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结语:日本以甲午战争达成夙愿 《中日修好条规》是19世纪70年代由对中国涉外事务最为娴熟的官僚一手起草的。全约互惠、对等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体现了清朝理想的条约观,中方自然不认为有修改必要。其后的所有修约交涉均由日方主动提出,中方只是消极地拒绝或加以拖延。 日本签约后,未等批准互换,即因自己需求而要求修约,中方以日本此举违背国际定例,拒绝与日方议约。中国官员并向日方提出,中国与外国订约素持“两国既经定约,自当永远遵守”的原则,此原则从清初《中俄尼布楚条约》以来,几乎存在于清朝的各个条约中,中国信守条约,且希望以缔约永保与对方国家的和平(92),而且希望条约是“永久和约”。(93) 待批准互换条约后,日本又因自己的修约进程,不断寻找与中国修约的机会。首先,趁交涉球案,以《中日修好条规》即将届满十年为由,提前向中方要求修约。但此举无异于是在中国因伊犁问题焦头烂额之际的趁火打劫行为,既不愿满足中方“存球祀”的希望,又妄想一箭双雕地解决琉球归属日本,并行修约交涉;中国采取延宕策略,于是球案和修约都不了了之。参与交涉的日方外务官员,最后恼羞成怒地全都认为必须对中国开战,才能一举解决球案,并获得自己满意的条约。 等到《中日修好条规》的通商章程期满十年,日本配合其与西方国家的修约进程,再次向中国要求修约,先由榎本公使提出修约交涉通知,但因日本与西方国家的交涉过程延宕,直到满期又过了两年多,日本以盐田公使为全权再向中方要求修约,此次才终于前进到双方互换修约草案的实质交涉阶段。但日方的修约重点全然是对中国不公平的条款,违反《中日修好条规》互惠、对等的精神,显现日方在中日修约问题上损人以利己的自私心态,自然得不到中方的允诺。日方见中方不愿妥协,加上10余年的漫长交涉过程,认识到不能在外交交涉上压制中国,便把心思放到以战争逼迫中国的准备上。 如前所述,1882年朝鲜壬午事变后,日本积极与中国竞争对朝鲜的控制权,扩充陆、海军,为大陆作战做准备。1884年朝鲜甲申事变后,日本国民舆论亦几乎一致主战。(94)1890年,山县有朋提出《外交政略论》,强调为维持国家独立,仅守卫主权线(日本国土)是不够的,必须防护利益线(朝鲜)以立于“常胜”地位,因而更加鼓吹军备扩张。(95)此后日本积极强化军力,等待有利时机对中国开战,企图以战胜而一举控制朝鲜,并得到自己满意的中日条约,以获得更多的在华利权。 1894年5月,朝鲜爆发东学党之乱,此时日本若举全国之力,已足以抗衡中国北洋军队,加上英俄于远东对峙,英国为拉拢日本,遂在修改通商条约、治外法权和关税协议问题上满足日本要求。1894年4月,英国向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表示了愿意修改通商条约的意向。(96)原本修约与朝鲜问题并无太大关联,但为了与中国作战,日本必须争取欧美的同情以得到国际舆论的支持,此时英国同意修约,陆奥认为英国此举显示出对日本发动战争的好意与支持。(97)7月16日,日英修正条约签署。7月25日,日本在丰岛海面发动突袭,对中国北洋舰队开炮,发动了战争。(98) 日本在英国的支持下打赢甲午战争,苛刻的、列强“一体均沾”式的《马关条约》,取代了互惠、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完成了日本的夙愿。 从1871年以来中日围绕条约交涉的过程来看,中国作为王道大国,无论在坚持中国国际秩序或西方国际公法上,始终有理有据,致使日本无法以外交手段逼迫中国妥协。而日本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从一开始对于外交事务的幼稚无知,到仿效西方帝国的强权霸道,完成了巨大蜕变。其间,可以显见日本的外交重心是“重西轻中”,与其“脱亚入欧”的选择毫无二致;趁中国内忧外患之际而趁火打劫的手法,与其仿效的西方帝国如出一辙。到了1894年,当军力提升,国际情势许可,以萨长两藩下级武士出身人士所组成的日本政府,放弃了依然不够娴熟的外交交涉,选择了武士们擅长的征伐,和西方列强一样,为了自己的贪鄙自私,以武力成就了其从明治维新以来的“国是”追求。 ①参见岡本隆司『李鴻章--東アジアの近代』、岩波書店、2011年、vi頁。 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4页。 ③陸奥宗光『蹇蹇録』、岩波書店、1941年、44-45頁。 ④永井秀夫『明治国家形成期の外交と内政』、北海道大学刊行会、1990年、180-185頁。 ⑤惠顿(Henry Wheaton)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⑥如日本学術振興会編纂『日本外交文書:条約改正関係』、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41-1953年。 ⑦如服部之総『条約改正及び外交史』、岩波書店、1932年;下村富士男『明治初年条約改正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62年;鹿島守之助『条約改正問題』、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0年;大石一男『条約改正交涉史』、思文閣出版、2008年。 ⑧津田多賀子「日清条約改正の断念と日清戦争」、『歴史学研究』第625号、1993年11月、63-73頁、80頁。 ⑨“凡四裔朝贡之国,曰朝鲜,曰琉球,曰越南,曰南掌,曰暹罗,曰苏禄,曰缅甸,余国则通互市焉”。参见昆冈等奉敕著《大清会典》第39卷,礼部·主客清吏司,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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