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9月13日,日本签订了据中方草案制成的条约,因未能获得西方诸国在华取得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内地通商等特权,引发其政府高层的不满,负责签约的日方成员回国后备受指责。(15)赶在双方批准换约之前,日本向清政府提出,日方已经派出岩仓使节团(16)出访欧美15国,即将于来年与有约诸国修改条约,特别是更议领事裁判权,而来年中国也当改议外约,届时两国外交局势如何变化、条例如何改定尚未可知,若将此约批准互换,恐日后生出许多障碍,因此,要求在使节团返回复命之前暂停《中日修好条规》的批准互换,并希望派员与清朝修约。(17)1872年2月2日,日本决定派遣外务大丞兼少辨务使柳原前光、外务少纪郑永宁、外务大录颖川重宽前往中国(18),训令柳原等人向清朝说明岩仓使节团的详细目的,希望清朝基于邻国“亲善洽爱”之意,同意在批准互换本约之前先修改部分条文。特别是日本认为在拥有自主之权的国家,外来人民皆应归其管辖之下、服从其法律这一点上,因日本在条约开放港口的地方官有管理中国人的既有成规,希望柳原等人向中国告知日本“素来抚绥之良意”(19),以争取中国同意修改互惠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柳原等人1872年4月23日抵达上海,5月6日到达天津(20),要求修改以下条文:“一、修好通商各条款内,因嗣后改定西例,应行修改事件”,如日本他日“与欧西改订其约之后,则如国法讯断等事,必有须行更正者,是以应议俟后改正”。“二、修好条规第二条调处之约须议裁撤”(亦即两国“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之条款--引者注)。“三、修好条规第十一条刀械之禁”,“须议削除”。(21)其中第一条“嗣后改定西例,应行修改事件”,显示出日方亟欲修改领事裁判权之意。 日方的要求,遭到中方拒绝。李鸿章命天津海关道陈钦与江苏记名海关道孙士达驳斥日方修约要求,认为“交邻所重,信耳,失信为万国公法所最忌,该国不应蹈此不韪,贻笑西人”(22),并以“议定之约,复欲改议,为各国向来所无之事……显违各国公例”(23),坚持必须在“两国换约后,如有可以通融之事,原可随时酌核商办”,关于派遣理事官管理华民之事,陈钦与孙士达认为“各管各民,系各国通例,今彼国欲改西约,谅亦未能定议,我两国既经定约,自当永远遵守”。(24) 根据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如签约的全权钦差并无“违训”等重大失误,则条约在双方全权“画押”后必须遵守,且“条约既当画押,倘无必俟互换明言”,则立当遵行而不待互换;若须改约,也必须得到对方“执掌定法之权者应允而后可行”(25),故中方拒绝修约,符合当时的国际法规定。中方拒绝后,日方只得派副岛种臣以全权特使身份,携带国书前来(26),于1873年4月30日完成了《中日修好条规》的批准互换。(27) 在这次缔约过程中,日本尚无对外自主交涉议约的经验,带来了以中国与西方国家所订条约为底稿的草案,却未能坚持,最终依照中方草案缔约,缔约全权使节回国后遭到政府内部指责随即又派使节前往中国,试图在批准互换条约之前修改约文,遭到中方以违反各国公例、应先换约再修约等理由加以严拒,只得按中方步调批准互换条约。 这一方面凸显了日本对于涉外事务经验不足、进退失据的窘态,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日本在意的是中日条约是否符合中国与西方各国签订条约的内涵、西方各国如何看待中日条约,以及中日条约是否影响日本对西方各国修约的进程等事,显见日本虽然选择了亚洲邻国中国作为第一个自主交涉的国家,但其外交的重心仍在于西方国家,而不是缔约的中国,因此不在意签约后又立即反悔是否失信于中国。日本虽然反对中国在日本通商口岸对华人拥有领事裁判权,但柳原等人带来的草案却和西方列强同样,是拥有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内地通商等特权的方案,可知日本与中国缔约仅在意其本国利益与立场,是极其自私的。 相对于日本的进退失据,永井秀夫认为,中方对于此次缔约交涉的准备相当周到,意志也相当坚决,中方在意的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确实是清朝外交的胜利。(28)由中国草案形成的《中日修好条规》是互惠、对等的,即使要求了领事裁判权,也是“双务”的,即规定中日两国均相互享有领事裁判权。虽然中国在缔约时取得有利地位,却仍愿意在条约中给予对方相应的互惠、对等条件,这是自《中俄尼布楚条约》以来清朝中国的缔约态度(29),体现了作为王道大国的胸怀。 如前文所述,由于日本与西方诸国的条约均有西方诸国“一体均沾”之规定,若不能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等内容,则就算日本与西方诸国之间完成修约,也是无济于事。因此,在中日缔结《中日修好条规》之后,日本的修约形成了中西联动的状况,无论日本如何重西轻中,修约都是必须中西整体进行的。 三、球案与日本修约要求 琉球于1609年遭到日本萨摩藩的侵略而沦为其属邦,萨摩藩命令琉球继续以中国属国的身份前往中国进行贡舶贸易,借以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利益。(30)1654年,琉球遣使清朝,缴回明朝敕印,请封获准(31),琉球成为清朝属国。自此,琉球既是清朝属国也是日本萨摩藩属邦。 江户时代(1603-1867),是名副其实的封建时代,日本由德川将军主导中央军政大权,地方上各个藩国大名以服从德川将军,建立各自与将军之间的主从关系,来获取对自己藩国的“领知权”,得以统治所领藩国。但其涉外职权也未必全由中央控制,与将军关系较为疏远的外样大名(32),往往拥有从日本中世时期(约1160-1590)遗留下来的固有特权,如对马岛的宗氏拥有与朝鲜通商、通交特权,德川幕府也承认萨摩藩对于琉球的统制权。此时,琉球虽然隶属于萨摩,却未与德川将军建立正式的主从关系,因此琉球在江户时代是萨摩的藩属国,却非隶属日本版图的大名领国。从江户时期琉球国王分别与萨摩、德川幕府之间的文书往来及遣使等状况来看,当时琉球是独立于日本的王国。(33) 由于《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规定:“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34),明治政府认为若不解决琉球的中日两属问题,将来势必与中国发生纷争,于是计划先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以天皇的名义封琉球国王尚泰为“藩王”,而将琉球问题“内政”化。(35)1872年9月,以琉球王子尚健为正使的“庆贺使节”,在日本外务省的安排下,参加皇居典礼,明治政府下“册封”之诏,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将国王作为“藩王”,列入日本华族(明治政府世袭贵族)。(36)此即日本所谓的“第一次琉球处分”。 日本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之后,琉球的外交事务被置于外务省管辖之下,明治政府废止萨摩藩入侵琉球以来的“在番奉行”,开设了“外务省出张所”,切断琉球与鹿儿岛(萨摩)的政治联系。(37)就日本而言,明治政府的作为是为了废除过去的封建制度,终结琉球与鹿儿岛的封建关系,使琉球直隶于中央政府;但对琉球而言,此举不啻是亡国,原来虽是鹿儿岛的藩属国,但仍是王国,一旦成了“琉球藩”,则被并入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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