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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秘密处决与政治暗杀——“隐诛”(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宋杰 参加讨论

犯人在狱中被用刑具拷打致死,史书称为“考死”、“考杀”。“考”是以审问为名向犯人用刑,以笞击为主,其刑具多为箠(竹鞭)。沈家本言古籍中对此“曰掠,曰榜,曰考,并为考囚之事,后来但曰考,并改其字作‘拷’,此古今文字之异也”(95)。汉代下狱诛死类案例受榜笞而亡者甚众,如《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十一月,“定陵侯淳于长大逆不道,下狱死”。《汉书?王嘉传》曰:“宠臣淳于长、张放、史育,育数贬退,家资不满千万,放斥逐就国,长榜死于狱。”颜师古注:“榜,笞击也,音彭。”东汉延熹九年(166年),“时桓帝美人外亲张子禁,怙恃荣贵,不畏法网。(成)瑨与功曹岑晊捕子禁,付宛狱,笞杀之”(96)。灵帝熹平五年(176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97)。光和二年(179年),“司隶校尉阳球奏诛王甫及子长乐少府萌、沛相吉,皆死狱中”(98)。笞杀他们的刑具除了竹箠还有大杖。“(阳)球使以土窒萌口,箠朴交至,父子悉死杖下。”(99)需要补充的是,“考死”的手段不仅是杖笞一种,它包括各种刑具,概称为“五毒”。如明帝永平十四年(71年),“(陆)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100)。《后汉书?独行传》载戴就被捕入钱唐县狱,“幽囚考掠,五毒参至。就慷慨直辞,色不变容”。因为“下狱诛”中拷打致死手段运用得最为普遍,所以在狱内处决犯人概称为“考竟”。如《释名》卷八《释丧制》曰:“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101)沈家本按:“然《释名》乃刘熙所撰,熙为汉末人,所言当是汉法。”他又列举两汉魏晋诸例曰:“观以上七则,并是竟命狱中之事,足为《释名》之左证。《贾逵传》又云:‘太祖征刘备,先遣逵至斜谷观形势。道逢水衡,载囚人数十车,逵以军事急,辄竟重者一人,皆放其余。’是直以竟为杀矣。”(102)
    此外,汉代史书中屡屡见到犯人在狱内“瘐死”的记载。如富侯刘龙,“元康元年,坐使奴杀人,下狱瘐死”(103)。张侯刘嵩,“神爵二年,坐贼杀人,上书要上,下狱瘐死”。颜师古注:“要上者,怙亲而不服罪也。”(104)襄城侯刘病已,“坐祝祖上,下狱瘐死”(105)。所谓“瘐死”有两种含义,首先是病死。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诏注引苏林曰:“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汉代贵族、大臣犯罪入狱后因病而死的记载很多(106)。当时牢内生活待遇非常恶劣,沈家本曾在《狱考》中列举《汉书》贾谊、周勃、周亚夫、韩安国、郅都、王温舒、司马迁诸传所言狱中吏卒侵辱戕害犯人之事,并评论道:“汉代狱中情状,大氐尽于此数事矣。临江王以故太子迫而自杀,周勃、周亚夫以丞相之贵见辱于狱吏。以贵宠体貌之大臣,小吏得施其詈骂榜笞,积威之渐,子长言之可云痛心。”(107)贵族、大臣养尊处优,颐指气使;而入狱后往往备受折磨,故多有衰弱患病死亡者。如陇西太守邓融为州举罪,功曹廉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融系出困病,范随而养视,及死,竟不言”(108)。像前述邓融入狱后即便有专人照护,最后都未能逃脱困病而死的厄运。
    “瘐死”的第二种含义,是狱内吏卒故意在生活上虐待而使囚犯致死。例如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丞相王嘉被捕后关押在都船诏狱,《汉书》本传载其“系狱二十余日,不食欧血而死”。其事颇有可疑之处,因为王嘉捕前自认为无罪,拒绝在府内自杀以保全名节,情愿入狱接受审判以便洗清冤枉,为什么又改变初衷绝食而死呢?同书的其他记载则表明他是在狱内被迫害而亡。如《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载哀帝元寿元年,“三月丙午,丞相嘉下狱死”。同书《外戚恩泽侯表》载新甫侯王嘉,“元寿元年,罔上,下狱瘐死”。文中所言“瘐死”并非自杀,而是因为监狱管理方面有意虐待囚犯导致其死亡。参见《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如淳曰:“律,囚以饥寒而死曰瘐。”结合本传记载来看,很可能是狱吏秉承旨意,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致使囚犯饥饿而死。与王嘉之死情况相似者还有周亚夫,见《史记?绛侯世家》:“初,吏捕条侯,条侯欲自杀,夫人止之,以故不得死,遂入廷尉。因不食五日,呕血而死。”《汉书?景帝纪》后元年(公元前143年)五月则曰:“条侯周亚夫下狱死。”表明他可能也是因被狱吏断绝食物供给而死。可参见唐人笔记李冗《独异志》卷下《周亚夫饿死》条:“帝付廷尉,饥食藁席九十日,至饿死。”(109)此种秘密处决的手段在战国秦汉历史屡见,如赵主父被公子成、李兑禁闭,“三月余而饿死沙丘宫”(110)。西汉赵王友得罪吕后被拘国邸,“令卫围守之,不得食。其群臣或窃馈之,辄捕论之。赵王饿……遂幽死”(111)。都是属于此类情况。入狱“病死”或“瘐死”,在史籍中亦可以互称为“下狱死”,如王嘉瘐死,《汉书?孔光传》曰:“光为大夫月余,丞相(王)嘉下狱死,御史大夫贾延免。”而同书《外戚恩泽侯表》则称其为“下狱瘐死”。
    “下狱诛”是含有“隐诛”成分最少的一种处决方式,也就是说罪犯在这方面享有的优待最少。其表现主要有二:首先,犯人要入狱囚禁受审,必须换上囚服,以桎梏束身,虽然朝廷曾经颁布过有关命令,高官贵族入狱可以“颂系”(112),免受刑具束缚之苦,但从史籍所载来看,有许多人实际上享受不到这项优遇。例如,相国萧何、楚王韩信等逮捕后皆受“械系”,还有外戚窦婴,“魏其,大将也,衣赭关三木”(113)。他们被捕后还要遭受狱吏、狱卒的虐待。其次,“下狱诛”中的“考竟”、笞杀所占比重相当大,这种执行手段甚至比斩决和绞缢还要痛苦。沈家本评论道:“斩、绞而死与重杖而死,均死也,不足以言仁,且斩、绞而死,其死也速,重杖而死,其死也迟,其所受之苦楚,转有甚于斩、绞者,未足为良法也。”(114)所以“下狱诛”是“半隐”之刑戮中处罚最重的一种。
    另外,“下狱诛”和“赐死”有类似之处,即不掩饰对犯人死刑的宣判,对外均公开昭告。如王宇和其父王莽政见不同,“宇即使(吕)宽夜持血洒莽第,门吏发觉之,莽执宇送狱,饮药死”。王莽事后对外公布了这桩死刑案件,并向太后上奏:“宇为吕宽等所诖误,流言惑众,与管、蔡同罪,臣不敢隐,其诛。”(115)即表明这桩案件仅是“死于隐处”,而不能算作完全的“隐诛”。故太尉李固因得罪权臣梁冀而遭逮捕,“固是日幽毙于狱,暴尸道路”(116)。杜乔亦死狱中,“与李固俱暴尸于城北,故人莫敢视者。乔故掾陈留杨匡闻之号哭,星行到洛,托为夏门亭吏,守卫尸丧,驱护蝇虫”(117)。灵帝建宁二年(169年)宦官发动政变,“遂执蕃送黄门北寺狱。黄门从官驺蹋踧蕃曰:‘死老魅!复能损我曹员数,夺我曹禀假不?’即日害之”。而“蕃友人陈留朱震,时为铚令,闻而弃官哭之,收葬蕃尸,匿其子逸于甘陵界中”(118)。光和二年(179年),“司隶校尉阳球奏诛王甫及子长乐少府萌、沛相吉,皆死狱中”(119)。而《后汉书?酷吏传》中则载阳球“乃僵磔甫尸于夏城门,大署榜曰‘贼臣王甫。’”又云:“时顺帝虞贵人葬,百官会丧还,曹节见磔甫尸道次,慨然抆泪曰:‘我曹自可相食,何宜使犬舐其汁乎?’”说明上述犯人在狱中被处决后都被戮尸,当局并不向外界隐讳对他们宣判的死刑,仅仅是为他们保留了一点体面,即施行秘密处决,没有让他们生前遭受游街示众、解衣就斩之辱,而对其尸体仍然实施展示。前面说过,汉朝“显戮”行刑所包含的三项要素是:对外公布其罪行和判决结果;当众执行死刑;行刑后暴尸于众若干天。“下狱诛”具备其中的第一项,它作为朝廷实施的死刑,均有公开的司法宣判,即“当断”、“当死”等,或者是向社会公布;或者是对有关的官员、机构明令晓示,这应该是最重要的内容。而被隐蔽起来的是第二项,即不公开行刑过程。至于罪犯死尸则有不同处置,大部分狱内处决的犯人尸体没有向公众展示,但是也有像李固、杜乔与王甫父子死后被曝尸道侧的情况。所以在“半隐”之死刑当中,“下狱诛”包含了较多的“显戮”内容,而“隐诛”成分的含量最少,有时仅是“少半”而已。
    二“全隐”之诛杀
    由于各种原因,汉朝统治集团往往不愿对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贵族、高官、名士公开处死,以免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涉及皇室隐私的案件以及死刑判决也尽量避免昭示于众,人犯的处决通常是加以暗害,对外则宣布是其他原因致死。这类案例的刑戮手段属于较为纯粹的“隐诛”,将定罪和诛戮过程全部隐瞒起来;或是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加以暗杀。官府会对公众严密封锁消息,史书对此类案件的记载也会采取掩饰的写法。例如,汉代贵戚及官员被秘密处决与不明原因之猝死,世人与史家或以“雾露”来喻指。如《后汉书?皇后纪?序》所言“东京皇统屡绝,权归女主,外立者四帝,临朝者六后”,而执政的几位太后及其外戚亲属经常不得善终。“任重道悠,利深祸速。身犯雾露于云台之上,家婴缧绁于圄犴之下。”李贤注:“雾露谓疾病也。不可指言死,故假雾露以言之。”“雾露”一词本意是指清晨的雾水湿气,古人认为对身体健康有害。如王吉曰:“朝则冒雾露,昼则被尘埃,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匽薄。”(120)或指侵人之风邪、瘴气。如明帝马皇后,“上时幸苑囿离宫,以故希从,辄诫言不宜晨起,因陈风邪雾露之诫,辞意甚备,上纳焉”(121)。而受到暗杀而暴卒者,外人不明其真相,又觉得死因蹊跷,即语之为“雾露”。灵帝时宦官政变,杀窦武、陈蕃,将窦太后拘于南宫。谢弼上奏反对,认为此举有暗害太后之隐忧。“窦氏之诛,岂宜咎延太后?幽隔空宫,愁感天心,如有雾露之疾,陛下当何面目以见天下?”(122)所谓“雾露”而卒对死因未有明述,史书记载亦相当含混。笔者考证,文献所说的“忧死”、或称“幽死”,还有所谓“风旨”暗害,都属于比较纯粹的“隐诛”,即对犯人秘密杀害,没有死刑判决或虽有判决而未对外宣布,一般也不采取暴尸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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