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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重商思想的兴起(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巫宝三 参加讨论

六、韩愈上疏反对“官自鬻盐”
    刘晏盐法虽然胜于桑弘羊盐法,但是封建强制性的官盐商销体制,已隐伏着“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和官贾勾结,“豪贾乘时射利”的弊根。只是由于刘晏在主政时,他所录用的官吏,“皆新进锐敏,趣督倚办,故能成功”(《新唐书·刘晏传》)。在刘晏殁后二十年中,这些人相继分掌盐政,因而他的盐法基本上得以继续。史载大历、建中初年,河东(今山西)两池盐政是“商通而暵至,吏惧而循法”〔9 〕。自此而后,刘晏盐法逐渐败坏,上述弊端,日益发展,由是而导致了旧盐法“官自鬻盐”论的复燃。
    唐书载,穆宗长庆二年(822年),新任户部侍郎张平叔〔10 〕为了迎合上意,希图大任,“疏利害十八条”,历数刘晏盐法之弊,建议“官自鬻盐,可以富国强兵,劝农积货”。这个奏议,受到当时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的反对,他们逐条予以驳诘。《旧唐书·韦处厚传》说:韦处厚“以平叔条奏不周,经虑未尽,以为利者返害,为简者至烦,乃取其条目尤不可者,发十难以诘之。”但未载全文。张平叔的疏,两唐书亦未录,但韩愈的反对意见,俱载于《论变盐法事宜状》一文,此文收入《韩昌黎全集》。由于此文采取逐条驳诘的形式,从此文尚可见到张平叔原议。又韩愈与韦处厚相友善,估计韩愈此文可能包括韦处厚的“十难”要点。所以韩愈此文是当时盐政争议所留下的一篇重要文献。从此文不但可以看到当时盐政争议的双方对立论点,还可以看到以韩愈为代表的当时士大夫对待工商业的思想。
    韩愈(768-824年)是唐代著名文学家,古文(先秦及两汉散文体)运动的倡导者。他做过监察御史、国子博士、刑部侍郎等官,也几次被贬为阳山(今广东北部)令、潮州(今广东潮安)刺史、袁州(今江西宜春)刺史等地方官。他著《原道》、《原性》等文,自比孟轲,以兴起儒家名教为己任,力排佛老。史称他“发言真率,无所畏避”。他被贬到潮州、袁州,就是因为他谏迎佛骨,触怒了肃宗之故。他没有做过理财官,但因为他做过几任地方官,对社会民情比较了解。在他传世的四十卷诗文中,有好几篇论及农工商业及财经的文章,如《原道》、《污者王承福传》、《钱重物轻状》等。《论变盐法事宜状》是他具体论商业职能和作用的文章。此文作于他逝世前两年,在他被贬潮州、袁州归来之后,可以说是他的学术思想最为成熟的时期。
    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韩愈反对实行“官自鬻盐”的食盐官销体制,主张仍旧实行商销体制。显然,他主张继续实行刘晏的盐法。韩愈在此文中,对张平叔所上变法各条,“分析利害”,列举十六条反对意见,认为“不可施行”。这十六条意见,可总括为三大条,即(一)商销、商运便民,保收盐利;(二)官销、官运耗费增多、失大于得;(三)不应对盐商“既夺其业,又禁求觅职事”。韩愈在列举的十六条中,首先两条就言商销、商运优于官营,原文如下: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已,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已,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阙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所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上述韩愈所论食盐商销商运胜于官营,具体而透彻,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特别应该指出,他说食盐商销商运可以到达穷乡僻壤之处,此即意味着商销具有扩大市场的作用,这在经济发展和增加税收上都是很重要的。刘晏盐法说,“粜商人,纵其所之”,亦有此意,但韩愈充分阐明了此义。此外,韩愈主张商销的立场,主要是从便利平民生活出发的,与刘晏主要从增加财政收入出发,是有所不同的。
    韩愈论述官营运销之弊,亦甚精采,其文如下:
    一件(按原文是第五条):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
    这里韩愈所述的食盐官销之弊,就是刘晏盐法中所述的“盐吏多则州县扰”之弊,但韩愈却进一层从税收耗费与税收收入多少上来考察税收效率,这也表现他“分析利害”深入、考察经济问题的过人之处。
    商业是由商人来经营的,主张食盐商销,当然要维护商人的利益,这是自明之理。由于传统抑商思想的影响及唐代禁工商入仕之制,一般重视商业经济的论述,多避免正面联系商人。但韩愈则不然。他对于张平叔主张食盐官销,夺商人之业,并限制商人觅职等,表示反对,直率地维护商人利益。他在此文的最后两条,作了论述,原文如下:
    一件:平叔请限制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事,把钱捉店,看守庄洊,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性,实则较优。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洊,不知其(“其”一应作“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也。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斩。……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蠹政,其弊实甚。韩愈在这两条中,事实上是说,卑微的工商业者,即使禁其粜盐,也不应夺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机会,“不知何罪,一朝穷蹙”,这是韩愈为工商业者所发出的不平之鸣。《原道》篇是韩愈表述他的基本政治经济思想的论文,他在这篇论文中,把工做器皿,商通货财,与农出粟米麻丝,同看作人类社会互相生养之道,工商业与农业各有其重要性,而不能加以歧视和打击。韩愈在《污者王承福传》中,也同样表述他这一观点。所以韩愈的重商思想,不单单表现在反对官销食盐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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