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 然而,到了1923年后,孙中山的这种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为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所取代。1923年1月1日的《国民党宣言》在阐释“民族主义”时指出:“吾党所持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欧战以还,民族自决之义,日益昌明,吾人当仍本此精神,内以促全国民族之进化,外以谋世界民族之平等。其大要如左:甲、励行教育普及,增进全国民族之文化。乙、力图改正条约,恢复我国国际上之自由平等之地位。”[19]1924年1月23日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郑重宣布:“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0]在解释第二方面之“意义”时《宣言》写道:“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21]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时候的孙中山的“中华民族”观,第一,是建立在各民族平等之基础上的。他曾一再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认为“民族无平等之结合,民权无确立之制度,民生无均衡之组织”,这是造成“革命战争循环不已,盛衰起伏,视为固然,而未由睹长治久安之效”的重要原因。[22]在《中国革命史》(1923年1月29日)一文中他指出:“余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扬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对于满洲,不以复仇为事,而务与之平等共处于中国之内,此为以民族主义对国内之诸民族也。”[23]《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论述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历史时写道:“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24]与此相一致,孙中山在谈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时,用“融化”一词取代了以前常用的“同化”一词。比如,1923年1月18日,他在《致耳把都拉而吉子函》中指出:“文持三民主义,首即以融化五族,普及教化为务, 独异所谋多阻,大功莫集。”[25]同日,他在《复马文元函》中又强调:“西北以交通滞阻,积障未除,滑吏凶横,坐据自大,致使政教坏于废弛,回、汉苦于隔阂,乃眷西顾,使我心忧。文持三民主义以治国,既求民族之融化,更图西北之发展,惟以时机未暇,莫告成功。”[26] “融化”和“同化”虽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它体现的是孙中山各民族平等的观念。因为“同化”的主体是汉族,其他民族处于被汉族同化的地位;而“融化”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交往,不存在谁被谁同化的问题。第二,是一种多元一体的民族观。一方面,孙中山并不否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比如,他在宣言、文章或演说中就多次使用“中国各民族”、“国内之弱小民族”、“中国以内各民族”、“诸民族”等表示中国境内存在着多民族的词汇,并将“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27]作为《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内容之一提了出来。另一方面,孙中山又极力主张,“以本国现有民族构成大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的国家”,[28]“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29]尽管和以前一样,孙中山持的也是一种“大中华民族”或“国族”观,但它不是建立在“以汉族为中心同化其他民族”之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团结国内各民族”之基础上的,这说明1923年后孙中山所说的“中华民族”或“大中华民族”只是中国境内各民族的统称,是一种“上位民族”的概念,除中华民族外,还存在着构成中华民族的其他民族。当然,在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是主体民族。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的“第一讲”中就一再强调:“就中国的民族说,总数是四万万人,当中参杂的不过是几百万蒙古人,百多万满洲人,几百万西藏人,百几十万回教之突厥人。外来的总数不过一千多万人。所以就大多数说,四万万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30] 孙中山之所以在1923年后能够提出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而取代以前的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主要是受了共产国际和新成立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影响。 “民族自决权”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对民族自决权一向持的是赞成的态度。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原则。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更进一步把它作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武器提了出来。他在《社会主义与战争》一文中指出:“帝国主义是少数‘大’国不断加紧压迫世界各民族的时代,因此,不承认民族自决权,就不可能为反帝的国际社会主义革命而斗争,‘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马克思恩格斯语)无产阶级如果允许‘本’民族对其他民族采取一点点暴力行为,它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31]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从帝国主义压迫下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问题。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点:第一,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去殖民化,实现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与独立。第二,反对无条件的民族自决要求,不笼统主张国家分裂,认为民族融合才是民族自决的最终归宿。第三,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被压迫民族的自由自愿原则,反对外部势力用暴力或非正义手段影响民族自决。[32]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也把民族自决权思想以及十月革命后俄国根据民族自决权而实行的联邦制及其理论送到了中国。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一切民族都“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33]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是帝国主义压迫的对象,是被压迫民族,而在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内部,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辛亥革命之前,满族是统治民族,处于统治地位,汉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是被统治民族,处于被统治地位,辛亥革命之后,在北洋政府的统治下,汉族成了统治民族,包括满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是被统治民族。因此,在当时的中国,民族自决权便包涵有两层意义:一是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对于外国帝国主义的自决,也就是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二是在中国各民族亦即中华民族内部,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各弱小民族对于处于统治地位的汉族的自决,也就是各民族都有权实行自治,甚至成立“民族自治邦”。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体现了这两种民族自决权思想。就第一层意义的民族自决权而言,《决议案》和《宣言》都提出要“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从第二层意义的民族自决权来看,《决议案》和《宣言》主张,“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34]1923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了12项要求,包括“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和“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35]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两种民族自决权思想,都对孙中山产生过重要影响。早在中共筹建阶段,孙中山就与共产党人有过接触和交往。1920年孙中山在上海会见共产国际远东局派到中国来的第一位使者维金斯基,就是陈独秀介绍的。1921年孙中山在桂林时,曾与陪同马林前往的张太雷详细讨论了如何动员广大青年参加革命运动的问题,希望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能帮助他做好这项工作。1822年8月下旬,亦就是陈炯明叛变事件发生、孙中山从广州回到上海后几天,受中共中央的委派,李大钊专程赶到上海和他进行了多次交谈,讨论“振兴国民党以振兴中国”等种种问题。李大钊的广博知识,对形势的精辟分析,尤其是他的真诚态度,深得孙中山的好感、有时一谈就是好几个小时,“几乎忘食”。在与孙中山的交谈中,李大钊不可能不谈到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及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此时,李大钊还正在构思和写作《平民主义》一文,在文中李大钊提出了中国各民族平等的问题,认为“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那一族的隶属”。[36]此后,孙中山改组国民党,筹备召开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有共产国际代表和共产党人的积极参与。1923年8月,孙中山委派蒋介石率领孙逸仙博士代表团赴俄国考察。11月26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蒋介石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递交的关于中国国民运动和国民党的报告说明。11月28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就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作出决议,建议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以“符合时代精神”。其中“民族主义”的一项内容是:“中国民族运动同受中国帝国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进行合作”,即“国民党应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以便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这个原则能体现在由以前的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上。”[37]第二天,蒋介石及他率领的孙逸仙博士代表团带着该决议回国。这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就即将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意见,表示大致赞同党纲草案,“惟关于民族主义内容的解释,我们主张是: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38]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意见,原则上为孙中山所采纳,写进了《国民党宣言》(1923年1月1日),尤其是《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以及国民党的其他文件之中,并成了改组后的国民党的基本国策。据长期追随于孙中山左右、参加过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被大会选为中央执行委员的国民党元老邹鲁后来在《中国国民党史稿》一书中记载,孙中山曾再三强调:“‘民族自决’一说,就是本党的民族主义”。[39]这也是国共能实现第一次合作的思想和政治基础之一。实际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是在孙中山亲自过问和主持下,由国民党、共产党和共产国际代表共同制定出来的。其初稿由孙中山委托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起草,作为鲍罗廷的助手和翻译,共产党员瞿秋白将鲍罗廷起草的俄文稿译成了中文,在翻译过程中,瞿秋白不仅做了不少文字修饰工作,而且也对个别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来汪精卫作为受国民党临时中央执委会委派的宣言起草员,又在瞿秋白所译中文稿的基础上,另外草就了一份中文稿。《宣言》的草稿出来后,孙中山又指定胡汉民、廖仲恺、汪精卫和鲍罗廷4人组成委员会,对它进行反复的讨论、审议和修改,每次讨论瞿秋白都在场(因他是鲍罗廷的助手和翻译),孙中山有时也参加,最后由孙中山审定。可以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本身就是国、共(包括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产物。所以,时任苏俄驻中国代表加拉罕对《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十分满意。他在致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的信中写道:“我寄给您的党的宣言、纲领和章程很有意思,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对以前工作的批评和对中国相互争斗的军阀集团的批评;第二部分是最重要的,这是以最概括的形式提出的国民党的原则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关于民族主义一条非常有意思,那里民族主义是按照共产国际的声明的精神解释的,而且还发挥了关于民族斗争的两个方面的思想,即一方面是同压制中国民族独立的帝国主义的斗争,另一方面是通过赋予中国境内各民族以自决权的办法实现各民族的解放,而这一条还发挥了去年11月28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有关决议的部分。”[40]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是国、共(包括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产物,但并非意味着在“国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问题上孙中山以及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与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的观点完全一致。日本学者松本真澄在他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一书中曾指出,在起草《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过程中,孙中山和汪精卫等国民党人与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在“自决”和“联邦制”、“自由联合”和“统一国家”等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41]实际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既是国、共合作的产物,也是国、共妥协的结果。所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文字表述上,是“承认”国内民族有“民族之自决权”,而非如共产国际和共产党在一系列文件中所使用的“主张”或“提倡”国内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承认”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中国以内”的民族自决,而非脱离中国的民族分裂或独立,“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关于国、共两党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的相同之处与分歧所在及其原因,我们将有专文予以探讨,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这是孙中山能够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取代以同化为基础的一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的思想基础或来源。因为“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前提,是承认除主体民族汉族外,国内还存在着其他民族或“弱小民族”,而依据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是平等的,都有自决自治、依据自由自愿的原则联合其他民族共同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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