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的影响深远,甚至两个甲子之后的今日,吾人仍生活于其历史波纹之下。甲午战后,区域大国--中国败战,败给“亚洲小国”的屈辱远胜于两次鸦片战争,日本城下之盟的苛刻也是前所未有的,于是中国不得不进行根本性改革,戊戌变法、留日热潮、清末新政,乃至今日的钓鱼岛问题等,可说在中国近代化的路程上,都看得到甲午败战的影响。而日本利用《马关条约》的巨额赔款,发展工业、建立金本位制,跻身列强,又割据台湾,转身为殖民帝国,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走向崩溃。因此有学者称,甲午战争是东亚史的分水岭。① 甲午战争既然重要如斯,自然不断被学者研究。众所周知,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日本乘朝鲜内乱而对中国逼战。日本“开国”以来一直想解决朝鲜问题,甲午战争胜利后,日本将朝鲜问题列于条约第一款,要求“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②作为战争发动者之一的陆奥宗光认为,自明治15年(1882)以后中日两国竞争的焦点集中于朝鲜国内,战争爆发时是围绕着朝鲜内政改革或是中韩宗属问题,而溯其本源则是中日两国在朝鲜权力竞争的结果。③当然,当时作为朝鲜宗主国的中国没必要,也没有和日本在朝鲜竞争权力的想法,但主动发起战争的当事者以此作为借口来求战,证明对于日本而言,掌控朝鲜是值得倾全国之力来追求的重要大事。 朝鲜问题引爆甲午战争已是学界共识,而除了朝鲜问题外,当时尚非强国的日本敢向中国逼战,还存在其他因素,特别是修约问题,日本认为若不通过战争则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解决,于是求战。 明治政府成立后,以“万国对峙”作为“国是”,所谓“万国对峙”,就是试图使日本的国家地位达到与列强并立的地步。“万国对峙”的两个重要支柱是“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与东亚扩张。而甲午开战前后,正是明治政府几乎完成“万国对峙”两个重要支柱目标的时刻。④开战前夕,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完成新一轮的日英修约谈判,英国同意签订新的航海通商条约,此举说明英国支持日本对中国逼战之立场。签约后九天,日本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地拉开了甲午战争的序幕。依《万国公法》“立约之国失和而有战争,期约旋废”⑤之规定,中日两国于1871年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以下简称“《中日修好条规》”)遂告废弃;而后日本战胜中国,缔结城下之盟式的《马关条约》,获致日本所要求的外交与通商特权,又逼中国断绝与朝鲜的宗属关系以遂行其对朝鲜控制的野心,加快了其对东亚扩张的步伐。甲午战胜,几乎一举达成了明治政府将近30年的“国是”(修约与扩张)目标。 明治政府将修约视为“国是”之一,在修约交涉过程之中,历届外务官员付出了巨大心力,留下了大量外交文书⑥,学者的相关研究也是汗牛充栋。⑦关于修约,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 事实上,《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要求,但中方主导与日本缔约的李鸿章认为无须修改,其后日本数度提出修约要求,也一再遭到中方拒绝或拖延。与中国的修约问题,日本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以外交交涉的方式取得成功,最终通过甲午战争获致日本所要求的外交与通商特权,而这些战利品的利益更远远超出日本原本的修约目的。 就笔者所见,目前直接提及《中日修好条规》修约问题与甲午战争爆发之关联的既有研究,似乎仅有日本学者津田多贺子的《日清条约修改的中止与日清战争》⑧一文,但此文主要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等日方史料撰写而成,所探讨的问题局限于1886-1888年日本推动的对华修约交涉失败之个案(即下述的“盐田公使修约交涉”)。中方学者虽在琉球问题等交涉中,略微提及了日本的修约要求,却很少将中日修约问题与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一起进行详细讨论。笔者认为,若能依据中日双方史料全面探讨《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至甲午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对中国提出的修约交涉,或可从修约层面更为多元地理解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二、《中日修好条规》后日本的修约要求 缔结《中日修好条规》之前,清朝与日本并未缔结任何条约或盟约来规范两国外交关系。直到19世纪中叶为止,日本一直处于海禁、锁国的状态,不曾向清朝要求册封,因此不是清朝的属国。在1871年以前,清朝与日本不存在正式的外交关系,只是通过商船到长崎进行贸易活动,维持着通商关系。因长崎贸易的存在,清朝将日本视为互市国之一。⑨ 19世纪中叶,日本“开国”之后,试图通过与清朝缔约、建交来促进通商,派遣柳原前光等人到中国,要求缔约。⑩清朝为拉拢日本,使之不与西方各国联合,而答应与日本订约。柳原带来的议约草案比照中国与西方国家条约成例,有“一体均沾”等语(11),对中国而言是“不平等条约”。(12)当时,中国命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为议约全权大臣,李不理会日方的草案,亲自率领天津海关道陈钦、江苏按察使应宝时等人(13),制定中方草案,而中方草案后来几乎原封未动地成了《中日修好条规》的约文。《中日修好条规》与当时清朝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性质不同,由于条文全由中方制定,可说是清朝理想条约观的体现。条约本身不称条约而称作“条规”,显示清朝期待此约与先前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中日修好条规》之中没有“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条款、没有协定关税(两国各自使用现行关税向对方商人课税)条款,却规定了互惠的领事裁判权、互相派遣“理事官”(领事官)等内容。而全约互惠、对等的基本精神,正体现了清朝对于条约所抱持的固有原则;互惠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也是清朝固有的类似于属人主义的司法概念。除了中国认为日本是东洋国家,对日本的态度与西洋国家有所不同之外,因当时日本已经“开国”,缔约后中日双方的外交、通商关系将是“有往有来”,而与中国和其他西洋国家的“有来无往”不同。鉴于现实情况,以及对于理想条约的追求,清朝为中日间的第一个条约量身定做,打造了清朝条约史上绝无仅有的特别条约。但互惠、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却因为包含了“双务”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以及“彼此相助”的类似同盟之内容,对当时正处于与西方各国折冲修约的日本而言,这两点是特别不合时宜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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