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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邻有道,实为保土之方:论明代封贡体系的重心与本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陈志刚 参加讨论

虽然在宣德元年十二月,明朝再次派遣安远侯柳升率军往援交阯守将王通,“征剿交阯叛寇”,但次年正月宣宗仍坚持罢兵之议,对于反对停战撤兵的蹇义、夏原吉,宣宗则称,“蹇义、夏原吉拘牵常见,若从所言,恐中国之劳费未已。……联今欲成先志,使中国之人皆安于无事。”[8]这年五月,交阯方面明军请求增调广西土兵一万人入援,遭到宣宗的断然拒绝,宣宗“悉止之,令自为守”。[9]宣宗的态度对明朝交阯守军震动极大,恰好这年九月交阯叛军首领黎利至隘留关柳升军前,“乞罢兵息民,立陈氏之后主其地”,[10]交阯守军遂无战意,“交阯总兵官成山侯王通等大集军民官吏出下哨河,立坛与黎利盟誓,约退师,遂宴利,且遗利金织文绮表里,利亦奉重宝为谢。”[11]同年十一月乙酉,明朝遣使安南诏谕黎利:同意安南独立,明军将撤出安南。而王通遂于十二月“不俟朝命”,“率师出交阯”。[12]
    考诸明朝历次强硬外交与对外争战,明朝基本上仅在涉及自身军事安全与王朝重大利益时始行干涉主义,必要时不惜以武力解决之,并辅之以贡、市政策的变化作为军事、外交行动的奥援。而封贡体系内外的文化交流与文明传播更是借助天朝的有限赐予以及使臣的往来实现的,是中原王朝宣威于属国、属部的副产品。由此看来,尊严与荣耀、秩序与声望乃至王朝领土的扩张绝非明朝封贡体系的重心所在;文化交流与文明传播作为前者的副产品,在封贡体系诸功能中的地位自然更下之;明朝封贡体系的重心与本质显然在于其陆基国土防卫功能,因为明代贡、市政策的前提与初衷只与此国土防卫功能息息相关、时时相关,终明一代,终始如一,这种规律是对此种重心与本质的有力佐证。而有明一代与朝鲜、日本、佛郎机、蒙古鞑靼部封贡关系的曲折变化更是对此种重心与本质的四个力证。[13]
    终明之世,日本、葡萄牙以及1580年吞并葡萄牙的西班牙人都未能与明朝建立起封贡关系,其在东亚、东南亚的贸易始终是以私商贸易的形式进行的,其贸易网络所以能够维系并扩大,仅得益于其以武力为后盾对明朝东南亚诸属国的蚕食鲸吞以及海盗式的商业经营,而始终没有得到明朝官方的正式认可、支持和保护。相比之下,明朝与北虏蒙古俺答汗所领鞑靼各部的边境互市自隆庆五年三月以来不仅顺利展开,并一直维系了整整70年(包括俺答汗时期的30年与其妻三娘子在位时期的40年)。这是蒙、汉双方共同推动的结果,特别是大学士高拱、张居正与边臣王崇古在两次廷议中力争的结果。自嘉靖三十年以来,鞑靼部为求互市屡次兴兵内犯,明军与鞑靼部相互争战20年,明臣已渐渐认识到许市则两利,不许市则两害。远非羁縻之术所能尽言,在张居正看来,仿照明朝与女真部族互市的开原事例,允其通贡,“因其入贡之便,官为开集市场,使与边民贸易有无,稍为之约束,毋得阑出中国财物及应禁者,其期或三日或二日而止”,只要措置得宜于明朝北方边政将有五利:
    敌既通贡,逻骑自稀,边鄙不聳,穑人成功,一利也;防守有暇,可以修复屯田,蓄吾士马之力,岁无调援,可省行粮数十百万,二利也;土蛮、吉能每借俺酋以为声援,俺酋既服则二虏不敢轻动,东可以制土蛮,西可以服吉能,三利也;赵全等既戮,板升众心已离,吾因与虏约,有愿还者必勿阻之,彼既无勾引之利,而又知虏之不足恃,则数万之众皆可渐次招来,豊州之地可虚矣,四利也;彼父子祖孙情乖意阻,胡运将衰,其兆已见,老酋死,家族必分,不死必有冒顿、呼韩之变,我得因其机而行吾之计,五利也。[14]
    高拱事后的看法亦与此相似。[15]显然,明朝与俺达部实现封贡、互市,实为缓解当时的北疆军事危机之亟图。事实证明与俺达通贡是卓有成效的,高拱评价曰:“国家九边皆临敌,在山西宣大则有俺达诸部,在陕西三边则有吉能诸部,在蓟辽则有土蛮诸部。西驰东骛,扰我疆场,迄无宁岁。辛未,俺答率老把都儿、黄台吉暨吉能等,稽颔称臣纳贡,于是七镇咸宁。独土蛮獗强,犹昔建州诸彝与之声势相倚,时为边患。”[16]但鉴于蒙古部族军力的强大,明廷在与俺达汗进行通贡、互市的同时亦保持相当的戒心,高拱的思虑可为其代表:“封贡一节,本欲假此以修内治,待内治充实之后,其势在我,则任其叛服皆不足虑。若遂以此为安而高枕焉,则乱之道也。”[17]高拱奏请,“三岁遣近臣视塞,以八事殿最边吏,积饷、修险、练卒、锻甲、督屯、理盐、养马、招降,皆以数课计,治其功罪,绩最者同斩虏,废坏者仿失机。上嘉纳焉。”[18]
    不过,相较之下,明朝基于军事防卫安全级别的判断不同对朝鲜、日本、佛郎机与蒙古鞑靼部封贡政策的巨大差异是显而易见的,而这恰恰是明朝封贡体系服务于明朝的国土防卫需要、国土防卫功能在封贡体系诸功能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有力明证。至于嘉靖倭乱结束以后,明朝政府允许福建漳、泉滨海地区居民往贩东、西二洋,其政策调整的前提即是“漳泉滨海居民鲜有可耕之地,航海商渔乃其生业,往往多至越贩诸番,以窥厚利。一行严禁,辄便勾倭内讧”,并且最重要的是,“吕宋素不为中国患”,“华夷相安,亦有年矣”。[19]因此,嘉靖倭乱结束以后,闽人数万人得以前往吕宋等东南亚诸国经商并定居,“往往久居不返,至长子孙”。[20]纵观明后期葡人之灭吕宋、据澳门,荷兰之占澎湖、台湾,无不以请求与之互市、贸易为先导,继之以寻机对贸易所在国、所在地区展开鲸吞蚕食。明人与之绝市可谓颇有远见。至于万历二十一年潘和五率众反抗事件,万历三十年阎应龙、张嶷赴吕宋勘察、采榷金银事件分别引发吕宋的佛郎机人大规模驱逐、诱杀流寓当地的漳、泉商人,明朝对上述事件的善后处理基本上皆属搁置不问、不了了之,这不仅彰显出万历中期以后明朝对东南属国控制力的式微,更赫然表明明朝对封贡体系经济贸易功能的极端漠视,这在明朝对后一事件的处置意见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事发后,明朝负责处理交涉事宜的大臣徐学聚,虽然觉得此次事件“变出异常,法应讨罪”,但最终并未奏请派兵吕宋为死难的华商争取公道,明朝最终只是檄谕西班牙人天朝不再追究其擅杀之罪,西班牙人要停止仇杀华人,并将吕宋国内“所有漳泉遗民子孙,追敛各夷劫去货财赀送还郡”,“自此,商舶交易仍听往来如故”。[21]“时佛郎机已并满刺加,益以吕宋,势愈强,横行海外,遂据广东香山澳,筑城以居,与民互市,而患复中于粤矣。”[22]但与吕宋不同,葡萄牙夷人进入香山澳经商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朝广东省香山县借其军事力量对付老万、曾一本、何亚八等倭寇、海盗有关,其性质是受明朝邀结来侨寓当地的夷兵,嘉靖倭乱结束后,香山澳葡萄牙人但行市易,且屡示好于明政府,但仍被纳入到广东政府的行政管辖和军事监管体系中,“内不许一奸阑出,外不许一倭阑入”,[23]加之其贸易伙伴主要是日本,明朝政府对这些留居、盘踞于此经商、传教的葡萄牙人,无论是蓄养倭奴、收容被日本幕府驱逐的日本基督徒,还是为抵抗中国海盗、荷兰进犯而私筑城垣以及单纯为传教活动之需修建教堂,都警惕有加,甚至为此多次动用武力强加干预,务令其复旧如初。显然在广东政府眼中,保证明朝对香山澳的有效控制远比每年获得葡萄牙人缴纳几万两税银重要得多。万历四十一年,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又专门制定《海道禁约五款》对在澳葡萄牙人的活动行止加以钳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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