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g 参阅普鲁塔克:《梭伦传》,Ⅺ-xⅢ。 ①h 梭伦能同时以立法者和仲裁人的双重身份调解公民集体内部冲突各方的纠纷,这一现象本身只能是这个特定时代所有。关于依靠立法者或者仲裁人解决纠纷的习俗,可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3 [b]271274[b]28,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罗致平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北京,第125页。 ②h 有一种颇为流行但笔者认为并不正确的意见,即雅典民主的奠基者是克利斯提尼而非梭伦。这种主张的偏颇在于,首先是忽视了正是梭伦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地把雅典公民和非雅典公民区分开来,并且制定了保障雅典公民集体壮大发展的基本措施;第二,忽视了雅典公民权主要取决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克利斯提尼的划分地区部落之类措施,并未从根本上破坏这个原则。否则,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提议的法案得以通过并且一直到雅典丧失政治独立之日始终有效,便是不可想象,不可理解的了。 ①i 顺便说一下,在早期阶级社会中,必然存在公民集体与非公民集体的对立和相互依存,离开包括奴隶在内的非公民集体来谈论“公民社会”,显然有其片面性。 雅典民主的发展是与雅典公民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的改善相伴而行,公民作用的显现在古希腊文的语汇中也有所表现。参阅卡尔皮尤克的论文(C. Γ。Καρok,OX OOTcX ΛΑ △O AP CTOTEA : XTOPΛΟΒΑ ΒΚΟΗΤΕΚCTECTOP C O P T(《从埃斯库罗斯到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看雅典民主史上OX O 一词意义的演变》,载《BpeB e eTop》,1995年第4期,第3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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