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在历代史志典籍中,不乏“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66)这类高利放贷的记载。高利贷是传统社会常有的一种现象。西汉晁错的《论积贮疏》中即有生动记述: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其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 农人所以流亡者也(67)。马端临《文献通考》中也云: 后世农田之利,夺于兼并之家。虽天下之用,举仰于农,而农人不蒙其利。大抵一岁之入,兼并袖手,十取之五;假之牛种,则什之七;又乘其乏,举贷以倍称之息,虽八九可也。是故乐岁先饥,凶年多死者,莫农人若也(68)。 再如,明代天顺元年(1457年)官府赈济山东饥荒,其中言道: 官库应有收贮之物,尽皆支出于沿河一带,询访颇收之处有粮之家,籴粟救民。其有粮之家止许存留一年之用,余令尽数两平籴买,不许闭遏不粜。亦不许官豪势要籴买存积,生放图利(69)。 不难看出,高利贷产生的社会背景是,或因水旱歉收,饥荒灾疫;或因赋敛不时,徭役无度;或因势豪持富,巧取小民;或因商贾囤聚,乘机取利等等。显然,这些都是由于传统社会之固有因素造成的贫富悬殊而导致的。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商人尤其是地区性商人集团在本地区或跨地域进行货币或实物放贷,形成了全国性的资本及货币流动,促使高利贷现象更加普遍,对此,有学者做过系统研究(70)。而就明清时代的民间资产生息来说,似乎亦可将其与高利贷归于同一范畴,因为二者都是放贷取利。不过,若细加探究,本文关注的民间资产生息现象与历史上那种高下失均、巧取豪夺的高利贷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经营主体之别。传统高利贷的放债者,主要是富豪和官府。富豪靠其雄厚的财力通过放高利贷来盘剥小民,整个传统社会大体皆如此。宋元时期的官府高利贷十分盛行,势力强大,其运作背后当然是高高在上的官府权势(71)。显然,高利贷的经营主体多属传统社会上层。而民间资产生息,则多以基层社会的宗族机构、会社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为主,具有浓厚的庶民性质。其资本来源多为宗族众存共业资产,或属会社醵钱集资以及地方社会因公益事务而“合邑募捐”的资金等。运营这些资金都有相应的组织,并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如宗族组织及其公匣制度、会社团体及其规章条约以及其他组织与公约等,其放贷生息一般都是由组织内人员轮值并依规章条约运营的。 第二,利率高低之别。传统的高利贷,取“倍称之息”、“累倍之息”,乃为常态。甚者“数倍不能已者”。其取利手法有所谓的驴打滚、羊羔息等,不一而足,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高额利息(72)。而如前所述,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利率,一般为月息1%~2%,最高不过3%。二者相比,民间资产生息的利率,一般是维持在社会礼俗认可且符合当时官府规定的较为合理的区间之内,明显低于高利贷所取高额利率。 第三,巧取豪夺与互助互利之别。从经营宗旨来看,操奇赢,牟暴利,是高利贷的根本追求。“夫富者之为利,莫非放债取厚利,恃势而盈,致使贫乏下民终日逐利以偿其债,中人之家终身营业以待其吞并,其或家穷力尽,则卖妻鬻子,身为奴仆而后已”(73)。“徽州民谢兰家贫,其从子回贷以钱而倍取其息,又利其田宅而构害之”(74)。高利贷的实施,常常是趁饥馑灾荒之时,或乘小民急用、告求无门之机而运营的。它所反映的是传统社会中富豪与官府对贫民的残酷压榨和无情盘剥,体现的是非对等的高下失均的阶级关系。而民间资产生息则与其明显不同。民间资产生息,主要是谋求将宗族置产、众存共业、融资合会这类集体性资产,通过放贷取利的方式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其展现更多的是平等合作、互助互利。这种特征在钱会的运营方式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前所述,钱会是明清徽州十分流行的一种民间资产生息类型。要而言之,一般融资性钱会的运营方式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若干人成立一会,每人出一份资金,若干月或年为一会期,按期轮流值首,运营生息,会期之中每人都要按规定出资付息,同时亦都有机会得到一笔大额融资。这种钱会每人既是出资者,也是借贷者;既是付息者,也是得利者;既是受贷者,也是经营者,机会完全均等,充分体现了平等合作、相互制约、互助互利的原则。 再从民间资产生息所得利润的用途和去向来看,也可反映出其互助互利性质。这种情况,在徽州宗族产业的民间资产生息中有明显体现。关于徽州宗族族产生息的部分事例请看下表: 这些事例表明,徽州宗族或通过族内公匣制度,或委托会社,多将各种族产放贷生息。特别应注意的是,生息之资的用途有“拜扫之用”、“祭祀之用”、“完纳钱粮”、“代兑纳粮”、“供膳图差”、“造册使费”、“经蒙贰馆习读”、“以防物事”等等,涉及祭祀、赋役、教育、救济、防灾等各种社会民生事务,范围十分广泛。 此外,有关地方社会的公共资金亦往往借助生息经营,以确保公益活动和公共建设的可持续性需要。如清代绩溪县“捐银存典生息”资助科举考试的事例: 呈为捐银存典生息,储给乡试盘费,恳牒通详,并乞存案事。绩溪士子,半属贫寒。每遇科场,艰于资斧,不克赴闱。邑中绅士爰集众议,启告城乡捐银生息以给盘费。阖境幸皆踊跃,捐成曹平足纹伍千陆百肆拾两。事已垂成,功期久远,因仿休邑嘉庆年间捐给试费成案,将该项择殷实之典给领营运(75)。 总之,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的用途涉及家庭生计、宗族事务乃至地方社会各种公益事项,范围广泛,领域多样,既反映了民间资产生息的互助性,也表明了其具有很强的功能性。民间资产生息为明清徽州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不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更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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