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条约?何谓不平等条约?诺大的中华文明古国,从何时起开始同外国签订平等条约?后来为何又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旧中国究竟先后签订了多少不平等条约?它给我们伟大祖国造成多大的耻辱和灾难?我国人民是怎样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才废除了这些不平等条约,并且消除了这些不平等条约所造成的后果?从订约和废约的历史中,我们应该记取哪些经验教训?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当今有文化、有爱国思想的中国人应该清晰明了、熟知通晓的。 一、不平等条约知多少? “条约”一词,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唐宋期间用以指办事的条例和规约,到近代才用以作为翻译西文,如英文treaty、法文traite的专有名词,专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的定义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附录一,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06页。 其中“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改译为“国家间依据国际法缔结”,似乎更好。))广义的条约还包括条规、条款、条例、税则、界约、照会等;条约也有采取公约、宪章、规约、宣言、协定、议定书等形式。古代,不论中外,国家之间早已有签订盟约的历史,但那是个别的、短暂的、零星的;只有到了近代欧洲,以独立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法才形成广泛的、持久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618~1648年在欧洲发生了一场以德意志为主要战场的持续30年之久的国际性战争。战争结束时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包括德、法、瑞典、瑞士、荷兰等国权利和义务的最早的最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它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了新阶段。在国际潮流影响下,我国清朝政府于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同俄国签订了《尼布楚界约》。当时在中俄谈判中充当中国代表团译员的是葡萄牙耶稣会传教士徐日升,谈判双方多少都注意到国际法上有关条约的规则。这是近代我国同外国缔结的第一个平等的条约,其中明确地划分了中俄东段的边界,肯定了中国对黑龙江流域的领土主权。随后,中俄签订的1727年的《布连斯奇界约》、《阿巴哈依图界约》、《恰克图界约》、《色楞额界约》和1792年的《恰克图市约》等,也还都是平等条约,它对沙俄进一步侵占我国领土起了遏制作用。 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一般都是平等条约,即双方自愿商定,权利义务对等;只有战胜国强制战败国签订的索赔割地的和约带有不平等性。自欧、美、日资本主义列强兴起后,在全球范围内疯狂侵略扩张。主要是欧洲十国(西、葡、荷、英、法、德、意、奥、比、俄)和后起的美国、日本,从15世纪末叶至20世纪中叶的四百多年间,用直接军事占领和迫订不平等条约等手段,把亚、非、拉几乎所有国家变为它们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强大的中华帝国,自周秦以来,周边众多弱小邻国一直是其藩属。直到15世纪初明朝永乐年间,中国的科技和经济仍居世界首位,但是自明成祖之后,逐渐衰落。正是从这时起,西欧开始发展雇佣劳动的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头掀起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开辟世界市场。新兴资产阶级以炮舰开路,到处推销、掠夺、榨取,要建立其世界殖民主义体系。而我国皇朝依然妄自尊大、抱残守缺、拒绝改革、闭关自守,科技、经济、政治、军事、文化都显得越来越落后了。落后势必挨打。1840年(清朝道光二十年)英国人挑起了侵华的鸦片战争。清政府不能组织朝野坚决抵抗,反而打击主战派,支持投降派,于1841年由败将奕山与英国签订了《广州和约》,这揭开了近代我国同列强缔结不平等条约的序幕。英国在勒索巨款后即撕毁和约,又对华发动更大规模的侵略战争。1842年迫订的中英《南京条约》是旧中国与列强之间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从1841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一个多世纪之间,究竟我国同资本主义列强缔结了多少不平等条约?至今我国学术界对此还不甚了了,缺少准确、精确的说法。有过这样几种模糊的表述。一种是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的70年间,中国同外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约500余件”(注:徐绪典:《近代中国社会各阶级、 阶层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和态度》,《历史教学》1964年第9期。 ); 另一种是“从1840年到1949年的109年中,外国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竟多达1100多个!”(注:电视专题片《莫忘八·二九》的解说词,《光明日报》1991年8月28日。)再一种是从1842年《南京条约》开始, 列强迫使旧中国政府“先后签订了1000多个不平等条约。”(注:胡绳:《以史为鉴,爱我中华》,《人民日报》1991年8月29日。)还有一种半明确、半模糊的说法:“从1842年到1949年的77年间,外国列强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多达709个”,“到了1949年, 这种不平等条约竟达1000多个”(注:霍英东:《中国之现代化与香港“九七”》,《中外论坛》1995年第6期。)另有两种十分明确的数据。一种是199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开始出版“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书系”时,该书主编认为“迄今为止,辑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与世界各国订立的各种条约、协定之类最为详尽的,还得推王铁崖先生所编的三大册《中外旧约章汇编》。列入该书目录的,共计1182件,其中除最初7 件订于17、18世纪外,其余均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所订立。”“一般来说,包括持有各种不同政治态度的人们,大都肯定这些条约是不平等的。”(注:李文海:《“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书系”序言》。)换言之,1175件均为不平等条约。另一种是把这1182件都看成是不平等条约(注:见乔还田:《绳索的羁绊--不平等条约给近代中国带来的灾难》,《光明日报》1992年3月11日。文中说:“有的学者统计,截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象征中国屈辱的不平等条约竟达1182个。”作者并未写明这是那位学者的统计。我看这是误把王铁崖教授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收进的1182件,都当作不平等条约了。),这显然更不符合实际。另有学者对这1182件作了具体分析之后指出:其中不应视为不平等条约的,在“总数中大约占了近1/3”,再除去不属于条约的章程、合同等等以及不应归于不平等条约范畴的条约、协定等等,“其余的大体上就是《汇编》所收录的大大小小的不平等条约了,其总数大约有三四百个。”(注:张振鹍:《论不平等条约--兼析〈中外旧约章汇编〉》,《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第18页、第19页。)真好比“五岭近已显嵚崟”,忽又陷入“山在虚无飘缈间”!不过,这“约有三四百个”的估计已经比原先“1000多个”的说法少得多,好像也更接近实际得多。然而还是没有完全解决不平等条约究竟有多少个这一老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对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又有新成果。1994年6 月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对外条约辞典(1689-1949)》,由东北师大朱寰教授和青年学者王恒伟主编,64名专家撰稿。此书在王铁崖教授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1182件的基础上,纠正了其中一些差错,参阅了大量书籍和论文,力图最大限度地搜集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签署的条约,新增了174个,总计1356件,全都列为词目作了简要说明。(注:该辞典有疏漏和不足。如中美《公断条约》前后有两个,一是1908年10月8日签订,另一是1930年6月27日签订。可是辞典在词目表中只列一个,在释文中只解释后一个。还有,辞典对不少条约只作客观介绍,专指明其系不平等条约;有的未必是不平等条约,却肯定为不平等条约。)这部力作搜集相当齐全,解释较为精当。但是编者在“前言”中也未明说其中不平等条约究竟有多少个。于是我只好按此书所列条约签订年代索引,花时间下功夫逐条对其主要内容细加审核。经初步分类统计,这1356件大件上可分为三类,即不平等条约、平等条约和其他(包括具体问题的细则、未批准和未执行的不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同汉奸傀儡政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外国之间签订的侵犯中国主权的条约等)。我认为应该列入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条约的内容侵犯了、损害了我国主权和国家民族的具体权益。按照这个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凡是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同外国政府(以及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订的条约(包括协定、议定书、合约、合同、契约、大纲、章程、专条、照会、换文、清章、函件等等)都应列入不平等条约。根据我的统计,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以后可能还会查找到新的不平等条约),其中清朝政府从1841年5月至1912年2月共70年,签411条;北洋军阀政府从1912年3月至1927年5月共15年,签243条;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9月至1949年6月共22年,签91条。(注:按《中国对外条约辞典》所列1356条, 其中国民党政府共签90条不平等条约,还应加上该辞典遗漏的1941年《中美特种技术合作》秘密协定。)同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主要是17个资本主义列强,即英、美、法、俄、德、葡、荷、西、比、卢、意、奥、日、挪、丹、瑞典、瑞士,还有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秘鲁、刚果这5国则是依仗大国,也通过签约在中国享有特权。(注:张振鹍在《论不平等条约》一文中说:在华不平等条约缔约国“《总数为19个(《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第7页。)其实还应该加上刚果和卢森堡。1898年中刚《天津专章》规定刚果援例在华也享有治外法权;1928年中比卢《友好通商条约》写明比仍保留治外法权,因此1922年与比结成联盟的卢也享有治外法权。) 近现代中国在108年之中同22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这在世界殖民主义历史上堪称绝无仅有的奇迹怪事。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引起资本主义列强竞相伸手,疯狂掠夺;由于我国人民坚强不屈,节节抗争,列强难以一口吞噬,所以只好通过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逐步鲸吞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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