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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秘密处决与政治暗杀——“隐诛”(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宋杰 参加讨论

朝廷、官府对臣下的“谴责”当中,“簿责”是一种较重的处罚形式,其结果经常导致受责者自杀。例如临江王刘荣,“坐侵庙壖地为宫,上征荣……中尉郅都簿责讯王,王恐,自杀”(31)。李广率军击匈奴因失道后期,大将军卫青“令长史簿责前将军(李)广,广自杀”(32)。祁连将军田广明将兵击匈奴,“既出不至质,引军空还。下太守杜延年簿责,广明自杀阙下,国除”(33)。御史大夫张汤被劾受贿欺君而受簿责,“汤乃为书谢曰:‘汤无尺寸功,起刀笔吏,陛下幸致为三公,无以塞责。然谋陷汤罪者,三长史也。’遂自杀”(34)。受皇帝簿责而未立即自杀者,往往随后即逮捕入狱被折磨致死,如周亚夫;或弃市处斩,如窦婴。何谓“簿责”?据《汉书?周亚夫传》如淳注:“簿,音主簿之簿。簿问其辞情。”颜师古注:“簿问者,书之于簿一一问之也。”就是一种书面文字形式的审问,不同于平常司法审讯过程中法官与嫌犯之间的口头问答。受讯者要用笔墨回答朝廷的责问,故又称为“对簿”。相比寻常犯人逮捕后遭受狱吏呵斥拷打逼问来说,“簿责”算是对贵族、官员的一种特殊优待。史籍记载反映接受“簿责”的地点有两类,或是天子派遣使者到嫌犯所居府第去责问,如前述周亚夫、窦婴、张汤等人;或是召唤嫌犯到指定的司法机构去对簿,如临江王刘荣赴中尉府、李广赴大将军幕府。因为“簿责”名义上还是接受审讯调查,而并非最终的判决,所以也有嫌犯申诉辩解成功而被朝廷免除罪愆的案例。如武帝时楼兰王并向汉朝和匈奴称臣,“上诏(任)文便道引兵捕楼兰王。将诣阙,簿责王,对曰:‘小国在大国间,不两属无以自安。愿徙国入居汉地。’上直其言,遣归国”(35)。元帝时郅支单于杀害汉朝使者谷吉,“呼韩邪单于使来,汉辄簿责之甚急。明年,汉遣车骑都尉韩昌、光禄大夫张猛送呼韩邪单于侍子,求问吉等,因赦其罪,勿令自疑”(36)。
    另外,有时朝廷只是在诏书上给予“严谴”、“切责”,并未列出死罪或直接暗示其自尽。受谴者要根据诏书的责备内容揣测上意,自己领悟去了结性命。大臣遭到某种程度的重责必须自尽,是汉朝官场的惯例。如石建为郎中令,“书奏事,事下,建读之,曰:‘误书!‘马’字与尾当五,今乃四,不足一。上谴死矣!’甚惶恐”(37)。公孙渊上表曰:“臣被服光荣,恩情未报,而以罪衅,自招谴怒,分当即戮,为众社戒。”(38)这方面的实例甚多,如成帝时黄河决堤泛滥,“御史大夫尹忠对方略疏阔,上切责之,忠自杀”(39)。王莽居摄三年(8年),“司威陈崇奏,衍功侯(王)光私报执金吾窦况,令杀人,况为收系,致其法。莽大怒,切责光。光母曰:‘女自视孰与长孙、中孙?’遂母子自杀,及况皆死”(40)。《后汉书?虞延传》载其隐瞒楚王英谋反事,“及英事发觉,诏书切让,延遂自杀”。由于人情弥不欲生,此类诏书又未明言让其自尽,导致受谴官员或拿不定主意,要征求幕僚的意见。如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丞相翟方进屡获重谴,议曹李寻认为皇帝不是要他辞职,劝其自杀谢罪以保全家属和相府吏员的性命。“大责日加,安得但保斥逐之戮?阖府三百余人,唯君侯择其中,与尽节转凶。”颜师古注:“言其事重,不但斥逐而已也。”(41)最终翟方进还是自尽了断。因为这种诏书只述罪愆,未言处罚,有时不仅犯罪大臣当事迷惑,就连幕僚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亦有分歧,或言当免职,或言当自尽,使受谴者无所适从。如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大灾,“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石庆惭不任职而上书,“愿归丞相侯印,乞骸骨归,避贤者路”,受到诏书的谴责。“庆素质,见诏报反室,自以为得许,欲上印绶。掾史以为见责甚深,而终以反室者,丑恶之辞也。或劝庆宜引决(颜师古注:令自杀)。庆甚惧,不知所出。”(42)若是遇到官员获谴应死而没有自尽的情况,朝廷通常会再次下诏切责,至其被迫接受死亡为止。如建武十五年(39年)大司徒韩歆“尝因朝会,闻帝读隗嚣、公孙述相与书,歆曰:‘亡国之君皆有才,桀、纣亦有才。’上大怒,以为激发。歆又证岁将饥凶,指天画地,言甚刚切,坐免归田里。帝犹不释,复遣使宣诏责之。司隶校尉鲍永固请不能得,歆及子婴竟自杀”(43)。受谴应死却执意不肯自尽,以致被朝廷反复催促者,以御史大夫张汤为最,竟有八次之多。他被人告发勾结商贾投机获利,“天子果以汤怀诈面欺,使使八辈簿责汤。汤具自道无此,不服。于是上使赵禹责汤。禹至,让汤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状,天子重致君狱,欲令君自为计,何多以对簿为?’”(44)张汤只得自杀。
    有时,朝廷赐死的命令甚至不用语言来传达,而是通过使臣的某种行为、动作表示给犯人,让他领悟后自尽。如文帝十年(公元前170年)国舅轵侯薄昭“坐杀使者,自杀”(45)。《汉书?文帝纪》曰:“十年冬,行幸甘泉。将军薄昭死。”注引郑氏曰:“昭杀汉使者,文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有罪,故言死。”这是皇帝先让公卿暗示其自尽的旨意,遭到拒绝后再令群臣哭临其府。张忠炜评论:“这种怪异的举动,表面上是吊唁死者,但对活着的人来说,潜含的话语可能是:怎么还不自裁了结?这种暗示比‘王其自图’直截了当,当然也更具逼迫意味。”(46)
    上述几例“赐死”案件,或是反复催促其自尽,如韩歆、戴涉;或是使群臣丧服哭临,一经皇帝使用后便形成判例的典制,后代可以循用。如《汉书?元后传》载汉成帝忿外戚王氏之跋扈,“诏尚书奏文帝时诛将军薄昭故事。车骑将军(王)音藉槁请罪,(王)商、立、根皆负斧质谢。上不忍诛,然后得已”。《后汉书?袁安传》曰:“安又与(窦)宪更相难折。宪险急负势,言辞骄讦,至诋毁安,称光武诛韩歆、戴涉故事,安终不移。”再者,此类“赐死”由于采取了暗示的做法,让犯人自己领悟并了断,所以使臣并不携带让犯人自尽的刑具或药物,在处死的方式上听其自便,以致会出现以绶自绞,或以随身兵刃自刎的情况。
    (3)赐牛酒。汉朝大臣告病辞职,皇帝有赐牛酒优遇之礼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用于隐晦的赐死,并成为某种制度。清儒赵翼考证道:“《(汉书)翟方进传》:成帝赐册曰:‘今赐君上尊酒十石,养牛一,君审处焉。’方进即日自杀。如淳曰:丞相有大罪,皇帝使侍中持节乘四白马车,赐上尊酒十斛,牛一头,策告殃咎,使者去半道,丞相即上病,使者还未白事,尚书即以丞相不起闻。此赐死法也,亦见卫宏《汉官旧仪》。按赐牛酒,本朝廷所以优大臣告病之礼。《史记?公孙弘传》:弘以病乞骸骨,赐告治病,牛酒杂帛,居数月,疾瘳,仍起视事是也。今赐大臣死亦用之,使若病终,又以全大臣之体也。”(47)从《汉书?翟方进传》的有关记载来看,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春,天象示警,占星者认为是天子将殁的预兆。王先谦注曰:“荧惑所居之宿,国受殃。心为明堂,其大星为天王。占曰:‘火犯心,王者恶之。’故成帝欲杀方进以应星变也。”(48)为了让丞相替天子以死塞咎,成帝对翟方进频发严谴,希望他主动绝命。如前所述,议曹李寻亦劝其认清形势,尽快自杀以保护亲属和僚吏。但是他惜命犹豫。“方进忧之,不知所出。”成帝见其拖延时日,便宣诏他入宫面谈。“上乃召见方进。还归,未及引决,上遂赐册曰……”结果“方进即日自杀”(49)。由此看来,翟方进应是在谒见中受到暗示,让他以死谢罪。翟方进回到相府后并没有立即自杀,天子的催促命令尾随而来,逼迫他迅速自尽,体现了皇帝急不可耐的心情。对于这一自杀事件,“上秘之,遣九卿册赠以丞相高陵侯印绶,赐乘舆秘器,少府供张,柱槛皆衣素。天子亲临吊者数至,礼赐异于它相故事”(50)。朝廷故意伪装出丞相病死的假象,用来欺骗世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大臣“赐牛酒”之礼并非专用于赐死。《汉官仪》卷上:“丞相有疾,御史大夫三日一问起居,百官亦如之。朝廷遣中使太医高手,膳羞络绎。及瘳视事,尚书令若光禄大夫,赐以养牛、上尊酒。”(51)两汉大臣于定国、匡衡、张禹、窦融、桓焉退职时都受此优待,而翟方进被“赐牛酒”与之有所不同,一是诏书中有重谴,“惟君登位,于今十年,灾害并臻,民被饥饿,加以疾疫溺死,关门牡开,失国守备,盗贼党辈。吏民残贼,殴杀良民,断狱岁岁多前。上书言事,交错道路,怀奸朋党,相为隐蔽,皆亡忠虑,群下凶凶,更相嫉妒,其咎安在?观君之治,无欲辅朕富民便安元元之念”;二是诏书最后说:“使尚书令赐君上尊酒十石,养牛一,君审处焉。”(52)即提醒他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来向朝廷谢罪,应属专用于“赐死”的特例。
    (4)召诣廷尉。对于三公九卿与将军等高官,西汉朝廷还有一种隐晦赐死的做法,即“召诣廷尉”,命令他到廷尉所辖监狱去受审,犯人往往心领神会,在接到诏书之后当即自杀谢罪。前述贾谊曾建议文帝不要把大臣逮捕入狱,应该依据古礼按照其罪行轻重给予各种谴责,让臣下自行请罪、就狱或自尽。《汉书?贾谊传》曰:“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宁成始。”赵翼亦指出汉朝“大臣有罪多自杀”,论曰:“《史记?宁成传》: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者。盖其时大臣多自贵重,不肯屈辱于狱吏故也。仲长统谓:贾谊感绛侯之困辱,因陈大臣廉耻之分,开自裁之端,自是以来,遂以成俗。”并列举两汉赵绾、王臧、张汤、庄青翟、李广、李蔡、胜屠公、萧望之、朱博、冯参、刘芳、窦宪、杨震等例曰:“此皆不肯屈下失大臣体,宁轻生以免辱,亦一时风尚使然也。后遂有以此为例,而逼令死于家者。”(53)日本学者鎌田重雄据此认为,汉代有罪大官的自尽是一种强制性自杀行为,是不给他们施加刑辱的伦理性措施(54)。冨谷至则指出,“从自杀的背景看,确实有鎌田氏所说的因素存在,这里没有全盘否定的意思”。但是其中应该也有保全亲属性命、使其不受连坐的目的。他列举《汉书》所载咸宣、燕王旦、江都王建等事迹,“从以上数例大逆不道罪犯罪者的自杀来看,似乎还有别的意思在里面。对自杀的其他因素,我欲做如下推测:一旦被问大逆不道罪,势必伴随有族刑,但如果主犯在裁判前死亡,裁判无效,族刑也就不被适用。因此可以说,也有为了免除族刑在裁判前自杀的情况。关于吴楚七国之乱时济北王的自杀,《汉书?邹阳传》有如下记载:‘汉即破吴,齐王自杀,不得立嗣。济北王亦欲自杀,幸全其妻子。’”(55)换言之,朝廷允许这些贵族官僚自杀,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优待,因为罪犯的家属可以从轻发落了。
    笔者对此进行几点补充:第一,从史籍记载来看,大臣被召入狱即自杀已然是当时不成文的制度和传统,故公卿府内常备有毒药,以便事发仓促时饮用。如丞相王嘉被召诣廷尉诏狱,“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君侯宜引决。’”(56)又如元帝召太傅萧望之入狱,望之当即“字谓(朱)云曰:‘游,趣和药来,无久留我死!’竟饮鸩自杀”(57)。皇帝或权臣昭告此类犯人“诣廷尉”之目的,就是希望他们当场自尽。如果这些人认为自己无罪而不肯从命,执意要接受审判而坚持入狱,就是破坏了官场的惯例,会引起当政者的恼怒,只好在狱内将其虐待或暗害致死。如周亚夫被诉盗卖官器被捕,“吏侵之益急。初,吏摘条侯,条侯欲自杀,夫人止之,以故不得死,遂入廷尉。因不食五日,呕血而死”(58)。又王嘉拒绝自尽而随使者入狱。“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吏稍侵辱嘉”,“嘉系狱二十余日,不食欧血而死”(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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