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日修好条规》期满十年之际日本要求修约 (一)驻华公使榎本武扬的修约通知 由于商务活动时有变化,通商条约一般都规定每十年可以修改,如《中英南京条约》的《五口通商章程》等亦是如此。《中日修好条规》的全称是《中日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其中的通商章程也规定满十年可以商议修改。以修约作为“国是”的日本外务官员自不会放过这个名正言顺的机会。《中日修好条规》于1873年4月30日完成批准互换,十年后的1883年3月,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命令驻华公使榎本武扬向中国提议修约,要求榎本向清朝通知日方希望修约的意图,需修改之条目,待日后通知,先不必商定会商的场所与日期,等待欧美各国政府答复日本修约请求后,再向中国提出谈判要求。(62) 此训令显现日本在修约过程中重西轻中的基调。1882年起,井上在东京着手与西方相关国家使节团举行联合修约预备会议,直到1884年7月才取得各国大致同意修约的共识,并签署了备忘录。(63)所以至少在1884年7月以前,日本无须与中国交涉修约。从现存的总理衙门档案与日本外交文书中,找不到榎本与中国修约交涉的史料,只是从继任榎本成为驻华公使的盐田三郎于1886年再次向总理衙门提议修约交涉时的照会中,可以知道榎本的确依照井上的训令,曾于1883年3月26日向总理衙门提出修约照会(64),但或许除了通知之外,并无交涉行为。 (二)驻华公使盐田三郎的修约交涉 在东京与西方有约诸国的修约交涉取得共识后,井上一方面推动新约草拟工作,着手与西方诸国在东京的使节团续开联合修约交涉会议(1886-1887)(65),一方面努力在与西方诸国的新约完成之前同中国修约。 榎本武扬于1885年9月11日请假归国。(66)1885年12月22日明治政府更改政体为内阁制,伊藤博文出任首任内阁总理,井上馨外务卿改任第一代外务大臣,随即于12月26日任命盐田三郎为新任驻华公使。(67)盐田履新前的1886年3月,日本政府又委任盐田为修改《中日修好条规》全权大臣(68),令其与中国进行修约交涉。日方主要的修约重点有三:1.法权问题,即撤废中国在日本拥有的领事裁判权;2.设定条约的有效期限,由于《中日修好条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只规定每满十年才能在双方同意下修改通商章程,日本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其修约;3.提高中国商品输入日本的关税,此条款明显对中国不公平(69),在中国无望与有约诸国协议提高税则的情况下,日本试图既享受中国的低税率,又片面提高中国商品税率。 1886年4月22日,盐田于天津向李鸿章提出修约要求,李鸿章指出修约是总理衙门的职责,当总理衙门有困难时才会交给自己办理,拒绝与日本直接交涉。5月31日,盐田转向总理衙门提出修约交涉(70),总理衙门征询李鸿章意见,李认为:“日廷现与欧、美各国改约,应俟彼商定后,我再与议,庶可将西国所订各款参酌办理。又球案亦当并商妥结,免致彼此久存芥蒂。”(71)亦即建议从容、从缓与日本商议,而先前停顿未决的球案也应该商议妥结。 中方同意进行修约交涉后,盐田于7月10日照会总理衙门:《中日修好条规》已于1883年4月29日期满十年,请中国派遣全权大臣修约。(72)对此,总理衙门答复道:因“贵国与中国倍敦睦宜,故虽非修约之期,特允通融办理”,“中国本无全权大臣名目,向来与各国商办事件,亦祇于划约时,彼此书写全权大臣字样,以归一律”,“此乃中国体制如此,与西洋不能强同”。(73)之后盐田屡次要求中方钦派全权大臣进行修约交涉,总理衙门又多次解释,说明于约文修完,“画押、盖印”时,即书写全权大臣字样,在中国已是“迭经成例”,本次亦“无妨照办”,并在8月13日奏准由总理衙门与盐田商议修约。(74)总理衙门与盐田订于8月29日起商议修约事宜。(75)盐田于9月4日将日方条约改订底稿送交总理衙门,以备日后商议。(76)由于修约涉及各口商务(77),总理衙门将盐田的稿本函送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曾国荃,请两大臣提出对案。(78) 中日交涉修约之际,爆发了“崎案”,导致双方暂缓交涉。崎案指1886年8月13日、15日在长崎发生的日本巡捕与中国北洋舰队水兵互斗案。 双方经过长达近半年的会审、互查后,由中国全权驻日公使徐承祖与日本外相井上馨达成彼此照本国律例,自行审酌办理的协议(79),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伤员抚恤。(80) 崎案交涉期间,盐田公使仍屡次催促总理衙门商议修约,总理衙门则答道: 查调约之事,关系各口商务,必须众议佥同,方能酌定。本衙门现已咨行南北洋大臣,各就地方情形,详细酌核,回音断难速到。且贵大臣前以本衙门询及崎案,辄谓实不可解,况修约之举,尤应慎重,岂克期所能商议,贵大臣何又不能久待乎。(81) 这显示在修约问题上,中日双方态度的缓急不同。加上日方对于崎案的处理态度,令中方不满,使得中方更不愿满足日方的修约要求。 1887年初,盐田因崎案已结,催促修约事宜,中方以必须等待南北洋大臣的回答作为回复。(82)作为缔结《中日修好条规》的全权大臣,李鸿章回复总理衙门:“原约分修好条规、通商章程为二。条规首段声明彼此信守,历久弗渝。通商章程第三十二款则声明现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会商酌改,条规并无可改之说。至通商章程,大致本与西约无甚悬殊。惟第十四、五款,不准日人运洋货入内地、赴内地买土货,为最要关键。……今日稿第一款内,一曰遵守彼国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国与各与国所缔通商章程,固寓一体均沾之意……请缓议。”(83) 于是,总理衙门从缓商议。其间盐田屡被日本外务省催促,却无以回复。(84)总理衙门在盐田多次催促之下,在1887年6月17日向盐田送交中方节略。(85)节略基本上由李鸿章完成,将日方最在意的三项修约重点全部拒绝。(86)中方认为条款涉及日本与欧美修约事宜,既未经了结,如何预约,实属不可行之事,尤其关于撤废“治外法权”一项,中国认为“碍难允从”。(87)中方的态度令日本感到交涉难以为继。 1888年9月,时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大隈重信认为“彼此意见,异多同少,即如总署王大臣所酌拟之条款,究不足以惬我政府之意。……条约一节,暂且从缓为便。但此次商议仍属未决,且修约期限,其满已久,嗣后无论何时,随便再行商议,固无不可”。(88)亦即日方希望暂缓修约,但担心中方以十年期满才能修约的规定为由推迟修约交涉,故把此次交涉视为“未决”,以便日后随时交涉。 盐田与总理衙门的修约交涉,始于日本与欧美有约诸国的修约预备会议取得进展而启动,历时二年有余。其间,日本外相井上馨因与欧美交涉修约时,以开放日本内地来换取欧美诸国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招致国内反对;许多有约国家也因在日本商业规模过小,即使内地开放亦无利可图,而不同意交换领事裁判权。井上又以采用外国人法官的方式,来换取欧美诸国同意废除领事裁判权,亦招致政府内部的反对。在国内反对声浪下,日本于1887年7月29日向有约欧美诸国通告,到日本新式法律制定之前无限期停止修约会议。井上馨的“条约改正”交涉以失败告终。其后,大隈重信接任外相,改为采取个别谈判的方式。(89)此时,与欧美相关国家的联合修约会议已经中止,在重西轻中、中西修约联动的“条约改正”前提下,加上中国不同意“治外法权”专条,大隈遂做出中止交涉的决定。(90) 此次修约交涉失败,日本政府高层形成如下共识:由中日修约交涉过程来看,与清朝修约不可能以一般寻常手段来达成,而必须诉诸废弃条约等非常手段,一旦放弃以通常的外交交涉来解决,则残余的方法仅剩废弃条约,或是发动战争,并以战胜而迫使对方接受要求。此后直到甲午战争爆发,日本不再处理中日之间的修约问题。(91)修约交涉的内容必须由双方妥协、彼此同意,日方要求的修约内容既然不是中方所能接受的,中方自然不会同意,日本屡次向中方提出修约交涉要求均未能得逞,最后欲以战争来解决,也不过是日本在交涉无能之下的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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