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刘晏推行新盐法 唐初食盐无税,任民自由买卖。从玄宗开元年起,因国用不足,朝臣开始言盐铁之利。《旧唐书·食货志》载,开元元年(713 年)河中尹姜师度,整治山西安邑盐池,“公私大收其利”。同年左拾遗刘彤上奏,引述汉武帝专山泽之利“饶国”盛事,建议令设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民”。这一奏议,得到其他朝臣赞同,“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于是,朝廷令将作大匠(主管手工业)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与地方官员一道议税盐铁事宜。这是唐代注意课征盐利的开始〔8〕。 那时内陆及边海盐产,大都由地方政府课租,然后以各种实物形式上交中央。在“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国用大增,情况大有改变。《新唐书·食货志》对此有较详的记载: 天宝至德间(742-758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758 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第五琦改变唐初盐户纳课、盐产自由买卖制度,实行亭户制盐、官收、官卖制度。业盐亭户,编有户籍,隶属监院,由监院管束,非亭户不得煮盐,违者就是“盗煮”。制成之盐必须售与官府,违者就是“私市”,盗煮与私市都要论罪。第五琦的盐法与汉代桑弘羊所实行的官营盐铁制度比较,除汉法规定“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而外,二者实无何不同。上述刘彤在开元年间曾上奏实行汉武帝的盐铁政策,当时朝廷未即实行,第五琦可以说把它变为现实了。第五琦盐法的主旨,与桑弘羊政策相同,在于建立官府垄断食盐产运销体制,开发新税源,增大财政收入。 第五琦盐法的弊端,很快就暴露出来。除大幅度提高盐价,增加人民负担而外,在管理产运销上,改民营为官营,排斥商人,设置众多大小官吏,增加财政开支,产生管理经营不善以及增多贪污中饱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适应时代要求的刘晏新盐法就应运产生了。 刘晏(715-780年),曹州南华(今山东东明)人,唐代大理财家。他幼年以“神童”被举入仕,随后在山西、河南地区做过几任县令,使他了解很多社会民情。肃宗至德二年(757 年)升任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事,代宗上元元年(760年)任京兆尹、户部侍郎、 领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租庸使,这是刘晏接触和掌管盐政的开始,以后他掌管国家财赋及盐铁,近二十年。他在办理漕运上,进行了改革,废去无偿征发民夫的徭役制,改用现金付酬的雇佣制,收到了时日短、损耗小,“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等的功效。(见《旧唐书·食货志》)漕运改革的成功,使他决心改革旧盐法,推行新盐法,主要是在食盐运销流通过程中,改官营为民营,发挥商人通货鬻财效率较高的功能。他的这一改革,一直被后世理财家奉为圭臬。按照刘晏的才华和经历,他应有不少关于财赋和盐政改革的奏议和著述留传后世,但由于他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被罢官,旋被诛, 无论著传世现在只能从两唐书所载他的生平和政绩中窥见他的盐政改革要点。 《新唐书·食货志》记刘晏推行新盐法事较详,兹录之于下。 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由上文可知,刘晏推行新盐法的目的,在于使封建国家财政收入极大化,他所确定的税收对象,与过去封建王朝理财家桑弘羊乃至第五琦一样,是人民大众一日不可或缺的食盐,可以保证税收。他对于食盐生产者亭户采取官管和对于食盐产品采取官有垄断的办法,也和过去一样,以为保证税源。刘晏是深谙桑弘羊理财之术的,他曾以桑弘羊自比。他在致宰相元载书中曾说,“贾谊复召宣室,弘羊重兴功利,敢不悉力以答所知”(《旧唐书·刘晏传》)。但刘晏吸取了桑弘羊理财的经验教训,在食盐流通体制上进行了改革,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粜商人,纵其所之”,这就是刘晏盐法的创新之处。刘晏明白指出,旧盐法盐吏太多,地方干扰也繁,耗费大,效率低,销量也受影响。实行新盐法,商人承担一切运输和销售业务,商人为了获利,将尽力减少损耗和扩大销路,官方为了便利商人,禁止地方官府重税并加强缉捕私盐。这样,不但官府支出减少,盐利收入大幅度增加,并且商人亦可在食盐运销上发挥其功能。这确是刘晏在官盐体制的流通过程方面所进行的革新,实践表明,它既收到了增加财政收入之利,而又改革了官府与商人争利之弊,并且便利了人民生活。 刘晏的新盐法,是在唐代工商业有了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实行的,客观上也反映工商业者的要求。它在实践中的效益,更有力地为唐代重商思想提供了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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