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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木:清代中期以前国际贸易的重要货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郭卫东 参加讨论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葡人享有帝汶檀木贸易的专营权,此细木良材也成为澳门最大的利润来源。“这一项多年来为澳门所进口的物品,使澳门政府从这上面获得的收入是如此可观,以致几乎这个居留地的所有开支都从这种物品的进口而来”。(31)尤有进者,明清时代的某些人认为澳门被葡人占据便与此香物有关:“祖宗朝贡有定期,防边有常制,故来者不多,近因布政吴廷举谓缺上供香物,不问何方,来即取货,致番舶不绝……防禁既疏,水道益熟,此佛郎机(葡萄牙)所以乘机突至也”。(32)而在清朝平定台湾后,1723年,雍正帝诏谕,废除清廷1717年颁布的禁止南洋贸易令,中国商人于是从帝汶和巴达维亚运回大量檀木,在广州低价出售,大大影响了葡人的交易。(33)于此,澳门当局立即有了反应,1724年8月31日,帝汶新总督马塞多(Antonio Moniz de Macedo)抵达澳门,同船有澳门新总督欧嘉苏华(Antonio Carneiro Alcacova)。澳门当局抓住帝汶总督在澳门停留的机会,当即召集议事会大会,“建议与帝汶新总督订立条约,委托他管理印度总督决定给澳门船只的三百担檀香”,并就檀香木运销地点及价格作了限制性规定。此举并不能解决太大的问题,1732年1月14日,鉴于“财源枯竭”,澳门议事会专门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解决之道,因为帝汶当地民众的反抗,使葡萄牙对帝汶的统治“处于大衰落之中”,澳门“商业贸易的支柱--檀香--今天已失去以往的声望。”(34)此后,更由于葡萄牙和其他列强势力的消长,1785年,帝汶政府宣布废止澳门享有的檀香木贸易的垄断特权,葡人的经营难乎为继。
    继葡人之后,其他西人开始介入此项买卖。较早是荷兰人,初以“入贡”形式,清顺治十三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使节德·豪伊尔(Pieter de Goyer)到访北京,有“檀香十石,共一千斤恭进”。康熙五年,荷兰贡方物,内有“檀香三千斤”。翌年的贡品则有檀香20石,檀香油1罐。(35)油从木中提炼析出,“质地芬芳,很受人们珍视”,据说,这种黄色的油“在水中会下沉”。(36)17世纪的荷兰人还因缘建立了亚洲的海上贸易网,他们将东南亚的胡椒和檀木等卖往中国,换回丝织品等,转手日本,赚得白银;复去购买印度的棉织品,再回南洋换取檀木及香料。如此这般,远近流转,彼此易物,直白说,扮演的是二道贩子的角色。“通过这种亚洲国家间的贸易谋利。荷兰东印度公司购买运回欧洲货物所需的钱款,用于维持与扩大在亚洲的要塞、船队和货栈所需的资金,大部分由此而出。”(37)
    当然,更大的经营者是18世纪对华贸易的最大国家英国。1736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船“里奇蒙号”在代利杰里(Tellicherry)装运檀香木859担来华,该船在广州货物的总售价是56384两银,毛利47%,檀木占该船所有货物赢利的近五分之一。这是所见比较早的英国运檀木入穗的记录。在英国人那里,檀香木径直摆脱了“贡物”的面目,成为一般的交易商品,从朝廷方物变身国际贸易用品。早期英人输檀入华是不经常的,每每间隔数年。1742年7月1日,两船抵达黄埔,其中“防卫号”从伦敦直接开出,装运的是铅、绒布等“英国产品”;“翁斯洛号”经孟买,装运的便是檀木等“印度产品”。十余年后,是项贸易又延续,1756年,“霍顿号”从孟加拉和代利杰里运来檀香木。从此开始,也许解决了稳定的货源,英船比较经常地运檀来华。1757年,“皇家公爵号”载檀香木入广州。1759年,东印度公司有12艘船来华,其中9艘经停印度口岸载檀。(38)此货品成为广州口岸的大宗进口项目,作为那时唯一对西洋国家开放的商埠,广州长期作为中国进口檀木的分销地,“大约长江销路最好。惜来源殊少,不敷客商购买耳。”(39)1764年,作为清朝官商的“公行”公布进口货物的价格,檀香木每担16两银。而当年广州市场上流通价格是马拉巴尔(Malabar)木(一级和二级)每担18-19.4两银,帝汶木12两银,马德拉斯(Madras)木10.5两银。因产地不同,檀木的价格也有差别。“公行”公布的是平均价格。1771年,输入广州的檀木,除了东印度公司的3830担以外,还有散商的35担。散商(private merchants),是此间正在崛起的游离于东印度公司体制外的新商人群体,该群体在产生之初即介入檀香木这一有利可图的交易中。1772年,进口的檀香木,英国东印度公司有6699担,散商承运5担;另有890担是荷兰人运来,反映荷兰等国也不时参与。1774年,檀香木的广州价格是一级每担银21两,二级16两,三级13两,帝汶大块木10-12两。(40)价格较十年前略有攀升。177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运入檀木980担,散商运入1468担。此乃重要转变信号:散商贸易量首次超过公司,且逾出不少,散商经营有了大幅跃增。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将中国最重要的出口货品--茶叶的经营权牢牢把持,而在其他货品上开放口子,以弥补公司因大量进口中国茶而造成的巨额逆差。檀香木是散商较早经营的比较有声有色的货品。1781年10月11日,公司驻穗大班向粤海关监督提出抗议:“去年的进口货价太低,希望本季给予散商船一些鼓励,否则他们不会再来此埠”。要求近乎要挟。中方答称:“他们来否是有自由的,至于价格一定要依市场需要而定,而且没有一个商人会给价超出货物所值,从前这种做法已使很多人破产,因此,官员现在必须考虑欧洲人和商人双方的利益”。此处可见,檀木的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受消费市场左右。(41)此间有逐级递进,从低端的原料产地,经过运输,到达中国的制造与消费,在产业链中,中国是终端,也是高端,中方也具有定价话语权。几天后,粤海关明令公布了价格:每担22.22两银,(42)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价格小幅提升。公司出面为散商说项,佐证体制内外的两者利益具有某种一致性。除公司和散商外,此间经营檀木的还有另一支力量,就是“私人吨位”,这是东印度公司对航行中国船员的酬劳,允许相关人员随船携带规定数量的货品(船长通常获56吨的免费吨位,后来增加到99吨,其他船员共同分配47吨,这些吨位也常常被散商以每吨20-40英镑的价钱抢购)。(43)1805年,“私人吨位”从马德拉斯运到广州20吨檀香木。(44)1825年,“私人吨位”运入574担;1826年运入1793担,价值36000元;这还不包括直接从加尔各答至广州的“斯科特爵士号”船长的109担,货售广州行商鹏年官,售价2626元。(45)在这些年份,“私人吨位”的载运量时常超过公司,他们对檀木青睐有加。“私人吨位”的部分享受者后来也演变为散商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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