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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的重要性(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哲社版》 李剑鸣 参加讨论
南部农业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其经济生活的支柱是生产并出口大宗经济作物。切萨皮克地区的种植园主使用大批奴隶,契约仆的人数也长期居高不下。以种植稻米为主的殖民地则主要使用奴隶劳动。在南卡罗来纳,黑人的数量超过白人。南部经济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在包括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的一部分在内的上南部,烟草是基本的大宗经济作物。这一经济特征终整个殖民地时期都未发生变化(见表2)。(注:麦卡斯克等:《英属美洲的经济》,第130页。)下南部地区则以种植出口外部市场的稻米、靛蓝等为主。 
    可见,东北部形成了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多样化经济,南部出现了依靠奴隶劳动的种植园经济,中部则介于两者之间。这种经济格局,使北部和南部走上了差别甚大的发展道路,在美国独立后逐渐引发激烈的地域分歧和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占有和开发方式的不同,从一个方面促成了北美的地域性社会差异,从而引出了一系列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对美国历史文化特性的塑造发生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占有与社会结构
    北美殖民地居民之间存在明显的社会差别,人们根据其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分成不同的阶层,各阶层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北美社会结构的主干。从根本上说,财产状况乃是社会分层的基础,因为受教育程度、权力分配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无一不是建筑在财产占有之上的。在农业时代,土地不仅是财富的来源,而且也是财富的基本形式,因而土地占有状况是决定北美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
    北美殖民地居民的财产,一般包括土地、牲畜、奴隶、消费品和货币等,其中土地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宾夕法尼亚的威斯特摩兰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61%;在特拉华的肯特县一组人的遗产中,土地的价值占51%。(注:亨利塔:《1700~1815年美国社会的演变》,第75页。)而且,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土地是基本的和可靠的财富,许多人把资金投放于土地;在烟草种植地区,人们把主要精力用于扩大地产。因此,土地占有状况,就成为区分社会阶层的一个基本标志。
    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北美白人社会成员有上层(the upper class)、中层(the middling)和下层(the lower或the meaner)之分。 在社会上层中,大土地占有者是主体。纽约副总督卡德瓦拉德·科尔顿1765年向英国贸易部汇报说,纽约居民可以分成四个阶层,其中第一个阶层就是拥有土地在10万英亩以上的地主。(注:加里·纳什:《美国早期的阶级和社会》(Gary B.Nash,ed.,Class and Society inEarly America),新泽西州恩格尔伍德克利夫斯1970年版,第23页。 )这些大土地占有者的产生,和殖民地建立初期的个人授地、庄园制的建立、土地买卖有密切的关系。弗吉尼亚当局十分鼓励大地产,一方面不少人通过收购和骗取“人头权利”而集中了大面积的土地,另一方面,当局授予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1630年平均每份土地的面积为400 英亩,到1666~1679年间达到890英亩, (注:爱德华·普赖斯:《划分土地》(Edward T.Price, Dividing the Land: Early AmericanBeginnings of Our Private Property Mosaic),芝加哥1995年版, 第174页。)这期间授予的土地中,面积在1000~2000 英亩之间的地产220份,2000~5000英亩者154份,5000~10000英亩者25份, 10000 ~20000英亩者12份。(注:格雷:《1860年以前美国南部农业史》, 第402页。)纽约和特拉华的大地产制乃是荷兰人统治时期的遗产; 英国接管后,又通过庄园制继续制造大地产占有者。有钱的商人和种植者通过购买而扩大地产,加入大土地占有者的行列,如乔治·华盛顿的芒特弗农种植园,最初是华盛顿家和斯潘塞家共同得到的5000 英亩授地, 1690年这块土地被分割,华盛顿家得到一半,并于1738~1739年间从斯潘塞家购进256英亩;1752年乔治·华盛顿继承这些土地后, 不断买进土地,包括原来属于斯潘塞家的全部土地,使种植园的规模扩大到8000英亩。(注:普赖斯:《划分土地》,第178页。)
    大土地占有者人数不多。1690~1699年间,马里兰一组人中地产价值在100英镑以内者占72.5%,101~1000英镑之间者占25.7%,1000英镑以上者则仅占1.7%。 (注:奥布里·兰德:《马里兰殖民地史》(Aubrey C.Land,Colonial Maryland:A History),纽约州怀特普莱恩斯1981年版,第162页。)在弗吉尼亚边疆地区,如劳登县1769 年拥有100~200英亩者在所考察的一组人中占33.8%,201~500英亩者占42%,1000英亩以上者为3.7%。(注:布朗等:《1705~1786 年的弗吉尼亚:民主制还是贵族制?》,第14页。)据历史学家杰克逊·特纳·梅因估计,在美国革命前后,地产和个人财产达到5000英镑的人,在所有殖民地至多占人口的3%。 (注:杰克逊·特纳·梅因:《美国革命时期的社会结构》(Jackson Turner Main, The Social Strutureof Revolutionary America),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161页。)
    这些为数甚少的上层人士,在殖民地权力分配中却占有极大的份额。1660~1689年间在马里兰担任参事会成员的32人中,有40.6%的人拥有5000英亩以上的地产;地产少于1000英亩者仅为6.2%;1700 ~1715年间的参事会成员中,地产不足1000英亩者只占5.5%。 (注:萨德·泰特等编:《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Thad W.Tate and David L.Ammerman,eds.,The Chesapeake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Essays on Anglo-American Society),纽约1979年版,第265页。 )18世纪由马里兰乔治王子县选入议会的代表中,土地未足1000英亩的人很少,有3人的地产在6000英亩以上。(注:泰特等:《17 世纪的切萨皮克湾地区》,第265页。)弗吉尼亚的下诺福克、兰开斯特、 诺森伯兰、约克等县1634~1676年间的215 名法官和参事会成员平均占有土地在1000英亩以上,超过一般种植园主地产面积的一倍。(注:詹姆斯·霍恩:《适应一个新的世界》(James Horn, Adapting to a NewWorld:English Society in the Seventeenth-Century Chesapeake),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94年版,第340页。)迄于1705年, 弗吉尼亚拥有土地在2000英亩以上的种植园主中,有3/5担任过法官或议员。(注:库利科夫:《烟草与奴隶》,第268页。 )在弗吉尼亚的奥古斯塔县,代役租名册上显示,1760~1762年居民人均占有土地在280~320英亩之间,而该县1749 年和1765 年的治安法官平均占有的土地则分别为554和450英亩;该县殖民地时期的8名议会成员的平均地产为3787 英亩。(注:小艾伯特·蒂尔森:《绅士和百姓》(Albert H. Tillson,Jr.,Gentry and Common Folk:Political Culture on a Virginia Frontier,1740~1789),肯塔基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1 页。)
    就土地占有状况而言,社会中层的主体乃是中小土地占有者。不过,这个阶层的分布因地而异。新英格兰通过村镇授地制,使大部分户主都成为中小土地占有者。马萨诸塞的罗利在1639~1643年间所授予的土地中,多数为小地产:在95块授地中,仅有2%在100英亩以上, 另有2/3的授地不足20英亩。沃特敦1630~1638年间的220份授地中,有1 /3以上超过100英亩,少于20英亩的土地略多于1/4;1642年该地的土地清单表明,162人共占有土地20130英亩,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为124 英亩。可见,两地均以分散的小土地占有制为主流。纽伯里最初分配的土地有8000英亩,平均每人大致获得80英亩;伊普斯维奇的授地情况与沃特敦近似,人均占有土地97英亩左右。(注:艾伦:《按英国方式生活》,第31、128页。)南部土地多属种植园名下, 但中小土地占有者的队伍也十分庞大。在17世纪的切萨皮克地区,使用一两名人工的农场占大多数;(注:霍恩:《适应一概新的世界》,第281页。 )在北卡罗来纳,有70%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土地,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土地占有者,因为如总督威廉·特赖恩所说,“这个地方最好的地产,也不过是很一般的”。(注:A·罗杰·埃科克:《“贫穷的卡罗来纳”:1729 ~1776年北卡罗来纳的政治和社会》(A.Roger Ekirch,"Poor Carolina":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lonial North Carolina,1729~1776 ),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81年版,第24、27页。)中部殖民地在分配土地时,也曾授予小份额的土地,但手续费过高,使一些人无法承担。在这个地区,中小土地自由持有制仅盛行于新英格兰移民定居的地方,纽约的长岛和韦斯特切斯特县,以及新泽西东北部的许多村镇,授地面积通常在100~200英亩之间,最大者也不过300英亩。 根据纽约当局规定,只要终身占有自己或妻子的土地的人,不论是否抵押,都是“自由持有农”;奥尔巴尼县1720年约有44%的成年白人男性被列为自由持有农,纽约市1768年的自由持有者至少占48%。(注:古德曼:《北美殖民地史论文集》,第458页。)
    中小土地占有者一般拥有政治权利。虽然各殖民地都对选举权作出了财产方面的限定,只有拥有一定面积的土地或一定数额的动产的白人男性居民,方可参加投票,但这样的财产要求,对于占有100 英亩左右土地人,自然没有多大的难度。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朗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的马萨诸塞,95%的成年男子都是可以投票的选民;(注:罗伯特·布朗:《1689~1780年马萨诸塞的中等阶级民主和革命》(Robert E. Brown, Middle- Class Democracy and the Revolution inMassachusetts,1691~1780),纽约1969年版,第21~37页。 )查尔斯·格兰特指出,在康涅狄格的地方政治中,很早就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注:查尔斯·格兰特:《康涅狄格边疆村镇肯特的民主制》(Charles S.Grant,Democracy in the Connecticut Frontier Townof Kent),纽约1972年版,第128页。)英国学者西蒙斯谈到,18世纪北美成年白人男子中有50%~80%的人拥有选举权。(注:R·C·西蒙斯:《北美殖民地史》(R.C.Simmons,The American Colonies:From Settlement to Independence),纽约1976年版,第248页。)尽管这些估算的可信度在美国史学界颇有争议,但可从一个侧面说明殖民地的土地占有状况和政治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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