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②《晋书·李密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5页。 ③《宋书·礼志二》:“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因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1页)《晋书·武帝纪》泰始元年十二月,“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太康七年十二月,“始制大臣听终丧三年”。 ④见《晋书·礼志上》有关记载以及挚虞所上校故荀所撰《五礼》表,第580~582页。 ⑤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刑部尚书》注记载贾充等撰《晋令》四十篇,其第十七篇为“丧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4页。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下》辑有晋《丧葬令》四条,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6页。 ⑥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32页。陈戍国:《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162页。 ⑦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第四章“守丧制度”相关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高二旺:《两晋南北朝官吏居丧违礼与清议处罚》,《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⑧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第1页。 ⑨胡宝国:《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 ⑩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职官二》“总叙三师三公以下官属”条:“泰始三年……司徒加置左长史,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22页。 (11)《晋书·刘毅传》,第1278页。 (12)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二十》“周丧不可嫁女娶妇议”条,第1689页。 (13)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三一引西晋潘尼《答傅咸诗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页。 (14)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五十九》“与旧君不通服议”条,第2644页。 (15)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1页。 (16)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34页。 (17)《仪礼·丧服》,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03页。 (18)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2页。陈寅恪著《陶渊明之思想与清谈之关系》,文义略同,见《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初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4页。 (19)赵翼:《陔余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679页。 (20)《宋书·郑鲜之传》,第1694页。 (21)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礼五十八》“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条,第2627页。 (22)(25)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64、765页。 (23)《晋书·刘毅传》,第1277页。 (24)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21页。 (26)《晋书·王坦之传》,第1968页。 (27)《晋书·桓玄传》,第2597页。 (28)参见阎步克《西晋“清议”呼吁之简析及推论》,《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29)《晋书·刘颂传》,第1301页。 (30)《晋书·杜预传》,第10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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