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和赈灾救荒研究。①如果我们站在社会进程的立场上考察明朝立国60—100年间的赈灾助饷行为,则会发现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值得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其一,尽管此时的明朝政府仍可称得上是“责任政府”,以“冠带荣身”为中心的系列性赈灾助饷动员在短期内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这种效果为何无法持续、民众响应国家动员的热情为何难以得到保护?其二,为何越是“崇农务本”地区,民众越是热衷于“冠带荣身”之类的“国家荣誉”,而传统经济文化发达区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冷漠?其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何变得越来越“迁就”富人,“社会财富”如何始而被剥夺、被强制,继而被承认、被追逐,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俯视”国家权力?其四,明代的社会价值观,又如何在“天灾”与“赈灾”过程中,由单一的“官本位”过渡到“官本位”与“财富本位”共存?本文拟对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够得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启示。 一、从“旌异优免”到“冠带荣身” 明英宗正统五年(1440)正月,行在翰林院修撰邵弘誉上疏言:“直隶大名、真定等府水涝,人民缺食。朝廷虽已遣官赈济,然所储有限,仰食无穷。先蒙诏许南方民出谷一千石赈济者,旌为义民。其北方民鲜有贮积,乞令出谷五百石者,一体旌异优免。”②这里所说的出谷赈灾旌为“义民”事,发生在三年之前,但并非只是针对“南方民”。《明英宗实录》载: 正统二年五月戊午,旌表义民十人:胡有初、谢子宽,吉安府人;范孔孙,浮梁县人;于敏,榆次县人;巩得海,邳州人;张雷,石州人;梁辟、李成、俞胜、徐成,俱淮安人。人各出稻千石有奇,佐官赈济,诏赐玺书旌劳,复其家。③ 这件事在多种明史著作中都有记载,可见在当时产生了极大影响。在这一事件的示范下,一批又一批富民效法“十大义民”,各出谷千石或千石以上,“助官赈济饥民”,也被旌为“义民”。邵弘誉为“北方民”请愿就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发生的。 明廷批准了邵弘誉的请求,并定下一个相对统一的“旌表”标准:南方富民出谷一千石、北方部分地区富民出谷五百石,“佐官赈济”,可“一体旌异优免”,旌为“义民”并免除其家若干年杂役。④于是,一个本来是富民自发或经地方官府动员发生的单个、孤立的行为,演变成为通过对助赈富民集体旌表而进行的普遍性动员,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纳粮助赈的热潮。 仅就《明英宗实录》所载,正统年间因纳粮1000石以上助赈受到政府“旌异优免”的共有1266人,明朝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接受富民捐纳的赈灾粮共计126万石以上。实际数字当然要大得多。因为第一,除个别例外,《实录》一般只记载纳粮1000石及以上的“义民”,更多纳粮1000石以下者并不在这个数字之内。第二,《实录》记载是根据各地官员的报告,各种因素的漏报以及《实录》的漏载都在所难免。第三,不少“义民”纳粮在千石以上乃至数千石,但《实录》均记以“千石”或“千石有奇”。这三种情况在各地方志及明人笔记、文集中大量存在。⑤ 正统十四年八月“土木之变”的发生,是明朝自“靖难之役”后又一次政治危机。此前不久,东南有矿徒叶宗留、佃户邓茂七在江西、浙江、福建掀起风波,西南有土司思任发、思机发父子在云南、缅甸边境地区引发动乱。由于多处用兵,加之水旱连年、地震频发,政治上一旦发生危机,以“量入制出”为原则的国家财政便显得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明廷进行了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动员,并且由单纯的赈济灾民,转变为在赈济灾民的同时充实军饷。 从正统十四年十月至景泰元年(1450)七月,明廷连续颁布各项有关赈灾助饷的条例,主要包括:各色罪犯运米赎罪例、召商纳米中盐例、军民运米冠带旌异例、在京办事或听选官吏运米升迁并予冠带例,等等。凡军民人等有能捐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或者从通州、临清等地官仓运米至京师仓或居庸关、隆庆卫等边仓者,可以获得各种荣誉。荣誉的等级,由正统年间的“旌异优免”即旌为“义民”并免其三年至五年杂役,上升为“冠带荣身”即授予一定品级的“冠带”,使其享受朝廷的“功名”,这成为此后一段时间明廷用以作为赈灾助饷动员的基本政策。此外,死刑以下罪犯通过纳粮或运米,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候选的低品级官员和吏员纳粮或运米,可以得到升迁并且给予一定品级的冠带。与此同时,针对南方的兵祸和灾害,也实施类似政策,进行全面动员。⑥ 通过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南北用兵及灾荒所带来的粮食供给上的困难,景泰君臣也从中得到启示,民间原来有着巨大的人力、财力可供发掘。出于这种认识,明廷进行了持续动员,试图保持并提升民间的赈灾助饷热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国家动员的性质也因此发生变化。 景泰元年三月二十七日,户部发布榜文,招募军民客商人等继续纳粮,以备各处军饷并赈济饥民,并且根据各地财力和治安状况分出等级。不用兵处分四个等级,从低至高依次为:第一级北直隶顺天等八府及贵州、四川、陕西、山西、辽东,每名纳米400石;第二级山东、广西、福建、云南,每名500石;第三级南直隶扬州等府及浙江、江西、湖广、广东、河南,每名1200石;第四级南直隶苏州、松江、常州及浙江嘉兴、湖州五府,每名1500石。用兵处分两个等级:第一级大同、宣府、贵州,每名150石;第二级湖广、福建、四川、广东、浙江,每名400石。凡是达到或超过上述定额者,“冠带荣身”;能达到半数者,“旌异优免”。⑦ “榜文”颁布的第二天颁布“晓谕”,作进一步的动员:南北直隶及河南、山西、山东“富实人民”,有在“出满”粳米400石之后,再捐粟米500石、或料豆1500石、或谷草4000束、或禾草6000束,以及能提供堪负重之马15匹、或驴30头、或牛35头,并送赴保定府及易州并各驿站缺畜力处,愿受旌表者可以旌表为义民,愿受冠带者可以给冠带。⑧这个“晓谕”旨在调动已经纳粮,但因数量不足没有获得旌表或冠带的民众的积极性,同时把捐纳范围从粟、米扩大到豆、草以及能够提供马、驴、牛等畜力者。 这一系列措施,可以说是明朝政府在当时的情况下,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人力财力,为赈济灾民、充实边饷乃至增加财政收入进行的新一轮全面动员。 但是,景泰君臣显然高估了民众对国家动员的热情。这一轮“明码标价”式的动员,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据《明英宗实录》载,景泰元年被朝廷旌为“义民”或授予“冠带”的只有4位,纳米、纳草、纳马者均有。景泰二年情况向好的方面发展,有22位,其中13位纳粮、8位纳布、1位纳银。但景泰三年的一至七月,又只有3位。如果和正统五年国家动员后民众纳粮助赈的情况相比,实在惨不忍睹。大张旗鼓、轰轰烈烈的国家大动员,遭到了意想不到的冷落。 由于整体效果欠佳,明廷调整了动员方式。景泰三年九月,分别给正在发生灾荒的南北直隶及山西、山东、福建、广西、江西、辽东等处巡抚发出敕文,要求他们会同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员,对各地灾情进行核实,按口支给灾民官粮,同时动员富民纳粮助赈,于当地授予冠带,以荣终身,并将获得冠带者的姓名上报朝廷,以行统一旌表。⑨ 这是景泰时期国家动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献,特点是:其一,改变了动员的方式,由朝廷通过“榜文”、“晓谕”直接向全社会动员,落实为由受灾地区的巡抚及三司进行针对性动员。其二,纳粮者就地接受旌表或冠带,减少了赴京的劳顿和费用,但是,为保证荣誉的权威性,仍然由朝廷统一公布名单。⑩ 经过种种努力,这一轮动员获得成功。从景泰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半年之内,仅《实录》所载,就有210位富民因为纳粮千石以上而“旌异优免”或“冠带荣身”,这个数字超过了正统六年之外的所有年份。(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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