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押送官吏断绝饮食应是受到朝廷的暗中指使。《史记》与《汉书》中淮南王刘长本传中透露出的最大疑问就是,为什么沿途押送的诸县官吏不敢向他提供饮食?秦汉国家制订颁行了《传食律》,规定各地传舍要按公务旅行者的身份、爵位来供给不同级别的食物,每餐主食为稗米或粝米,副食有菜羹、韭葱、酱或盐(152)。至于被流放的前诸侯王刘长,文帝则特意下诏给予优待,“计食长给肉日五斤,酒二斗”(153)。但令人不解的是,沿途各县官员为什么不遵守这些制度和命令?是什么原因使他们竟然公开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无视皇帝的诏旨,冒着犯下死罪的危险拒绝揭发车封,将天子的兄弟活活饿死呢?这种做法不是明明自寻绝路吗?此中缘由曾经引起过先贤的注意,清儒王先谦即对此进行过分析,认为押送官员不发车封是害怕刘长乘机逃跑。“《史记》‘县传淮南王者皆不敢发车封’下乃接淮南王谓侍者曰谁谓乃公勇者云云,是不敢发者畏其勇也。”(154)不过,若是仔细考虑,王氏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刘长即使勇猛有力,毕竟赤手空拳又身陷囹圄,押送官员手下都有全副武装的众多吏卒,只要注意防护,像前述吴斌押解韩演那样,“内之狴犴,坚其镮挺,躬将兵马,送之出境”(155),犯人根本不可能逃脱樊笼。笔者认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朝廷很可能向沿途各县的押送官员私下给予口谕,指使他们用绝食手段来置刘长于死地。通过口头的暗示来向下属传达某些不宜公开的命令,汉代称为“风”或“讽”,皇帝与权臣的口头暗示又称作“风指(旨)”,如汉武帝欲使南越王太子入朝为人质,“乃令严助谕意风指于南越”。颜师古注:“风,读曰讽,以天子之意指讽告也。”(156)桓帝谓近侍曰:“梁(冀)将军兄弟专固国朝,迫胁外内,公卿以下从其风旨。”(157)而通过“风旨”的口头暗示来杀害犯人,在两汉政界运用相当普遍。大致分为两类: (1)风使属吏。即以微言风晓部下官员杀害自己的仇人。史书或称为“风(讽)吏”,长吏指使下属暗害的案例,如昭帝元风五年(公元前76年),“钜鹿太守淮阳朱寿少乐为廷尉,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158)。朱云任槐里令,“有司考云,疑风吏杀人……事下丞相,丞相部吏考立其杀人罪”。颜师古注:“立,成也。”(159)曹褒任圉令,“时它郡盗徒五人来入圉界,吏捕得之,陈留太守马严闯而疾恶,风县杀之”(160)。因为郡国守相此类违法情况发生较多,两汉政府规定各州刺史以诏书六条问事考核,其中第三条为:“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161)所谓“风厉杀人”,“风”为私下的口头暗示,“厉”则有鞭策、催促之意(162),即通过微言传达指示,逼迫下属不按法律程序杀掉犯人。皇帝或权臣暗地以风言喻指命令下级处决犯人的案例也很多,例如平帝即位后,“王莽秉政,阴有篡国之心,乃风州郡以罪法案诛诸豪桀,及汉忠直臣不附己者,宣及何武等皆死”(163)。王莽篡国后,“改句町王以为侯,王邯怨怒不附。莽讽牂柯大尹周歆诈杀邯”(164)。《后汉书?梁懂传》载梁讽为军司马,“后坐失宪意,髡输武威,武威太守承旨杀之”。桓帝延熹元年(158年),“太史令陈授因小黄门徐璜,陈灾异日食之变,咎在大将军。冀闻之,讽洛阳令收考授,死于狱”(165)。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贵戚、大臣的地位或声望颇为重要,朝廷(皇帝或权臣)顾忌社会影响,不愿在京师对他们公开宣判和执行死刑,而是采取将其贬斥或流放到外地郡县,然后再私下指使地方官员加以暗害,这样处决引起的政治波动就会减弱许多。例如,东汉乐恢任尚书仆射,“诸所刺举,无所回避,贵戚恶之”,后来被迫辞官还乡,“窦宪因是风厉州郡迫胁,恢遂饮药死”(166)。和帝亲政后,“遣谒者仆射收(窦)宪大将军印绶,更封为冠军侯。宪及笃、景、瑰皆遣就国。帝以太后故,不欲名诛宪,为选严能相督察之。宪、笃、景到国,皆迫令自杀,宗族、宾客以宪为官者皆免归本郡”(167)。《后汉纪》卷一三亦明确记载窦宪等人离京就国后,“上以太后故,不欲极其狱,乃守宪等,选能相以逼迫之,宪、笃、景皆自杀,宗族免归本郡”。又章帝梁贵人此前遭外戚窦氏谗害,“永元十年,梁棠兄弟徙九真还,路由长沙,逼(窦)瑰,令自杀”(168)。邓太后去世后,安帝削除外戚邓氏,“遂废西平侯广德、叶侯广宗、西华侯忠、阳安侯珍、都乡侯甫德皆为庶人。(邓)骘以不与谋,但免特进,遣就国。宗族皆免官归故郡,没入骘等赀财田宅,徙邓访及家属于远郡。郡县逼迫,广宗及忠皆自杀”(169)。这种“风厉”下级官员实施暗杀的指示仅是口耳相传,并无书面文字留作把柄。死者又是被迫自尽,外界并不清楚其真实的死亡原因及过程。对于执政者来说,此类手段的有利之处是能够遮掩公众耳目,便于秘密贯彻其不可告人的意图。即便事后遭到舆论非议,也可以把责任推给下属来承担,反正他们也没有真凭实据来为自己辩白。例如,邓氏兄弟被安帝贬逐还乡逼死后,“大司农朱宠痛骘无罪过,乃肉袒舆榇,上疏追讼……众庶多为骘称枉,帝意颇悟,乃谴让州郡,还葬洛阳北芒旧茔”。李贤注曰:“以逼迫广宗等故也。”(170) 回顾淮南王刘长在押解途中“不食而死”的案件,其实和上述诸例的暗害手段如出一辙。司马迁为尊者讳,不能公开写出事实真相,但他出于史学家的责任,透露了“县传淮南王者皆不敢发车封”的信息,为后人对此案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了可贵的证据。试想,如果不是朝廷暗地风告喻指,沿途各县官吏怎么敢漠视有关的诏书和律令,甘冒杀头的危险来拒发车封,不给如此重要的犯人提供饮食?尽管袁盎事先提醒,刘长迁蜀途中可能会“卒逢雾露”而死,文帝却不作理会,坚持将其流放,“上弗听,遂行之”。此举实际上暗藏杀机,待刘长丧讯传来他又痛哭流涕以蒙骗世人。“淮南王至雍,病死,闻,上辍食,哭甚哀。”(171)为了推卸责任以平息舆论的批评,“上即令丞相、御史逮考诸县传送淮南王不发封馈侍者,皆弃市”(172)。给他们扣上“宿卫不谨”(173)的罪名来杀人灭口。结合上述种种背景材料来看,司马迁采用隐蔽的手法,巧妙地透露了汉文帝的狠毒与伪善。沿途各县的押解官吏替皇帝处死了政敌,却由于失职获罪而纷纷被杀;由于空口无凭,他们没法为自己辩解,有苦说不出来。而《汉书?淮南厉王长传》曰:“县传者不敢发车封。至雍,雍令发之,以死闻。”这里反映出雍县县令对押解刘长过境事务的处理和此前诸县完全不同,他坚持按照法律制度办事,看来应是没有听从上司的暗示,属于明智之人,深知负不起拒发车封的重大责任,一旦出事朝廷也不会承认以前的私下关照,结果是为自己留下了一条生路。汉文帝的阴险手段和伪善面貌蒙蔽了不少不明真相的人众,如贾谊曾云:“淮南王罪已明,陛下赦其死罪,解之严道以为之神,其人自病死,陛下何负?天下大指孰能以王之死为不当?陛下无负也!”(174)清儒梁玉绳曰:“余观淮南王罪状,死有余责,孝文不忍致法,赦而迁之。及其道死,帝哭甚悲,侯其四子,蔼然友爱,胡谓其不相容乎?”(175)可见这种伎俩能够达到欺瞒世人的目的。 (2)风胁罪犯。通过私下暗示来“隐诛”犯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当权者(皇帝或权臣、地方长吏)没有公开宣布判决,而是直接派人到罪犯居所口头秘密传达处死的旨意,不用通过下级行政、司法部门的主管官吏来处死犯人。地方官员胁迫犯人自杀事例,可见《后汉书?章帝纪》建初五年(80年)三月甲寅诏:“孔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朝廷直接威胁犯人逼迫其自杀的案例,参见《汉书?王莽传下》:“(刘)歆怨莽杀其三子,又畏大祸至,遂与(王)涉、(董)忠谋,欲发。”其后谋反之事败露,王莽“收忠宗族,以醇醯毒药、尺白刃丛棘并一坎而埋之。刘歆、王涉皆自杀。莽以二入骨肉旧臣,恶其内溃,故隐其诛。”颜师古注:“王涉,骨肉也。刘歆,旧臣。”又东汉杜乔得罪宦官与外戚梁氏,“及清河王蒜事起,梁冀遂讽有司劾乔及李固与刘鲔等交通,请逮案罪。而梁太后素知乔忠,但策免而已。冀愈怒,使人胁乔曰:‘早从宜,妻子可得全。’乔不肯。明日冀遣骑至其门,不闻哭者,遂白执系之,死狱中”。李贤注:“从宜,令其自尽也。”(176)前述荀彧或见恶曹操,“太祖馈彧食,发之乃空器也,于是饮药而卒”(177)。又曹操罚崔琰为徒隶,而恨其辞色不挠,“乃使清公大吏往经营琰,敕吏曰:‘三日期消息。’琰不悟,后数日,吏故白琰平安。公忿然曰:‘崔琰必欲使孤行刀锯乎!’吏以是教告琰。琰谢吏曰:‘我殊不宜,不知公意至此也!’遂自杀”(178)。都是暗地用风旨来晓示其自尽的案例。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隐诛”在两汉时期相当流行,并具有复杂的表现形态,对它们的法律属性较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其中“半隐”之诛杀类型中有许多“赐死”和“下狱诛”案例,尽管犯人没有公开处决,但是他们通常经过了司法审判程序,有皇帝的赐死诏书或廷尉及其他法庭官员“当死”的判决,是依照朝廷的旨意被杀或被迫自杀的,官府在事后也不向公众隐讳犯人的罪名和处死结果。即便是纯粹的“隐诛”即“全隐”类型中,也有像女官曹宫案那样的情况,即依据皇帝手写的“诏记”秘密行刑,并由指定官员监刑,所以此类“隐诛”应该属于国家死刑的特殊执行手段。现存的秦汉法典条文里虽然没有看到相关“隐诛”的记载,但是考虑到传世文献与简牍残篇仅仅反映了当时庞杂律令的很小一部分,而周代礼法与唐律中可以窥见对贵族高官及其女眷不当众处决的规定(179),因此笔者推测汉代很有可能也制定过关于“隐诛”的类似法律,但是和其他失传的律典一同亡佚了。“隐诛”中那些“雾露”而终以及被“风旨”秘密杀害的犯人,并未经历过任何诉讼程序,他们的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也被官府严密掩盖起来,此种类型的“隐诛”应该算作政治暗杀,而不能属于死刑的范畴了。那么,这种处决方式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呢?笔者分析大致有以下内容。 首先,实施的范围明显扩大了。据文献追述,西周适用“隐诛”的群体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封君和宗室,属于上层贵族。如前述《周礼?秋官》记载“掌囚”官员,“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180)。《礼记?文王世子》亦曰:“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不于市朝者,隐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县(悬)缢杀之曰磬。”(181)其二是妇女。《左传?襄公十九年》记载齐侯杀戎子、陈尸于朝,遭到史官的批评,认为“非礼也”,即不合西周旧制。“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182)李衡眉先生解释道:“杜预注说前一个刑字是‘黥刖之刑’,后一个刑字是‘死刑’……即:对妇女不施黥刖等肉刑;即使妇女犯了死刑,也不应当在朝市这样的公共场所行刑。”(183)汉代“隐诛”的对象则不限于公侯宗室,如前所述,它还包括将相公卿、郡国守相和中下级官吏以及在野的士人。另外,判处死刑的妇女往往是和男犯同样对待,即押赴市场问斩,其中也有王侯重臣的亲属。如晁错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184)。丞相刘屈氂“要斩东市,妻子枭首华阳街”(185)。江都王刘建谋反败露,“建自杀,后成光等皆弃市”(186)。宗室刘崇参加反莽,失败后全家逮捕被杀。“百岁之母,孩提之子,同时断斩,悬头竿杪,珠珥在耳,首饰犹存。”(187)她们不再仅凭性别到隐秘场所处死,只是在当权者认为有必要时才被施以“隐诛”。 其次,处决的地点有所增加。“半隐”、“全隐”的诛死场合不再局限于过去“甸人”、“甸师氏”所在的郊野,如“赐死”地点既有常居之府第,又有迁徙途中之邮亭传舍;“下狱诛”者或毙命于郡县监狱,或被害于京师“诏狱”;而“忧死”之处则有宫室、秘狱、驿传等等。因宜而置,莫衷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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