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的民主制度建立在对雅典国家能够控制的地域内的全体居民作严格的等级划分的基础之上(即将居民划分为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大等级)。并且,等级的划分,是以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为依归,既不是主要以财产多少为根据,也不是以所定居的地域为转移。[②h]但是,在公民集体内部,则是以财产的数量划分等第,规定属于不同财产等第的人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公民集体内外等级划分的不同标准,即一个是以血缘,一个是以财产,乃是雅典的奴隶占有制社会民主制度的根本特色。 从居民的等级划分的角度看,雅典民主是狭隘的,仅为拥有公民权的一些特权人物所享有。而从公民集体内部各人享有的权利这个角度看,雅典民主确是广泛而普遍的。全体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并在其中自由发表意见,都有权按法定程序担任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成员以及其他民选公职,都有权享受雅典城邦政府提供的一切福利待遇。 雅典民主的狭隘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归根结底,是雅典这种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特殊等级阶级关系在政治方面的体现。而这种陕隘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又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奴隶占有制度,发展经济和文化所必需。作为上层建筑的雅典民主是维护和推动奴隶占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雅典民主的巩固和发展与其经济、文化的繁荣同时出现,便是雅典民主这种上层建筑适应雅典式的奴隶占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有力证明。 雅典民主的巨大历史意义,就在于它有效地消除了雅典社会从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不利于奴隶占有制发展的一些因素,例如同一氏族部落成员间的债务奴役,不同氏族贵族集团的相互倾轧,氏族部落的陕隘性,有力地发展和巩固了整个雅典公民集体。当奴隶占有制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发展奴隶占有制度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的时候,雅典公民集体的壮大和发展,便是促进奴隶占有制发展的积极因素。[①i]公民集体的团结和全体公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才能的发挥,保证了伯里克利时期雅典经济文化的高度繁荣,保证了雅典人在抗击外敌的斗争中取得一系列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胜利。 注释: ①a “βαρβαροs”一词,最早乃指外族人,并无贬意。希罗多德提到,斯巴达人把所有异邦人,其中包括同样讲希腊语的邻人,都称之为“βαρβαροs”。参阅Herodoti Historiae(希腊多德,《历史》),Oxonii,Ⅸ,9,1-11,2。顺便说一下,198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王以铸译的《历史》中,将希罗多德书中关键的一句话,即“Εαυοs rαρ εκαλεον τουs βαρβαροs”(Ⅸ,11,2)译为“他们是把异邦人称为外国人的”,这样的处理显然不妥。 希罗多德还说,埃及人称所有讲不同于他们的语言的人为“βαρβαροs”(“βαρβαροs δε нανταs οι Aιυπτι καλεουσ τουs μη σφiσι oμοrλωσσoυs”(Ⅱ,158,5) ②a Thucydidis Historiae(修昔的底斯,《伯罗奔尼撒战争史》),Oxionii,Ⅰ,3,3。 ①b 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参阅修昔的底斯,前引书,Ⅰ,2,1-6。当代著名古希腊史学家哈蒙德指出,在古代,希腊北部和伯罗奔尼撒之间的直接通道是从底比斯经过墨加拉地区到科林斯,被称为阿提加的半岛被撇在一边。见N.G.L.Hammond,The Classical Age of Greece(《希腊的古典时代》),Weidenfeld and Nicolson,London,1975,第27页。已故的科洛鲍娃教授认为,由于被多利亚人占据的一些地区所包围而形成的阿提加的孤立状况,对其居民的日常生活和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见К。М。КоΛοвoва,Lрсвннй горд Λφнны Н ето Намятннκн(《古城雅典及其遗迹》,НεдатеΛьсtво Λеннирадсκoтo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1961,第22页。 ②b 修昔的底斯,Ⅰ,2,5;Ⅱ,36,1。 ③b 修昔的底斯,Ⅰ,10,2。 ④b 修昔的底斯,Ⅱ,15,1-2。 ⑤b Plut.Thes.(普鲁塔克,《提秀斯传》),XXⅣ-XXⅤ。 ⑥b 参阅,City and Country in the ancient world(《古代世界中的城市和乡村》),Edited by John Rich and Andrew Wallace-Hadrill,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1991,第Ⅻ,6,69,97,105,107,110页。 ⑦b 参阅科洛鲍娃,前引书,第24页。Leonard Whibley,Greek Oligarchies,Their Character and Organisation(《希腊的寡头政治,它们的性质和组织》)。Ares Publishers Inc.Chicago,MCMLXXX,第89-94页。Philip Brook Manville,The Origins 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 (《古代雅典公民权的起源》,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90,第55-56,71,168页。 ⑧b 参阅哈蒙德,前引书,第28页。他指出,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自由居民,在数量方面,是斯巴达自由居民的3或4倍。 ①c 雅典城邦在其独立存在的整个历史时期内,都是以农业为主要经济部门,以农民为公民的主体。愈是在历史早期,农民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重愈大。但是谈到雅典居民的绝对数字,历史学家中有不同估计。1.莫里斯认为,公元前500年前后,雅典城的居民约25000人(见lan Morris,The Early Polis as City and State(《作为城市以及作为国家的早期城邦》,载上文提到的论文集《古代世界中的城市和乡村》,第34页)。C·G·斯塔尔断言,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城的居民最多不过10000人,其中与工商业有关的,包括妇女和儿童,不会多于6000人。6000人中约2000人为奴隶。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是,5、6个人才能生产出足以养活1个城里人的剩余粮食(见Chester G.Starr,The Economic and Social Growth of Early Greece 800-500B.C.(《早期希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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