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的看法虽仍不出“重本抑末”的范畴,然在此基础上他也能认识到通商易货对于国计民生的必要意义。因而其提倡“取盈于官,不若藏富于民”,往代商政旋起旋废,既有掠夺商贾之嫌,又难脱“本轻而末重,末重而不能支之患”,唯明兴之后,“关市之禁视前代尤详”,且“征商之法,纤悉具备”。[8](卷4《三农纪》、《商贾纪》、P73,81)这样不仅不致本末倒置,还可避免前朝虐商苛政,为商业发展留出一定空间。此外,天启朝官至礼部尚书的李维桢的持论与上述几位亦颇类似。[9](卷55《刘佥宪祠记》,P679)以上观点大致认同历史上关市之始本为锄奸御暴,维系社会秩序,非为括财邀利,后世国用渐增,征商乃不得已为之。出于对重视农业和缓解农力的观照,“抑末”之论被反复提起,然其目的实欲打击垄断,与阻遏商贸往来并不等同。因而明代士大夫在商税政策上基本都倾向于主张阜货通财,杜绝专利,同时也要求政府保障民众生计,反对科扰无度。言论中不仅包含了调节农商关系以均平赋役的考量,又表达了商民平等一体同惠的用意。 明代士大夫既秉持关市的社会功能首在“讥而不征”之说,因此当他们面对通商利民交相为病的情状时,也经常发出人心世道不古的感慨。而国富有赖于民富,民富仰仗于统治者节用宽仁,在保证正常税额的情况下,征商并不被士大夫们视为国政之必需。万历朝学者焦竑劝勉友人勿事过取时就说:“有不检者,于正课之外复营私橐,则贻害商民无已时也……盖国初原无钞关,后之增设,不得已而济匮,非其正也。”[10](卷13《答李户部》,P108)他认为置关征商只为乏时济匮,所得本非国家正课,与其刻意营求,不若弛商便民。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也表示钞关职在通钞,钞停即宜罢除,不必待之取盈,他还记录了明中后期士大夫有关关征则例变迁的评论:“则缘物定,例与时迁,用日加诎,则例日加繁……更以一时权宜,执为数岁常额,而商立槁矣……要于则例之中,常存宽恤之意,通于情与法之间,度本末而立之衷,是亦催科中抚字也。”[11](《浙江备录上·北新关志》,P2425-2426)该说法其实可以代表大多数士大夫的意见,收取商税虽有助国用,但立意却在清简廉平。然时过境迁,因需起例,难免重复苛索,因而执政者对待商众应寄抚于征,常存恩惠之心。 当然,也有部分士大夫对于设关征商仍旧着意强调其崇本抑末、归利于农的一面。如嘉靖时漕抚马卿言:“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12](卷169《查复钞关预处供给高墙疏》,P1725)此中寓意依然是通过征商以减轻农人劳苦,防止荒疏生产,并不否认国家借资商税满足支用的正当财政需要。这样看来,即便抑末之法不废,王者仁爱之意亦已孕育其间。 二、对商民平等的认同及病商苛政的批评 明代士大夫虽有抑商利农的成见,但大体而论,他们多数都能领会到“祖宗设关通商,足国裕民之初意”[12](卷78《会议》,P693)。这些士人在认可商税用以资国的基点上,更注重把商人作为庶民之一加以等视同恤,不赞成向其索取过度。弘治时南京吏部尚书倪岳明确表示“抑末固为政之理,而通商亦富国之术”,只有“公私两便,商民不亏”,才可“人心快悦,怨声消弭”。[12](卷78《会议》,P693)他回顾了明初以降征商由简至苛的历程,痛心于客商遭到惨酷盘剥,其不仅对商人与平民一视同仁,还充分意识到兴商利国的积极作用,未把“抑末”与“通商”完全对立起来。同时人巡抚河南都御史徐恪也议及“严禁约以惠商民”,他同样表达了商人亦是普通民众,实应一体均恤的观念:“或者以为,朝廷工作,不取之于商,则未免取之于民,与其取之于民,不若取之于商,然商亦民也。”[12](卷81《修政弭灾疏》,P719)同理,丘浚也指出堂堂朝廷本该大公无私,不可与民争利,在讲到竹木抽分时他说:“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4](卷30《征榷之课》,P394-395)当时内阁学士李东阳亦从课税角度详论国家与经商民众的关系,认为两者本应相济互利,万不能为益上足供而损下虐民,由是倡议“宁少羡余之利,而不可使商贾有失业之憾”,之所以如此,正因“商者,四民之一耳”。[13](卷29《送傅工部曰会督税荆州序》,P306-307)持商民同体理念的还有明末的吴太冲,他提出榷政当“裕国课、佐缓急、惜商力”:“国家不能无不足之时,始加赋于地,浸加于商……忧国者,谓加商犹愈加吾民也。”[7](《武林司榷地官尚书郎吴公德政碑记》,P48-49)前述诸多观点,均承认商税抽分对于增益国家财赋的重要意义,且明代士大夫还反复强调商人既为社会民众中的一员,就须与其他庶民一样予以平等对待,执政者当体民情惜财用,避免滥征竭取,以收国家和商众同利之效。 商民平等既获认同,而国家取财之道又切关民生日用,则朝廷之病商苛政自该受到批评。当时不少士大夫纷纷指摘榷关机构繁冗、任意勒取之弊,明初解缙即云:“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12](卷11《大庖西封事》,P76)再如正统、景泰时大臣孙原贞曾说: 巡拦生事,或循私纵放者有之,或容情随数纳钞者有之,或因而被盗者有之,或于小路拦税者有之,又或致无赖之徒诈称索勒者亦有之。其在芦沟桥亦然,今复至大明等衙门宣课司上纳课程,是则两征其税,不亦重为困乎?[5](卷40《关税》,P1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