重也。”(注: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毋庸置疑,在封建观念依然占支配地位的近代华北社会,无论女性以怎样的形式再婚,仍被世俗视为“出妻”,从而又面临新的生活不幸。 近代华北的民间婚姻是一个长期复杂曲折的动态演进过程。它的延续与断裂、重组与更新,不仅表现了当时这一地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某些方面的迟滞与倒退。这种进步因素与落后因素的杂揉并陈,正是近代华北社会变迁的最为基本的历史特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婚姻是近代华北社会生活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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