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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秘密处决与政治暗杀——“隐诛”(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宋杰 参加讨论

第二,并非所有被“召诣廷尉”的官员都需要自杀谢罪。部分案例表明,皇帝逮捕某些大臣入狱审讯,不一定就是想结果他们的性命。如宣帝时夏侯胜、黄霸被捕后在廷尉狱中囚禁超过一年,“系再更冬,讲论不怠”(60)。后来遇赦而释放。所以在被召入狱而自杀的大臣当中,有些人未必是已定为死罪或非死不可的,他们的自尽就是不愿入狱受辱与连累亲友。例如文帝命令逮捕朱建,“闻吏至门,建欲自杀。诸子及吏皆曰:‘事未可知,何自杀为?’建曰:‘我死祸绝,不及乃身矣。’遂自刭。文帝闻而惜之,曰:‘吾无杀建意也。’乃召其子,拜为中大夫”(61)。又大司农田延年因贪赃被劾,霍光答应其受讯时予以照顾。“田大夫使人语延年,延年曰:‘幸县官宽我耳,何面目入牢狱,使众人指笑我,卒徒唾吾背乎!’即闭阁独居齐舍,偏袒持刀东西步。数日,使者召延年诣廷尉。闻鼓声,自刎死,国除。”(62)如前所述,朝廷想让受谴或被召入狱的贵族大臣立即自杀时,通常会作出某种文字或口头上的暗示,由使者传达给犯人。另外,就是让奉诏的使者在旁边监督催促。如秦二世伪托始皇诏书赐死扶苏,“使者数趣之。扶苏为人仁,谓蒙恬曰:‘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即自杀”(63)。王嘉召诣廷尉时,主簿劝其依例服毒,“使者危坐府门上”。颜师古注:“以逼促嘉也。”(64)王莽赐死敬武长公主,“使者迫守主,遂饮药死”。颜师古注:“守而逼之。”(65)《汉书?元后传》曰:“红阳侯立莽诸父,平阿侯仁素刚直,莽内惮之,令大臣以罪过奏遣立、仁就国。莽日诳耀太后,言辅政致太平,群臣奏请尊莽为安汉公。后遂遣使者迫守立、仁,令自杀。”
    第三,“召诣廷尉”和“明诏或明令赐死”不同的是,前者的判决事先往往经过某种司法程序,例如朝议、廷尉议或某个司法部门的起诉,是由皇帝认可之后再颁发下达的。例如田延年被丞相府议奏“主守盗三千万,不道”(66),萧望之为中书令弘恭、石显劾奏“数谮诉大臣,毁离亲戚,欲以专擅权势,为臣不忠,诬上不道”(67)、将军与中朝官劾奏王嘉“迷国罔上不道”(68)等。而“赐死”的处决方式如前所述,则是仅凭君主或权臣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接到朝廷“召诣廷尉”的命令而自杀的现象,在西汉较为常见,而东汉的贵族官僚此类情况则出现得比较少。
    2.下狱诛
    汉朝含有“隐诛”成分的另一类处决方式,是将犯人逮捕审判后在狱中采取逼迫自杀或其他手段处死,而不是像“赐死”那样,让犯人在住所接受命令后当场自尽。这一类死刑的对象包括地位很高的贵族和官僚,甚至有皇后和妃妾。如《史记?外戚世家》曰:“(武)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女不得活!’夫人死云阳宫。”桓帝延熹八年,“其二月癸亥,邓皇后坐酗,上送暴室,令自杀,家属被诛”(69)。《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载其母宋贵人受窦皇后诬告,“(建初)七年,帝遂废太子庆而立皇太子肇……遂出贵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黄门蔡伦考实之,皆承讽旨傅致其事,乃载送暴室。二贵人同时饮药自杀”。灵帝宋皇后,“后宫幸姬众共谮恶,诬以祝诅。上信之,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狱,以忧死,父、兄弟皆被诛”(70)。按暴室为后宫洗晒衣物的作坊,也是宫中妇女患病疗养和有罪囚禁的场所,故设有监狱。之所以说这种处决方式含有“隐诛”成分,是因为犯人在狱中被杀,而不是在市场、通衢等公共场合。此项制度在后世也能见到,如唐朝《狱官令》曰:“诸决大辟罪皆于市。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七品以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于隐处。”(71)这也是因为此类犯人多具有特殊身份,使当局有所顾忌,不愿意当众执行死刑,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汉代的公卿守相等百官,此类处决在史书里被称为“下狱诛”,例如西汉昌邑王刘贺“即位二十余日以行淫乱废。昌邑群臣坐在国时不举奏王罪过,令汉朝不闻知,又不能辅道,陷王大恶,皆下狱诛”(72)。又东门云任荆州刺史,“坐为江贼拜辱命,下狱诛”。颜师古曰:“逢见贼而拜也。”(73)《汉书?叙传上》载琅邪太守公孙闳言灾害于公府,被劾空造不祥,“闳独下狱诛”。东汉和帝诛除外戚窦氏,窦宪妹夫郭举被捕,“举父长乐少府璜及叠,叠弟步兵校尉磊,母元,皆下狱诛”(74)。汉安帝延光四年(125年)四月,“有司奏大将军耿珍、中常侍樊丰、野王君王圣女永下狱诛”(75)。安帝死后,宦官孙程等拥立顺帝并诛除外戚阎氏,“遣侍御史持节收阎显及其弟城门校尉耀、执金吾晏,并下狱诛”(76)。上述史书中的“下狱诛”,即表示在狱中处死。例如灵帝时党锢之祸,“长乐少府李膺、太仆杜密、尚书荀绲、朱寓、魏朗、侍中刘淑、刘瑜、左中郎将丁栩,颍川太守巴肃、沛相荀昱、议郎刘儒、故掾范滂,皆下狱诛,皆民望也。其余死者百余人。天下闻之,莫不垂泣”(77)。据《后汉书》等记载,上述党人领袖多是逮捕后被迫自杀或在狱内拷打致死,如李膺为拷打致死,刘淑、刘儒、杜密、尹勋在狱中自杀,而魏朗于途中自杀。《后汉纪》卷二四灵帝熹平五年(176年),“永昌太守曹鸾下狱诛”。而《后汉书?党锢传》记载:“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也是在狱中处死的。《后汉纪》卷二四灵帝光和二年(179年)四月:“辛巳,太尉段熲有罪,下狱诛。”据《后汉书?段熲传》记载:“时司隶校尉阳球奏诛王甫,并及熲,就狱中诘责之,遂饮鸩死,家属徙边。”又《后汉书?酷吏传》亦曰:“于是悉收(王)甫、(段)熲等送洛阳狱,及甫子永乐少府萌、沛相吉。球自临考甫等,五毒备极……箠朴交至,(王甫)父子悉死杖下。熲亦自杀。”
    在狱中处死犯人,两汉史籍或写为“死狱中”,如武帝时丞相公孙贺与子敬声为人所劾,“下有司案验贺,穷治所犯,遂父子死狱中”(78)。哀帝时郑崇被告私通宗室,“上怒,下崇狱,穷治,死狱中”(79)。桓帝时李云、杜众上书直谏获罪,“帝愈怒,遂并下廷尉……顾使小黄门可其奏,云、众皆死狱中”(80)。同一案件在狱中处决犯人甚至有超过百人者,如灵帝时勃海王刘悝被宦官诬告谋逆,“悝自杀。妃妾十一人,子女七十人,伎女二十四人,皆死狱中”(81)。
    史籍当中的“下狱诛”、“死狱中”又称为“下狱死”。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六月,“将军王恢坐首谋不进,下狱死”。《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元光二年夏条曰:“大行王恢为将屯将军,太中大夫李息为材官将军,篡单于马邑,不合,诛恢。”反映王恢是被处死的。《史记?韩长孺列传》记载王恢下狱后,“廷尉当恢逗桡,当斩。恢私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于太后曰:‘王恢首造马邑事,今不成而诛恢,是为匈奴报仇也。’上朝太后,太后以丞相言告上”,遭到武帝拒绝,“于是恢闻之,乃自杀”。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首先,王恢入狱后被廷尉审判定为死刑,即“当斩”;其次,王恢行贿丞相田蚡失败,得知武帝处决他的决心后自杀。而他在狱内受吏卒监视,身边不得携带绝命的器具和药物,犯人的自尽实际上是由当局提供刀索毒药等并强迫其毙命的,所以应该看作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如王充所言淮南王刘安,“道终不成,效验不立,乃与伍被谋为反事,事觉自杀。或言诛死。诛死自杀,同一实也”(82)。与其类似的案例甚众,王雪静氏曾著有专文(83)。可见史籍中的“下狱诛”、“死狱中”和“下狱死”在某种情况下是能够互用的,都具有在狱内执行死刑的含义。
    另一方面,两汉也有一些案例表明,下狱者虽然被确定为死罪,但是当局并没有对其执行死刑,犯人是由于狱内饥寒虐待或患病而导致死亡的。例如建武十五年(39年)十一月,“大司徒欧阳歙下狱死”(84),“平原礼震,年十七,闻狱当断,驰之京师,行到河内获嘉县,自系,上书求代歙死”(85)。所谓“闻狱当断”即听说犯人被判决犯有死罪。但是欧阳歙在狱中生活了一年,《后汉书?天文志上》曰:“是时大司徒欧阳歙以事系狱,逾岁死。”很可能未曾执行死刑,而是因为年事已高,在牢狱生活太久被折磨致死。又如幽州刺史冯焕被仇人伪作玺书谴责入狱,“(焕)上书自讼,果诈者所为,征(庞)奋抵罪。会焕病死狱中,帝愍之”(86),也是罪犯因为患病死在狱中的案例。
    综合这些记载来仔细分辨,“下狱诛”和“死狱中”、“下狱死”这两个用语仍有一些区别,前者比较明确地表示了犯人逮捕后在狱内被执行死刑,而后者的含义却比较广泛,既包括了处死,又含有在狱内病死或饥寒致死等情况,例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诏:“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因此,用“下狱诛”来表示官方在狱内对犯人执行死刑更为准确,而“死狱中”、“下狱死”这两个用语有些含混,不能完全排除有病衰而终的情况,所以尚难作出狱内死者都是被处决的定论。
    “下狱诛”的处死手段有缢颈。如刘陶被宦官诬告入狱,“陶自知必死,对使者曰:‘朝廷前封臣云何?今反受邪谮。恨不与伊、吕同畴,而以三仁为辈。’遂闭气而死,天下莫不痛之”(87)。按:“闭气”即以绳索缢颈而死,又称“雉经”。《释名》卷八《释丧制》曰:“屈颈闭气曰雉经,如雉之为也。”毕沅注云:“晋太子申生之死,《左传》云缢。《晋语》云雉经于新城之庙。郑注《檀弓》云:既告狐突,乃雉经。《正义》云:雉,牛鼻绳也。申生以牛绳自缢而死也。”(88)可见刘陶是在皇帝派来的使者面前缢死,这应该是遵旨而被迫自绝。或为毒杀,逼迫犯人饮鸩毙命。如王莽与其子王宇政见不合,“宇即使(吕)宽夜持血洒莽第,门吏发觉之,莽执宇送狱,饮药死”(89)。掖庭女官曹宫受赵飞燕姊妹妒害,被汉成帝囚入暴室狱,并令狱丞籍武将其毒杀,“宫饮药死”(90)。窦皇后向章帝诬告宋贵人姊妹咒诅,“皆致以巫蛊事,送暴室(狱),二贵人同时饮药死,并葬于濯龙中”(91)。还有刀裁。下狱诛死者或用“欧刀”。如桓帝延熹九年(166年),“南阳太守成瑨、太原太守刘瓆下狱当死,(刘)茂与太尉陈蕃、司徒刘矩共上书讼之”(92)。两人均在狱中被害,陈蕃上书鸣冤曰:“如加刑谪,已为过甚,况乃重罚,令伏欧刀乎!”(93)说明他们和前述韩嫣赐死所用的刑具相同。还可参照前引“怨者乃诈作玺书谴责(冯)焕、(姚)光,赐以欧刀”(94)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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