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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边疆通论(下)(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成崇德 参加讨论

笼络和抚绥各民族上层人士主要表现在:对归顺清朝的各民族上层人士,一般均保留和承认他们原来统治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权,给以优厚俸禄,封以崇高爵位。与部分边疆民族上层人士家族实行联姻,尤其和蒙古王公贵族实行满蒙联姻,一方面从蒙古王公家族中选择后妃;另一方面,把公主下嫁给蒙古王公。实行朝觐制度,亦称年班、围班制度,年班制度规定:边疆各民族上层人士每逢年节来京、朝觐皇帝、瞻仰圣容;围班制度亦称木兰行围制度,邀请边疆民族上层人士到塞外,赐宴于避暑山庄并进行木兰行围狩猎。
    清朝政府将其对边疆民族上层人士的政策归纳为“恩威并济”,对此乾隆皇帝曾做过十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若如明季汉官,当外藩恭顺,则藐忽而虐侮之,或且勒索滋弊,及其有事,则又畏惧而调停之,往往激变,率由于此……历观往代,中国筹边所以酿衅,未有不由边吏凌傲姑息,绥驭失宜者,此实绥靖边隅、抚驭外人之要务。”〔17〕
    清代,青藏高原、大漠南北和天山北路的蒙藏民族大多信奉藏传佛教,而天山南路的各民族则信奉伊斯兰教。在边疆地区,这两种宗教有着巨大的传统影响和社会势力,有着强烈的民族性。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边疆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政府在边疆地区的施政不能不考虑宗教因素。
    藏传佛教在西藏地区的巨大影响无庸赘言。在蒙古民族聚居的地区,蒙古王公贵族和一般牧民无不虔诚信奉藏传佛教,他们“凡决疑定计,必咨喇嘛而后行”。清前期准噶尔部往往利用藏传佛教与清朝对抗,清朝统治者也是针锋相对,利用藏传佛教的影响,削除割据势力,达到统一边疆的目的。乾隆皇帝在《御制喇嘛说》中曾这样分析藏传佛教与蒙藏民族的关系:“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而非若元朝之曲庇谄敬番僧也”。在清朝统治者看来,要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利用藏传佛教;要利用藏传佛教,就不能不重视西藏问题,而解决西藏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利用藏传佛教,崇奉藏传佛教不仅可以绥服西藏,而且可以加强蒙古地区对清王朝的向心力。
    清朝统治者利用藏传佛教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1.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在西藏僧俗人民心目中威望崇高,具有极大的号召力。乾隆曾经说过“敬一人千万悦。”清前期统治者对于达赖、班禅倾心归向于清朝中央政府极为重视,从礼制上给予达赖和班禅以逾于常格的优礼。顺治九年(1652),清政府册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1713)册封班禅五世罗桑益喜为“班禅额尔德尼”,给予达赖、班禅极崇高的地位,也从此确立了历代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都必须经过清朝中央政府册封的制度。
    康熙三十二年(1693),清朝册封哲布尊丹巴为“大喇嘛”,掌漠北喀尔喀蒙古藏传佛教事务;康熙五十年(1711)又册封章嘉胡土克图为“大国师”,总领内蒙古藏传佛教事务。这样,蒙藏地区藏传佛教分为四大部分,达赖喇嘛主前藏,班禅主后藏,哲布尊丹巴主喀尔喀蒙古,章嘉胡土克图主内蒙古,四大活佛既有崇高的地位,又各有领地,互不统属,形成藏传佛教大喇嘛分主一方教务的局面。
    2.支持藏传佛教的发展,赋予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种种特权
    清政府支持藏传佛教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鼓励或者出资帮助修建佛教寺庙。因为,藏传佛教寺庙数量的多少是藏传佛教兴衰的标志,寺庙越多,则藏传佛教流传愈广,信教者也随之增加,清政府利用藏传佛教以安定西藏地区的社会控制目标便越容易达到。除了达赖、班禅外,清政府对藏传佛教的其他上层人物也封授以各种职衔、名号,制定了喇嘛的等级,使其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以争取这些上层人物的诚心归附。清政府给予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统治地方的特权,允许其直接向西藏人民征收赋税。
    3.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创立金瓶掣签转世制度
    清前期统治者一向对藏传佛教采取恩威兼施的政策:对诚心归向者,清政府不惜花费重赀施以褒奖;对妨害国政者,清政府则绳之以法,严惩不贷。藏传佛教固然能够起到维系西藏地区稳定的作用,但在一定场合、一定时期也有若干藏传佛教僧人违反国法和教规,因此清政府对藏传佛教不能不在崇奉中寓以加强管理的一面。对此,乾隆皇帝有十分清醒的估计,他说:“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18〕在清代前期,无论采取崇奉的手段,还是对煽构祸乱者置以重典,但清王朝的主旨,利用藏传佛教以安定蒙藏社会的既定目标从未有过丝毫游移。
    金瓶掣签转世制度的确立,是清朝政府在管理藏传佛教方面的重大改革。在这项制度确立以前,蒙藏地区四大活佛的转世出现封建农奴主贵族操纵政教大权,其兄弟叔侄姻娅相传袭,几乎与世系封爵无异的景况,既不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蒙藏政教的管理,也易于使地方封建贵族割据势力膨胀发展。清朝政府创立了金奔巴制度,规定:各地呈报的达赖、班禅的呼毕勒罕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在牙签之上,放入清政府所颁发的金奔巴瓶之中,在驻藏大臣的监督之下,当众在大昭寺宗喀巴佛像前抽掣拈定真呼毕勒罕。
    清政府对西藏地方施政的改革,必须考虑到宗教因素,因此在乾隆朝出现了借助于藏传佛教力量,缩小地方势力范围的改革思路。清政府提出“多立头目,以分其势”的改革措施。地方噶厦政府内三俗一僧,地位平等,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领导下处理行政事务。清朝政府授予达赖喇嘛直接掌管西藏地方政务的权利,地位和职权与驻藏大臣平等。从此,达赖喇嘛不仅是宗教领袖,而且是政治领袖,这就开始了格鲁派治理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
    与藏传佛教不同的是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的是政教分离政策。
    15世纪以后,由于伊斯兰教在新疆的迅速发展,宗教头目逐渐控制了世俗政权。在清政府统一新疆以前,作为伊斯兰教法规维护者的阿浑的社会地位居于世俗的伯克之上。阿浑,又称阿珲、阿訇。清政府统一新疆,大小和卓叛乱被平定以后,其后裔流亡浩罕,阿浑便成为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的集中代表,并拥有神圣的权利。阿浑常常制造事端,利用教徒聚会之际废杀伯克。乾隆说:“阿浑乃回人诵经识字者,与准噶尔喇嘛相似。从前厄鲁特等不知事体,听信喇嘛,致生变乱,岂可使回人仍因旧习。著传谕舒赫德等,晓示各城回人,嗣后诸事,唯听阿奇木等伯克办理,阿浑不得干预”。〔19〕清政府认为,必须及早削除阿浑在新疆社会的影响,如果阿浑势力膨胀,将会利用宗教危及清朝政府在新疆的统治。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支持世俗的伯克,令其署理维吾尔地区的各项民政事务,禁止宗教干预行政,实行了政教分离政策。这项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避免了宗教人员掌握世俗政权,滋生事端,对于社会的安定及清朝在新疆的统治是十分有利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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