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在这里明确把远代祖先的来历与“谱为亲作”的世系区别开来,远代的祖先因为“亲尽”“而谱不及”,谱所书世代只是“自吾之父以至吾之高祖”。这种以小宗宗法所奉祀的代数为谱系记录的范围,是宋明时期很多士大夫所采用的族谱编撰原则,苏洵称之为“小宗谱法”。虽然苏洵同时也另行拟定了大宗谱法,但自己并没有付诸实践。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苏洵还是欧阳修,他们在创制族谱时,将同代人连属成为世系群体的系谱,实际上是以高祖以下为主体的。至于高祖之上的世系,苏氏谱明确说是“其间世次皆不可纪”;而欧氏谱虽上溯了九世,仍明确以断自高祖的原则为“谱图之法”。《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年点校本)卷74《欧阳氏谱图序》云: 姓氏之出,其来也远,故其上世多亡不见。谱图之法,断自可见之世,即为高祖,下至五世玄孙,而别自为世。 细读苏氏谱和欧氏谱,虽然其中都追述了一番远代祖先的源流,但是实际上都没有能够把远代祖先与近世祖先之间的系谱关系严格地接续起来,苏洵所作的谱图很清楚地表明是从苏洵的高祖开始的,对于高祖之前的祖先,苏洵只能感慨曰:“呜呼!高祖之上不可详矣。自吾之前,而吾莫之知焉,已矣”。欧阳修作的《谱图》复杂一些,历经多人修订,有不同的版本,“其间世次与表又多差殊”,已经很难判断哪些真正出自欧阳修自己之手。不过,就现在可见的文本来看,《谱图》的谱系也是断续的。从萧齐时的景达至唐代的琮之间的世系,与欧阳修从自己一代出发,向上一代代接续起来的世系之间是中断的。欧阳修用一句“琮以下七世,谱亡”来连接,已经明白无疑地显示出这是两段并不能接续起来的谱系。至于欧阳修从自己一代连续地上溯的谱系,虽然包括了9个世代,但其实他只把属于其高祖讬之子孙的同代族人收入《谱图》之中,讬之前的四代,则根据他定的“上自高祖,下至玄孙,而别自为世”的“谱图之法”来记录。也就是说,由欧阳修编撰的《谱图》而连属起来的世系群,仍然是以高祖以下子孙为范围的。事实上,欧阳修的《谱图》多个版本之间对于其高祖之前数代的祖先的人数和名字有数处异文,如果不是刻意篡改,也可以相信本来是出自口传的记忆。可以推测,欧阳修编《谱图》的时候,是没有早前的很确切的文字记录作为依据的,以至他自己及其后人要一再修订。这种情况,在相信有可能为欧阳修手书的写卷《欧阳氏谱图序》中(以下文字录自王鹤鸣《国宝〈欧阳氏谱图序〉简介》,《图书馆杂志》2003年第4期;宋人欧阳守道则认为此卷非出自欧阳修手笔,“疑其为公家童幼之所书,初学而习公字体者,莫知其的为谁矣。”见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19《欧公帖》)讲得很清楚: 自唐末之乱,士族亡其家谱,今虽显族名家,多失其世次,谱学由是废绝。而唐之遗族,往往有藏其旧谱者,时得见之。而谱皆无图,岂其亡之,抑前世简而未备欤? 这里道出的是欧阳修编撰族谱时代的一般性事实,由此可知,在欧氏谱和苏氏谱中,关于远代祖先的记述和近世世系的记录,有完全不同的来源,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历史记忆。同时也证明了,宋明之后的族谱,与汉唐间的谱牒或氏族志一类典籍,中间本来存在断裂,并非一脉相承的记录。 有记载说,略早于欧苏的范仲淹亦有编撰家谱,明代有人看过据说源自范仲淹编家谱的《范氏家乘》,读后“深叹先生之世泽何其原本之深固而流裔之长且久也”(见吴伯宗《荣进集》卷4,《范氏族谱序》),但其实该《家乘》也显示出同样的事实。明叶盛《水东日记》(中华书局1980年点校本,标点引者稍有改动)卷8《范氏族谱世系》录据称为范仲淹后人持有的《范氏家谱序》云: 吾家唐相履冰之后,旧有家谱。咸通十一年,一枝渡江,为处州丽水县丞,讳隋。中原乱离,不克归,子孙为中吴人。皇宋太平兴国三年,曾孙讳坚、垌、墉、埙、埴、昌言六人。钱氏归朝,仕宦四方。终于他邦,子孙流离,遗失前谱。仲淹蒙窃国恩,皇祐中来守钱塘,遂过姑苏,与亲族会,追祖宗。既前谱未获,复惧后来昭穆不明,乃于族中索所藏诰书家集考之。自丽水府君而下,四代祖考及今子孙,支派尽在。乃创义田,计族人口数而月给之。又葺理祖第,使复其居,以求依庇。故作续家谱而次序之。皇祐三年正月八日,资政殿大学士金紫光禄大夫行尚书户部侍郎知青州军州事兼管内劝农事使充青州淄潍登莱沂密齐州淮阳军安抚使范仲淹谨述。此谱见于今广西参将都指挥使范信所谱叙……信之言曰:吾祖国初辰州教授,谪吏密云家焉。教授之子习武事矣。谱近年所修录。询其元本,曰:同楮钱焚之矣。信有将略,而素以墨闻。其言虽未可凭,而予甚爱公文之简而质也,故录之。 范履冰,武则天垂拱(685-689年)时任同凤阁鸾台平章事;而范仲淹高祖范隋,唐懿宗咸通间(860-874年)任处州丽水县丞,两人相距不足200年,其间世次相续,仕宦如范隋之裔孙者,博洽如范仲淹者,都已不可稽考,更遑论其他家族了。我们在此暂不深究此文是否真的出自范仲淹手笔,即使姑信其实,亦可见宋明时期士大夫追述先世一般只在五代之内的事实。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与服制及宗法祭祀礼仪有直接关系。但礼制问题,非本文所能论及,在此仅引陆容《菽园杂记》(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标点引者稍有改动)卷13中的一段论述,稍见其大略: 古人宗法之立,所以立民极,定民志也。今人不能行者,非法之不立,讲之不明,势不可行也。盖古者公卿大夫,世禄世官,其法可行。今武职犹有世禄世官遗意,然惟公侯伯家能行之。其余武职,若承袭一事,支庶不敢夺嫡,赖有法令维持之耳。至于祠堂祭礼,便已窒碍难行。如宗子虽承世官,其所食世禄,月给官廪而已。非若前代有食邑采地圭田之制也。故贫乏不能自存者,多僦民屋以居,甚至寄居公廨,及神庙旁屋。使为支子者知礼畏义,岁时欲祭于其家,则神主且不知何在,又安有行礼之地哉!今武官支子,家富能行时祭者,宗子宗妇,不过就其家飨馂余而已。此势不行于武职者如此。文职之家,宗子有禄仕者,固知有宗法矣。亦有宗子不仕,支子由科第出仕者,任四品以下官,得封赠其父母;任二品三品官,得封赠其祖父母;任一品官,得封赠其曾祖父母。夫朝廷恩典,既因支子而追及其先世,则祖宗之气脉,自与支子相为流通矣。揆幽明之情,推感格之礼,虽不欲夺嫡,自有不容已者矣。此势不行于文职者如此。故曰:非法之不立,讲之不明,势不可行也。知礼者,家必立宗,宗必立谱,使宗支不紊。宗子虽微,支子不得以富强凌之,则仁让以兴,乖争以息,亦庶乎不失先王之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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