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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邱捷 参加讨论

二、案件的处理及缉捕盗匪
    广宁县设知县一人、典史一人、学官两人(只管县学的儒生),七房书吏共23名,壮、皂、快三班差役78名。(46) 知县掌管一县的赋役、治安、诉讼、教化、祭祀、考试等各种事务,尽管广宁县只是一字简缺(“疲”),但无论如何,靠一名属官、百余名吏役绝对无法管治这个2400多平方公里、30多万人口的县。虽然书吏、差役实际上的人数要多得多,知县还有私人的幕客班子和参与公务的“家人”队伍,但靠这些人仍不足以使清皇朝的威权深入到广宁县的各乡各村。
    众所周知,清朝依靠保甲、宗族、士绅把封建国家的统治延伸到基层社会。但地保多由庶民充当,地位不高,背后需要绅士的认可与支持。例如,广宁县妙村新招铺无地保,杜凤治就令来见之士绅推荐人选并予以担保。(47) 宗族中,出面应对官府的往往是“族绅”,杜凤治的日记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杜凤治两次任广宁知县,都是到任后即拜会当地士绅首领人物。(48) 尽管在第一次任职时与广宁士绅发生尖锐矛盾,再任前,他也认定广宁“把持衙门”的绅士主要是“举人陈应星、副榜周友元、廪生陈升元、雷凤恒”(49),但再次到任后所拜会的士绅名单也包括了陈应星和陈升元。(50)
    听讼判案是知县一项主要职责,杜凤治在收呈日往往会收到二三十张状纸。对民事案件,他经常下“谕单”“邀公正绅士出来理处”,例如同治六年六月的几个争山案,就下谕单请拔贡龚经贤、生员江汝舟等处理,谕令“如两造不遵,公禀候覆讯”。(51) 龚经贤理处欧、曾两姓争山案,支持曾姓,岁贡生欧钟骏、教职欧春潮不服,向杜凤治投诉,杜乃命龚经贤与二欧“两相见面,妥为圆处了结,勿相徇庇”。(52) 同治九年十一月,讯欧冠麟、梁觐光争山案,欧、梁先分别“经投”绅耆冯绍远、李国达等,杜凤治乃谕冯、李等绅耆“两边开导,劝谕销案”。(53) 同月,对扶溪江昆聘与江清源争山案,杜凤治命当地江姓绅耆理处,判词称“扶溪绅富耆老最多,生长于斯,必能深悉,着秉公查明详禀,以凭复断,抑或两造绅耆均同一本,念切同宗,绅等为公平调处了结,则更简捷”(54)。在审讯一宗陈氏家族继承纠纷案时,杜凤治据“陈姓绅耆众多具呈并到堂供称”作出判决,因为有绅耆的签名具结,日后如有一方翻控,即可以此为理由“概行批斥”。(55) 在上述案件中,虽则谕令理处者“绅耆”并称,但杜凤治日记通常会记下“绅耆”的姓名,他们多数有功名职衔。
    有时甚至人命大案也请士绅调处而不上报。岗边村因赌债纠纷,打死三人,前任知县曾华溪“急欲了事”,委派士绅陈应星、严凤山调处,岗边村允诺出200元,“尸亲”则要求200两“方肯允息”;杜凤治接任后仍默许士绅继续调处, 只是表示:“予不管此,唯待你们十日,为日太多恐干上诘,十日外不息,亦只可代曾官报出矣。”(56) 知县与士绅在摆平这种人命大案的过程中不可能不收受贿赂。
    知县没有足够的人员与资源对各种案件都进行调查取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士绅处理,两造不服时再复讯。但知县在复讯时仍不可能很快弄清案情,最后往往还得按照士绅的意见判决。知县最关心的是案件的审结,不要留下麻烦;而士绅就因此从知县处实际上获得了民事(甚至部分刑事)案件的调解、仲裁、初审(甚至审结)的“合法”权力。
    维持地方治安更是要依靠士绅。杜凤治能掌握的武力有限(即使加上临时归其指挥的兵勇),士绅的武力就成为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广宁县很多士绅拥有武装,日记中有不少官、绅合作剿匪的记录。同治五年十一月,杜凤治率典史、千总带兵勇剿捕著匪谢单只手,到石狗(在日记有时也作“石苟”)圩文通书院,79岁的生员陈天宠等来谒见,杜“询此书院有团勇四五十名”,乃为石狗圩制定铺户各出人手,与书院勇丁“齐心防捕”的办法,规定“均听书院陈天宠调度”。(57) 同治六年七月初,杜凤治到石狗指挥剿捕另一著匪黄亚水二,程村绅士伍蕃昌、秦崀绅士黄国芳,各带壮勇50名参加,杜凤治又谕令李拔元、严凤山等绅士“同心截拿”。黄国芳等请求借火药铅子,杜凤治即移文四会县守备蔡钊借给。(58)
    日记有不少知县通过团练公局管理、控制基层社会的记载。咸丰年间,广东各地士绅为镇压红兵起义而建立的团练公局,后来逐步演化为常设的基层权力机构,在未设公局的地方,官府也予以倡办。(59) 杜凤治“到任即奉督抚谕令绅士团练”,先令石狗等五地“绅士于紧要处所设局团练,令其缉匪、交匪”。(60) 此事先由副将郑绍忠出面劝办,日记记下杜到石狗时与士绅的对话:“众绅谓无本官谕,如何兴办?予言协台已告我,只要将绅耆名开出,予即发谕。”(61) 可见,尽管郑绍忠品级较杜凤治高,且正在广宁负责军务,但士绅仍认为必须有知县的谕令,办团设局才有合法性。
    此后,杜凤治在各乡发谕单任命团练公局的局董。如在江积,杜凤治接见绅士王继曾等,以王“家本素封,甚有宦兴”,当场就决定以王为局董,并命“将一村绅士名单开来,以便发谕帖与之办(团)”,又令其拟定一抽收竹木排筹集局费的章程。接见生员李桂芬、武生陈余业等人时,以陈余业“尚能说话,似有才能”,当场令其任团首。他到各乡时随身带有设局办团的空白谕单,遇到合适的士绅即时填上。(62) 同治九年杜凤治重任广宁知县时,各乡已基本设立了团练公局。(63) 对尚未设立的春水、石狗,杜凤治也找绅士严凤山等了解“何以无局”的原因,并责成从速建立。(64) 有一次,杜凤治教训局绅:如出了重案,“不但予处分重,汝辈乡绅既有团局,责成亦不轻也”(65)。可见,在维持地方治安方面,实际上形成了知县、局绅分别承担责任的制度。
    知县直接授予士绅以征收局费的“合法”权力,但士绅往往还在授权的范围以外加征。陈应星是仓务局绅士,又是公局局绅,“(在)各乡勒索写捐,抑且大胆在东乡抽茶厘”,“又为勇粮不足,向各渡船、竹木排设法筹派”;仓谷有巨额亏欠,杜凤治认为陈“凭空开销,私肥己橐”;勇于办团缉匪也是为此。(66) 管仓绅士杨廷训、陈应星等,以仓谷亏空,请求抽收渡船、茶客,还要在江谷、东乡等地“设站延请绅士坐办,雇募壮勇扼要抽收”。杜凤治以擅自设卡抽捐违禁,没有批准,但允许他们“仍照旧章”对田户、竹木、土茶、渡船“劝谕捐收”。(67) 不难想象,所谓“劝谕捐收”无非也是强制征收。
    知县主要通过士绅了解“匪情”及尽快作出反应。同治五年十一月,著匪谢单只手率匪三四十人“屡屡拦截过往船只,讹索银物,彰明勒诈”,“又闻有竖旗召众之说”。石狗生员陈天宠、武举李拔元等即通过城居举人陈应星报案。(68) 杜即根据报案亲自率队下乡剿捕。重任广宁知县不久,杜凤治便向陈应星索要“逃往德庆、高要各著匪姓名、乡村,以便行文移缉”。(69) 一个月后,陈应星又主动函报荔洞水曾乡“匪徒”曾连英等三人,请杜密谕该乡绅耆“设法拿获捆交到案,如敢迟延,即治以庇匪通匪之罪”。(70)
    日记中有大量士绅按照杜凤治要求捆送本村、本族盗匪的记载。杜凤治定下各族各乡“捆送”盗匪的人数,达不到数额就要申饬甚至惩处。如同治九年,杜凤治扣押罗洞绅士罗绍安、邹福昌,要求交出著匪罗启始释放,后由陈应星、严凤山担保暂释。(71) 对士绅要求保释的疑犯,只要不是“著匪”,而士绅又出具书面保结,就予以释放。对士绅“捆送”或“保释”的人,杜凤治一般不甚关心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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