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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清初江南“打行”研究(之一)(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郝秉键 参加讨论

3、社会结构的活化。与市镇经济发展相对应,明中叶以后, 江南社会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从职业结构而言,不仅出现了“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的迁业态势,而且出现了士与商、士与工相混的职业错动融合趋势(注:有关江南绅士业商业工的记载很多,如黄省曾《吴风录》云:“吴中缙绅士大夫,多以货殖为急。”于慎行《谷山笔尘》卷四《相鉴》云:“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多以纺织求利。”);从居民结构而言,各市镇流入大量移民,这些移民既包括去农而改业工商者,也包括失业离乡的流民,还包括外地流寓商人。如南京城,“百物皆仰给于贸居,而诸凡出利之孔,拱手以授外土之客居者。如典当铺,在正德前皆本京人开,今与绸缎铺、盐店皆为外郡外省富民所据矣。”(注:顾启元:《客座赘语》卷二《民利》。)从阶级结构而言,在商品经济的牵引下,财产转移迅速,各社会阶层“起落不常”,“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挈妻孥而远遁者,比比是也。”(注:顾启元:《客座赘语》卷二《民利》。)“吴中大家巨室,席祖父遗业,……盖未一再传而败其家者多矣。”(注:汪琬:《尧峰文钞》卷十六。)如松江乡绅宋恺、苏恩、蒋凯等,家产皆积至十万余,“然不五六年间,而田宅皆已易主,子孙贫匮至不能自存。”(注: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卷十三《史九》。)从城乡关系而言,二者的交换关系日趋密切,农家经济商品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当地乡民所需的日用工业品完全依赖乡村小市场由外地或更高级市场输入。(注:参见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4页。)所有这些说明江南已初步突破以农为本、以定居为常态的“乡土社会”结构(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3页。),而开始步入动态化的“市镇社会”。
    费孝通说,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是一个定居的“礼俗社会”,在这里,民众都依从由传统经验形成的“礼”这种“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行事,一切矛盾纷争主要在社区内通过调解解决,“无讼”即成为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3页。)“百姓皆怕见官府, 有终身不识城市者。有事即质成于粮长,粮长即为处分,即人人称平谢去。”(注: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卷十三《史九》。)
    由乡土社会向“市镇社会”的过渡,无论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讲,还是从人和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讲,均将民众置入一多变而陌生的环境中。由于以“礼俗”为核心的乡土社会调适体制无法调适“市镇社会”,而当时的政府组织又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镇社会”调适体制,于是江南一度陷于错乱状态,舍义逐利、导奢诱淫、贵贱无等、长幼无伦之风浸淫弥漫,“伦教荡然,纲常已矣。”而这种伦教纲常的失序状态,体现在社会风习上便是奸伪百出,行使假银者有之(注:《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云:“行使假银,民间大害,而莫如近年为甚。盖昔之假银可辨矣,昔之行使者尚少,今则在在有之矣。昔犹潜踪灭迹,今则肆行无忌矣,甚至投靠势豪,广开兑店,地方不敢举,官府不能禁,此万姓之所切齿也。”),出售假货者有之(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六七六《苏州府部》云:“市井多机巧,能为伪物。始与交易,则出以尝试,外若可观,非信物也。能辨识之,然后出其佳者,价亦相去什百。”),它若公开抢打撞骗更比比皆是,结果导致“刁讼蚁聚,凌虐蜂起。”初时“犹无赖小人为之,近年则士类效尤,腆然不顾名义矣。稍不如意,辄驾扛抢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有祖父卖过田产,历经加绝,而子孙以夺占告者;有家人婚配,生育多年,复捏奸抢诓告,希图吓诈者。”(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又海瑞《备忘集》卷五《示府县严治刁讼》亦云:“江南刁讼太甚……俗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说。”)即“白发黄童,俱以告讦为生。刀笔舞文之徒,且置弗论,而村中执耒荷锄之夫,亦变为雄辩利口……竟入市,市纸书讼词,郡中为之纸贵,一肆中有日得三十金者。”(注:朱察卿:《朱邦宪集》卷一四《与潘御史》。)海瑞开府吴中时,“人人以告讦为事,书生之无赖者,惰农之辨黠者,皆弃经籍、释耒耜,从事刀笔间……至今三吴小民,刁顽甲于海内。”(注:《万历野获编》卷二二《海忠介抚江南》。)华亭讼狱之繁多,“山积波委。”(注: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上海健讼,“视华、青犹甚,而海蔡后益炽,凡民间睚眦之仇,必诬告人命,遂有赊人命之说。”(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纪风俗》。)一日,海瑞“按临南察院,放告,词讼堆积如山,海度不可阅,取火焚之。”(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纪风俗》。)时人将江南“讼风”大盛归咎于海瑞,其实这是皮毛之见,事实上正是海瑞大量受理讼案,才使争讼得以充分暴露。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民间纠纷主要通过法律裁断、邻里调解和暴力慑服等手段进行解决。以律以理不能服人,必然走向以力服人。面对频繁而激烈的争讼,由于地方政府无力也不愿受理这些案件(注:参见拙文《试论绅权》,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而“乡土社会”中普遍采用的调解方式在这里又失灵,于是许多争讼只好诉诸暴力。下文我们会看到不少雇佣打手解决民间纠纷的例子,兹不赘言。这也是打行得以流行的原因。
    4、官绅地主对“暴力”的需求。明代中叶以前, 官绅地主多半居住乡里,其后在商业利益及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下,逐渐移居城镇。(注:关于地主城居化问题,参阅北村敬直《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日本评论新社1972年版第二章。)据载,南京东水关、武定桥、江宁县、三坊巷,世胃宦族云集(注:顾启元:《客座赘语》卷一《风俗》。)。吴郡居住县城、府城及市镇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十之八九,乡居地主仅占十之一二(注:乾隆《吴郡甫里志》卷五《风俗》。)。苏州“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十之四五,聚居市镇者十之三四,散处乡村者十之一二。”(注:道光《苏州府志》卷十《田赋》。)康熙时也有人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注:赵锡孝:《徭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三《户政八》。)地主城居化,促进了城镇的繁荣。在“新事百端”的江南城镇中,官绅地主虽然极大地满足了生活欲求,但也遇到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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