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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刘道胜 参加讨论

明清以降,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关系的发展,借贷、合会、典当、融资等民间金融活动逐渐活跃,民间资产生息日趋兴盛。在明清徽州,举凡宗族置产、合众醵资,普遍重视通过生息经营而实现长效性的经济互助。迄今为止,学术界在考察相关问题时,对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有所涉及,然系统考察尚属空白①。实际上,民间资产生息在明清徽州社会长期存在,相沿成俗,领域广泛,影响深远。那么,民间资产生息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它是如何运作的?维系这种民间金融运行的信用因素有哪些?生息经营涉及哪些领域?它对徽州社会有何影响?等等。对诸如此类问题加以深入研究,有助于揭示传统徽州的经济与社会实态。本文拟以明清徽州地方文献和文书资料为中心,对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现象作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生息途径
    中国历史上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周礼》载,“听称责[债]以傅别”②,可见早在周代即已出现借贷性的民间契约“傅别”,并成为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之重要凭证。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因赋役重苛、高下失均、年成荒歉、家用匮乏等,客观上促使民间借贷的发生。无论是商品经济相对萎缩时期,抑或是商品货币关系活跃时代,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成为民间互通有无的一种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民间借贷普遍发展,且颇为盛行。这种现象在徽州地区尤为突出。
    在明清徽州地方文献与民间文书中,有关民间置产生息的记载屡屡可征,尤其是具有民间融资合作与经济互助性质的“融资生利”、“众存生放”、“醵钱运利”、“入典生息”等记载颇为常见,本文统称之为民间资产生息。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主要有四个途径。
    第一,借贷取利。在明清徽州,借贷取利十分常见。《绩溪县志》载:“县内民间借贷古已有之”,该志具体列举了互利借贷、借银利、放稻青、利滚利、驮盐利等多种民间借贷形式③。在徽州文书中,亦不乏相关记载。如顺治十一年(1654年)《休宁汪氏阄书》载:
    借出银两共计二百六十四两九钱八分,各亲朋仍有往来帐目,另立有帐。
    存实本银六百三十两,三男均分④。
    从中可以看出,亲朋是汪氏放贷的主要对象,文中虽无明确的生息记载,但所借银两数额较大,所涉债务者众多,借贷取息当是不争的事实。在不少徽州文书中,凡涉及民间借贷,常明确记载须归还的本利。如“(讼费)不敷,允移借英洋四十元,待讼事已毕,一并本利奉归”⑤。又如,清康熙年间,婺源县乡村秀才詹元相《畏斋日记》中有很多的银两借贷记录,这些记载均有应归还的“本利”数额,属于民间借贷取利的范畴⑥。
    民间借贷的债权与债务主体往往具有某种社会关系,多系乡族社会的友情告贷,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以彼此信任为信用,利率亦由当事人依据惯例约定,并习惯性地称为“生放”。据南宋人洪迈云:“今人出本钱以规利入,俗语谓之放债,又名生放。”洪氏认为,“生放”一语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⑦。在徽州,直到明清时期,“生放”一语仍非常习见。如,“(山木)拼卖,归立性清公祀子孙永远生放”⑧。“各出钱谷,编立首人,经管生放,以为祭祀之用”⑨。因此,“生放”一语当源于传统民间借贷取利,“生放”的提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利用借贷关系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利息之意义。这与长期以来特别是宋元时期各地流行的说法相同。可见,民间范畴的出贷取利、放债生息,渊源甚久,长期而广泛地存在于基层社会,实属民间资产生息原始形态之一种。
    第二,醵资生利。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间生产、生活的经济需求日益旺盛,民间融资活动遂日趋活跃。其中,“钱会”或“合会”是传统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先看下例:
    盖闻戚友有通财之义,经营有襄助之情。是以义孚而成会,情洽以通财。虽会息之无几,幸始终以如一。既蒙雅爱,切勿逾期。自敬邀戚友十位,玉成一会。每位请出钱正,共成一百千文,付首会收领。会期公议十二个月一轮。至会期,会首前三日具帖邀请齐集,务必现钱上桌,不押不欠。然后拈阄挨摇,骸[骰]点大者得,点同者遵先。首会每次填钱拾四千五百文,以下各届应收应填钱则具列于后。今立会书,各执一本存据⑩。
    以上是一份清代同治十一年(1872年)徽州融资性钱会印制的会书格式文字。立会者购买这种会书底本后,填写参会、出资、会期等内容,即形成正式会书契约。类似的会书在徽州文书中多有遗存。从上引资料看,民间融资性钱会一般由若干人(股)组成,订立规则,醵资生息。具体地说,参会者本着得资付息、投资回报、互助合作的原则结成临时性的经济组织,每次聚会按照规定比例各自出资,醵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享用所醵会资者被称为“得会者”。每期得会者享有使用会资的权利,并按照其所得会次之序,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这种醵资生息、融资互利的经济会社在明清徽州城乡各地所在多有,尤为兴盛,其对民间社会经济生活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对此,学界颇有研究(11)。
    第三,入典生息。由明至清,典当业成为徽商经营的主要行业之一,民间或寄资异地徽典生殖,如明末徽州汪氏将族会资金“安在海盐,众眼同生息”(12)。或择选本土典铺取利,如清代绩溪合邑捐银五千余两,拨发“城内六典银壹千捌百两,各乡四十八典银叁千捌百肆拾两”,给领生息以资助和奖掖县里子弟参加科举考试(13)。实际上,徽州本土乡族和亲眷之生息性投资,成为不少典商原始资本的重要来源。清道光年间《汪氏典业阄书》中载有,净存协和典实本足钱55247830文,其中亲友等存款共计4项,达15279973文,约占总资本的28%(14)。
    值得一提的是,大量带有众人所有性质的资产,一般规定经管者不许私自随意借贷,大多予以发典生息。如清代道光年间,徽州某氏祀会规定:“存会内各店屋租银,递年和润典经收,算账之日,兑出入匣。”(15)休宁松萝门吕氏亦规定:“清明积储银两递年生放、典当。”(16)因此,利用信用较高的典当行业以获取利息回报,在典商相对发达的徽州成为民间资金生殖的可靠途径。
    第四,委托运利。在徽州地方文献与文书中,有关“交付殷实之家运利”的记载颇为多见,这里的“殷实之家”多指实力相对雄厚的商人。如明代歙县阮弼经商芜湖,其族母即委资阮弼予以运利:
    族母私蓄数十缗,阴托长公(即阮弼)取息。有顷,族母亡,长公握子息钱,毕归其子(17)。
    又如,《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
    清明积储银两,递年分与殷实忠直子孙立领营运。至次年约以清明日交众,如过日交兑者罚银一钱,过月者罚银一两,交清复照前收领营运(18)。
    再如,清道光年间徽州继善会规定:
    起会之日,只有银五十余两,系支丁昆和代领生息,于戊戌年将本利兑出(19)。
    可见,运利的主要体现是:向包括典商在内的不同行业商人提供资金,并借助商业经营确保以本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委托运利的存在,促使大量民间资金转变为明清徽商的商业资本。
    综上所述,所谓民间资产生息(或称生放、生利、运利)系指利用借贷、合会、典当、融资中的货币流通关系,经营民间资产以取利的金融运行方式。途径不一,形式多样,运作灵活,这是传统民间金融活动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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