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凡父母遭乱不葬者也要受到清议处罚。《晋书·孔愉传》: 初,愉为司徒长史,以平南将军温峤母亡遭乱不葬,乃不过其品。至是,(苏)峻平,而峤有重功,愉往石头诣峤,峤执愉手而流涕曰:“天下丧乱,忠孝道废。能持古人之节,岁寒不凋者,惟君一人耳!”时人咸称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 所谓“不过其品”,是说司徒长史在“会定九品”时可以不通过温峤原来的乡品,实际上就是贬降乡品之意。由于两晋时期以司徒府掌管地方选举,故司徒长史对于违犯丧制的官吏也可根据情况,自行贬降其乡品。 州郡中正虽然主持清议,但中正本人如不能谨守丧纪,也同样要受到清议处罚。《晋书·卞壶传》载: 转御史中丞。忠于事上,权贵屏迹。时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壶奏曰:“就如式父临终许诺,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式母于夫,生事奉终,非为既绝之妻。夫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继母如母,圣人之教。式为国士,闺门之内犯礼违义,开辟未有,于父则无追亡之善,于母则无孝敬之道,存则去留自由,亡则合葬路人,可谓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者也。亏损世教,不可以居人伦诠正之任。案侍中、司徒、临颍公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弘,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请以现事免组、晔、弘官,大鸿胪削爵土,廷尉结罪。”疏奏,诏特原组等,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此事《通典·礼五十四》“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条有载,文字略同。《仪礼·丧服》曰:“继母如母。”(17)王式父亲已亡,按丧服之制,王式应为继母服齐衰三年。但王式称“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即父亲临终前已经同意与继母离婚,继母与父亲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当继母回前夫家亡后,王式“制出母齐衰期(一年丧)”,即对继母作“出母”(离婚)看待,未能像对待生母那样服齐衰三年。卞壶以为“继母如母,圣人之教”,王式之父虽然答应离婚,但并未办理正式手续,而且王式继母在其父死后,仍然以妻子的身份服丧三年。所以,王式不为继母服齐衰三年是“犯礼违义”、“亏损世教”。结果王式受到清议惩处,废弃终身。 二 居丧违礼与中正清议 两晋时期,在居丧守孝的过程中,若是有居丧废礼、居丧婚嫁、居丧仕宦等违犯丧纪的行为,也均由中正实行清议,严加惩处。 以居丧废礼而言,早在魏晋禅代之际,司马氏一党即以孝道作为排斥异己的重要手段。《世说新语·任诞篇》载何曾指责阮籍居丧无礼一事: 阮籍遭母丧,在晋文王坐进酒肉。司隶何曾亦在坐,曰:“明公方以孝治天下,而阮籍以重丧,显于公坐饮酒食肉,宜流之海外,以正风俗。”文王曰:“嗣宗毁顿如此,君不能共忧之,何谓?且有疾而饮酒食肉,固丧礼也!”籍饮噉不辍,神色自若。 《晋书·何曾传》亦载此事: 时步兵校尉阮籍负才放诞,居丧无礼。曾面质籍于文帝座曰:“卿纵情背礼,败俗之人,今忠贤执政,综核名实,若卿之曹,不可长也。”因言于帝曰:“公方以孝治天下,而听阮籍以重哀饮酒食肉于公座。宜摈四裔,无令污染华夏。” 何曾斥阮籍“居丧无礼”,并称司马昭“方以孝治天下”,时在齐王芳嘉平年间。陈寅恪先生尝言:“在魏末晋初主张自然与名教互易的士大夫中,其崇尚名教一派的首领,如王祥、何曾、荀等三大孝,即辅佐司马氏夺取曹魏政权而做到三公的人。其眷怀魏室,不与司马氏合作的人,皆标榜老庄之学,以自然为宗。当时人物对名教与自然主张的不同,即是自身政治立场的不同。”(18)如司马氏杀嵇康,就因他是魏宗室婿,不愿与司马氏同流合污,公开宣称“轻贱唐虞而笑大禹”,“非汤武而薄周孔”,终因不仁不孝、违犯名教的罪名而被诛。阮籍虽不似嵇康积极反晋,但其旷达不羁,不拘礼俗的行为,也遭到礼法之士何曾的仇疾,赖司马昭着意迴护,遂得苟全性命。 东晋时期,虽然玄风竟扇,名教颓毁,士人放达,世风日下,而居丧废礼和不遵孝道者仍要受到清议处罚。如《晋书·刘隗传》载,晋室东渡,隗为丞相司直: 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等三十余人同会,隗奏曰:“夫嫡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既除而宴,《春秋》犹讥,况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以肃其违。”从之。 又同书《韩伯传》: 陈郡周勰为谢安主簿,居丧无礼,崇尚老庄,脱落名教。伯领中正,不通勰,议曰:“拜下之敬,犹违众从礼。情理之极,不宜以多比为通。”时人惮焉。议者谓伯可谓澄世所不能澄,而裁世所不能裁者矣。 韩伯制裁周勰居丧废礼,崇尚老庄,虽被“识者”称为“澄世所不能澄,而裁世所不能裁”,表明当时破坏礼法之风甚盛,但也说明主持清议是中正的重要职责,其对于维护名教之治毫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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